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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播先進文化、宣導科學精神、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等有助於形成先進網絡文化的網絡出版服務,推動健康文化、優秀文化產品的數位化、網絡化傳播。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依法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第四十六條 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重點的網絡出版物的出版:

(一)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二)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以及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有重要意義的;

(三)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優秀文化內涵的;

(五)對推進文化創新,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六)對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有重大作用的;

(七)專門以未成年人為物件、內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第四十七條  對為發展、繁榮網絡出版服務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國家保護網絡出版物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等著作權法律法規。

第四十九條  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網絡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刪除違法內容。

警示通知書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制定統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給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本條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並用。

第五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絡遊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遊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並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絡出版物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並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從事本條第一款行為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相關服務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准的服務範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合併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搆,未依據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出版涉及重大選題出版物的;

(三)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擅自中止網絡出版服務超過180日的;

(四)網絡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根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省級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五十六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五十七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擅自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合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未標明有關許可資訊或者未核驗有關網站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實行編輯責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或標準配備應用有關系統、設備或未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規定要求參加年度核驗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

(七)違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關於網絡出版其他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七章    

 

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參照《圖書品質保障體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資訊產業部2002年6月27日頒佈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