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為了防止災害發生,其自我防護體系之建立是建築技術規則之基礎目標;科技發展帶動構造、設備、材料的革新,及建築型態與使用機能的多元化之複合式建築,也帶來新的潛在災害;故有效的基礎法規應隨時代之進步而調整,並依一般法規規劃設計時對新空間之應用,以性能法規來檢討時,亦需有一基本之原則作為遵循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