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檢查法」第六條規定:\n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n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n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n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n針。本方針內容主要包括:優先受\n檢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監督檢查\n重點、檢查及處理原則及其他必要\n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