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述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職業病鑑定制度,並加以比較鑑定起始點、鑑定程序、職業病醫師制度、職業病補償及賠償方式及金額等方面之異同,嘗試與目前我國職業病鑑定制度之利弊進行評估,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