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工作為安內工作重要的一環,其工作對象大多為本國的國民,非如軍人之敵我分明,故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