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機關由「隸屬制」改為「地區制」後,業已獨立於部隊運作之外,國防部應研擬配套措施,積極協助軍事檢察官發揮主動打擊軍中犯罪之功能,另各級軍事檢察機關之軟硬體設施業已初具規模,惟仍有若干缺失尚待改進,國防部宜寬列經費按期完成建置,俾有效改善整體辦公環境,提升軍事檢察官辦案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