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部所屬各國營事業轉投資公司及民營化國營事業公股代表之遴選,應審慎週延,並落實其監督考核工作,另國營事業轉投資民營事業營運成果欠佳者,亦應檢討其投資效益及發展前景,並研議增訂相關董監事承擔經營績效責任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