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說明著重「電子市集內交易產品之市場」與「電子市集本身之市場」,就資訊共享協定、大量採購集團可能行使買方的獨占力,具競爭關係之電子市集參與者及經營者間達成排除特定對手或進行差別待遇之協議,暨相關市場本身競爭環境是否健、有無受排他性等競爭議題,研析可能引發公平交易法上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疑慮之行為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