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於94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94年2月5日公布,本法之制定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甚鉅,為我國繼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完成立法後,又一建構行政法體系之關鍵性法典,且為我國行政法法典化發展之重要里程碑。本法條文共46條,計分法例、責任、共同違法與併同處罰、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單一行為與數行為之裁罰、時效、管轄機關、裁處程序、附則等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