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經濟部水利署於民國90年訂頒《地面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須知》,須知內之附錄十與附錄十一分別內明訂各用水標的事業所必須用水量及合理用水範圍。其中,在農業灌溉用水方面,由於附錄十與附錄十一公式所計算之水量不同,公式之合理性引起爭議。本計畫藉由收集二公式中各影響因子之相關資料,研究並比較公式之差異,根據10場會議對各因子所提出之意見,檢討並修訂灌溉用水合理用水量之推估方法,以解決公式所引發之爭議。影響因子之用語與定義 本計畫收集並參考7項重要文獻,對用水量、取水量、需水量等用語進行明確定義。田間需水量為作物蒸發散量與滲透損失之合;田間用水量為田間需水量扣除有效雨量;總用水量為田間用水量與渠道損失水量之合。附錄十公式之檢討與修訂 本計畫對附錄十公式中土質、灌溉率、每日用水時間及渠道損失水量4因子逐項進行檢討與修訂。土質方面,參考澀谷博士之土壤分類法,修訂並增補附錄十公式中土質之定義與分類。灌溉率部分,藉由《農田水利工程計劃用設計定規》釐清其數值為田間需水量,即作物蒸發散量與滲透損失之合。作物蒸發散量以6mm/day計,滲透損失以土壤黏土百分比與一係數I計算,其公式即目前常用之水利局公式。 每日用水時間方面,根據水權資訊網登記2,040筆案件顯示,自然流引水者8成以上每日用水時間超過20小時,即使是機械引水者,亦有4成案件超過20小時,故建議每日用水時間以實際用水時間計算之。 渠道損失水量方面,根據9項與渠道損失水量相關之研究顯示,不同水利會之損失水量具有差異,即使在相同水利會中,不同渠道特性亦呈現不同之損失水量。由於全面重新調查各地渠道損失水量需耗費大量經費與時間,故建議以各水利會灌溉計畫書所列之渠道損失水量計算。附錄十一公式之檢討與修訂 附錄十一公式採Penman Monteith Method計算作物蒸發散量,滲透損失則採省水利局公式。本計畫更新氣象資料與作物係數重新計算作物蒸發散量。附錄十與附錄十一計算之田間需水量主要差異在作物蒸發散量之計算方法,附錄十採定值6mm/day推估,附錄十一採Penman Monteith Method計算之作物蒸發散量則呈現各地、各月份不同的現象。渠道損失水量部分,建議依照附錄十方式修訂。其他影響因子之檢討與修訂 其他影響因子包括有效雨量與節水率。根據歷次會議對此二因子之意見,本計畫提出三種方案,方案(1)為一律不考慮有效雨量及節水;方案(2)為一律考慮有效雨量及節水;方案(3)為具貯蓄設施時考慮有效雨量;輪灌時,依續灌水量折減10%。差異分析 本計畫共選取54案例比較不同方案所計算之水量差異,結果顯示方案(1)與方案(3)並無明顯差異,方案(2)在續灌地區多出4筆案例估計水量小於水權登記量。與全台水量比較,則以方案(1)估計水量最接近總水權登記量。故本計畫建議採方案(1)計算之。此外,基於計算簡便,建議採修訂之附錄十計算。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農業,灌溉,用水量,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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