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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政策與法制之執行評估---以勞動參與為例

性別平等政策與法制之執行評估---以勞動參與為例

  • ISBN/ISSN:9789860131192
  • 出版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
  • 開數:A4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670
書籍介紹

由於傳統社會價值觀對男女在社會家庭中所應扮演角色認知的差異,使得女性長久以來在就業上承受許多因其性別所帶來的不當待遇。近年來,由於女性意識的抬頭、個人主義的高漲以及教育水準的提高,愈來愈多的學者與女性團體催促政府以立法的方式來排除女性的就業障礙、保障女性的就業權利並禁止職場上的性別歧視。雖然法律並無法完全解決女性在就業上所遭遇的困難,但從外國的相關經驗中可知促進兩性工作平等的法律規範對女性就業的促進與相關權利的保障仍有相當的助益。 事實上,為了因應大量女性投入勞動市場,並消弭職場中的性別歧視現象,世界各先進國家無不制定禁止性別歧視與促進兩性工作平等的法律與相關制度,其規範的內容大多涵蓋一般性別歧視的禁止、同工同酬的規定、性別隔離的突破、工作場所性騷擾的防治、懷孕歧視的禁止、母性保護的加強以及積極行動方案的措施等。 近年來,性別平等與母性保護已成為我國重要之施政目標,兩性工作平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陸續被制訂與實施。這些相關法律的施行可說是我國落實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其施行成效與造成影響對於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之落實有非常重要之意義,因此需要針對相關政策與法制予以評估與研究,以做為未來各部會間實施相關政策時之重要參考。 過去我國在性別平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上是相當不足的。雖然勞動基準法訂有保障女工勞動權益的專章,但其僅就母性保護作了初步的規範,如產假(流產假)的給予、懷孕改調輕便工作的權利及哺乳時間的給予等,並未針對性別歧視的禁止與兩性工作平等的促進作規範。至於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也是相當有限,就業服務法第五條雖有明文禁止性別歧視,但畢竟只是宣示性的禁止規定,對實際上防治性別歧視並無實質的功效。 基於相關規範的不足,勞工委員會在民國79年即開始草擬「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並在民國83年報請行政院校議。歷經多次協調研議後,在民國88年行政院院會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優先審議,並在民國90年12月21日三讀通過。除了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外,其他相關法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亦對促進兩性平權有相當的影響。 儘管我國已針對促進性別平等制定相關的法律與措施,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仍偏低,且部分女性勞工在薪資、工作配置、考績、求職、升遷及訓練教育等方面,仍會因其性別遭受不平等待遇,故如何整合現有資源,調整現有政策,甚或修改相關法令實為當前刻不容緩之重要議題。 性別主流化是落實兩性平權的重要策略之一,透過相關法制的建立與相關政策的宣導,從學校、公部門到私部門,全面性地落實性別平等的價值與理念。然而我國長期以來受到傳統父權意識型態與性別角色分工的影響,欲全面落實性別平等仍有相當的困難。有鑑於此,除了制定相關法律之外,政府近年來也針對落實性別平等提出了相當多的促進方案,但這些相關法律與措施的成效如何實值得進一步的評估與探討。 我國有關性別平等之政策、法令與措施的範圍甚大,限於本計畫所規定之時間,本計畫將僅聚焦於有關「勞動參與」之相關性別平等政策、法令與措施實行成效的評估,並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OECD)以及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ILO)所建立的相關政策與做成的各項相關統計作為檢討之指標,以提出如何跨部會地整合相關資源、調整相關政策並修改現行相關法令之具體建議。 本研究擬達成之具體目標: 1.從性別主流化觀點,並參酌OECD 與 ILO適合我國借鏡參考之政策與指標,評估我國勞動參與相關政策、法令、措施的實施現況以及產生之缺失。 2.針對上述缺失,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具體方案,包括相關政策、措施的調整以及相關法令之修定。 3.整合上述所有研究結果,提出有效落實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以勞動參與為中心)之具體建議報告。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性別平等,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政策,性別平等法律,性別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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