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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安全衛生標準之機械、器具、設備不得輸入、製造、販賣陳列之執行評估

不合安全衛生標準之機械、器具、設備不得輸入、製造、販賣陳列之執行評估

  • 統一編號GPN:1009600326
  • 出版日期:2007/03
  • 作/編/譯者:劉國青
  • 語言:中文
  • 頁數:92
  • 裝訂:平裝


書籍介紹

目前國內勞工安全之相關法規,對於勞工所操作的機具設備之構造,除某些特定之機具設備訂有較完整之規範外,絕大多數的機具設備均缺乏一般性的構造規範;反觀歐美等國家,藉由訂定明確之標準或機械指令等措施,要求製造商生產符合安全規範的機具設備,藉由輸入、製造、販售陳列等貿易控管對安全做要求,並以強制性、自願性、自我宣告等安全屢約方式,間接的責請製造者從設計源頭開始著手安全防護之策略,以達到保護勞工安全的目的。本研究蒐集包含我國消費者保護、商品檢驗、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環保等相關法令,並比較、分析:美國、歐盟、日本以及我國之相關機械產品的安全規範,以探討工業用機具、設備產品之安全屢約責任與檢驗,在透過輸入、製造、販售陳列等貿易控管的適應性;同時透過問卷調查方式,對國內事業單位隨機抽樣,共郵寄300家書面、700家網路電子郵件,回收有效問卷157份,以調查事業單位對產品安全責任及檢驗的反應情形,及另邀專家學者2場次座談會,集思廣義討論。問卷及座談會議結果,均作為評估我國未來執行不合安全衛生標準之機械、器具、設備不得輸入、製造、販賣陳列之衝擊性。研究成果除可提供未來「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參考外,同時問卷及座談會結果反應出,目前國內業界對此一草案多抱持樂觀的態度,尤其對於保護勞工安全的成效,均有一致性的肯定。本研究雖旨在藉由本質安全之機具、設備產品,來加強勞工所操作機械的安全性,但並非代表雇主不用再負起保護勞工免於職災的責任;因此,對雇主應設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機具設備之責,不應當被免除。但對生產符合安全規範的機具設備的貿易控管時程上,建議循序漸進,除導入產品安全的屢約責任觀念外,同時輔助廠商轉型生產高安全性之機具、設備產品。

目次

摘 要iAbstractii目 錄iii圖目錄v表目錄vi第一章 緒論1第一節 前言1第二節 研究動機1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目的2第四節 工作項目3第二章 中華民國安規檢驗相關法規與項目5第一節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子法6第二節 消費者保護法8第三節 相關檢驗及其子法10第三節 CNS已訂定檢驗標準之項目15第四節 國內安規檢驗之現況分析25第三章 歐盟安規檢驗之分析27第一節 制定要旨及適用國家27第二節 歐盟安規檢驗相關說明29第三節 執行程序34第四節 效力36第五節 實施模式與對我國產業正面影響36第四章 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安規檢測規則40第一節 國家認證實驗室NRTL相關法令40第二節 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相關法令45第五章 日本之型式檢定法規分析49第一節 日本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要旨49第二節 日本的法令、法規標準摘要52第六章 問卷調查63第一節 設計要旨及設計背景63第二節 問卷調查實施方式63第三節 問卷調查分析64第四節 問卷調查結果65第七章 比較、分析與評估73第一節 法規比較與分析73第二節 執行評估76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80第一節 結論80第二節 建議80誌謝81參考文獻81附錄一 「工業用機具設備安規檢驗執行評估」調查問卷81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英文題名:Evaluation of Execute Forbid Importation, Making, Selling and display Machines that don’t Conform to the Safe Established Standards
  • 出版品網址(線上版或試閱版):連結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機械指令,本質安全,安規檢驗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92
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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