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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職業性癌症診斷基準與實證研究(I)

增列職業性癌症診斷基準與實證研究(I)

  • 統一編號GPN:1009900869
  • 出版日期:2010/02
  • 作/編/譯者:王榮德潘致弘
  • 語言:中文
  • 頁數:119
  • 裝訂:平裝
書籍介紹

本研究藉由圖書文獻、期刊與網際網路,取得歐盟、英國、加拿大、日本、及德國等國與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性肺癌、肺小細胞癌、石綿導致喉癌與間皮細胞瘤之診斷基準及原則,透過資料比較與分析,作為我國關於此四類職業性癌症診斷基準訂定之參考。石綿暴露導致職業性肺癌之認定基準草案:(1)疾病證據:肺組織切片等病理檢查證實為原發性肺癌;或細胞學檢查證實有肺癌細胞,並且配合合理的實驗室及影像學檢查;(2)暴露證據:必須具有石綿暴露的工作史,而醫學証據可增強工作史之效度;(3)首次暴露石綿與肺癌發生的時間相隔10年以上;(4)大致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如吸菸。石綿以外之致癌物(六價鉻、無機鎳、無機砷、鈹、鎘、結晶二氧化矽、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暴露導致職業性肺癌之認定基準草案:(1)肺組織切片等病理檢查證實為原發性肺癌;或細胞學檢查證實有肺癌細胞,並且配合合理的實驗室及影像學檢查;(2)暴露證據:必須具有個別致癌物暴露的工作史,而醫學証據可增強工作史之效度;(3)因果關係符合時序性,考慮個別致癌物的最低誘導期;(4)大致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如吸菸。石綿暴露導致職業性喉癌之認定基準草案:(1)疾病證據:臨床症狀、身體檢查、實驗室及影像學檢查,以及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證實為原發性喉癌;(2)暴露證據:必須具有石綿暴露的工作史,而醫學証據可增強工作史之效度;(3)首次暴露石綿與喉癌發生的時間相隔10年以上;(4)大致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如吸菸。石綿暴露導致職業性惡性間皮細胞瘤之認定基準草案:(1)疾病證據: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報告證實為惡性間皮細胞瘤;(2)暴露證據:必須具有石綿暴露的工作史,而醫學証據可增強工作史之效度,至少石綿暴露的工作史1年以上;(3)首次暴露石綿與癌症發生的時間相隔10年以上;(4)大致合理排除其他原因。針對認定職業性癌症的困難點建議:(1)加強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教育,建立具有回饋機制的職業傷病通報及鑑定制度;(2)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並建立現場監測與勞工健檢資料庫;(3)其他可能因素之干擾或交互作用交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針對個案情形依醫理作專業裁量;(4)職業傷病之補償應單獨立法,使得職業癌之補償更合理,可支持受災勞工及家屬最低生活保障,並設立專責之組織來執行。由針對暴露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的鋼鐵業煉焦勞工與餐館業勞工的橫段面流行病學研究顯示,尿液中8-羥基-2-去氧鳥嘌呤核甘為勞工暴露致癌物的早期生物指標,而作業環境空氣中Benzo(a)pyrene濃度與尿液中8-羥基-2-去氧鳥嘌呤核甘濃度呈顯著正相關,而且 Benzo(a)pyrene會導致人類肺癌,因此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速訂定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benzo(a)pyrene的容許濃度標準。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職業性癌症、診斷基準、實證研究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19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地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221台北縣汐止市橫科路407巷99號電話:02-26607600-117林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