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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公約履行作業指南

世界遺產公約履行作業指南



書籍介紹

申請世界遺產之操作作業指南

目次

目錄
I 前言
I.A 作業指南 1-3
I.B 世界遺產公約 4-9
I.C 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 10-16
I.D 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全體代表會議 17-18
I.E 世界遺產委員會 19-26
I.F 世界遺產委員會秘書處(即世界遺產中心)27-29
I.G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諮詢團體 30-37
-國際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硏究中心(ICCROM)32-33
-國際古蹟與遺址委員會(ICOMOS)34-35
-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36-37
I.H 其他組織團體 38
I.I 參與世界遺產保護的夥伴 39-40
I.J 其他公約、建議與計畫 41-44
II 世界遺產名錄
II.A 世算遺產的定義 45-53
-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 45
-複合遺產 46
-文化地景 47
-移動的遺產 48
-傑出的普世價値 49-53
ILB 一份具代表性、不偏頗、可靠的世界遺產名錄 54-61
-為了得到一份具代表性、不偏頗、可靠的世界遺產名錄所採用的全球策略 55-58
-其他方法 59-61
預備名單 62-76
-程序與格式 62-69
II.C -預備名單是一種規劃與評鑑的工具 70-73
-協助締約國,並培養締約國具有準備預備名單的能力 74-76
II.D 評估傑出普世價値所採用的準則完整性與(或)原真性 79-95
II.E -原真性 79-86
-完整性 87-95
II.F 保護與管理96-119
-爲了保護遺產所用的立法、控管與契約措施 98
-有效管理的範圍 99-102
-緩衝區 103-107
-管理系統 108-118
-永續利用 119
III 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的步驟
III.A 提名前的準備 120-128
III.B 遺產提名格式與內容 129-133
1.遺產確認 132.1
2.遺產描述 132.2
3.登錄理由 132.3
4.保育狀況與影響遺產的因子 132.4
5.保護與管理 132.5
6.監測 132.6
7.文件 132.7
8.負責單位的聯絡方式 132.8
9.締約國代表簽名 132.9
10.所需的提名書數量 132.10
11.紙張與電子格式 132.11
12.郵寄 132.12
III.C 提名不同類型遺產的條件 134-139
-跨越國界的遺產 134-136
-系列性的遺產 137-139
III.D 登錄提名的遺產 140-142
III.E 顧問團評鑑提名遺產 143-151
III.F 撤回提名 152
III.G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決議 153-160
-登錄名錄 154-157
-判定不登錄的名錄158
-補件審查159
-擱置審查160
III.H 緊急狀況下的提名程序 161-162
III.I 修改遺產範圍、申請使用不同準則來證明遺產足以登錄名錄、或變更一處世界遺產的名稱 163-167
-些微更動遺產範圍 163-164
-明顯更動遺產範圍 165
-申請使用不同準則來證明遺產足以登錄世界遺產名錄 166
-變更一處世界遺產的名稱 167
III.J 時間表-槪述 168
IV 監測世界遗產保育狀況的程序
IV.A 反應式監測169-176
-反應式監測的定義 169
-反應式監測的目的 170-171
-從締約國和(或)其他管道所獲得的資訊 172-174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決議 175-176
1V.B 處於危險中的世界遺產名錄(瀕危名錄)177-191
-將遺產登錄瀕危名錄的指南 177
-將遺產登錄瀕危名錄所依據的準則 178-182
-將遺產登錄瀕危名錄的程序 183-189
-定期審查瀕危名錄內遺產的保育情況 190-191
IV.C 將遺產從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的程序 192-198
V 定期報告世界遺產公約的履行情況
V.A 目的 199-202
V.B 程序與格式 203-207
V.C 評鑑與後續行動 208-210
VI 鼓勵支持世界遺產公約
VI.A 目的 211
VI.B 能力建構與硏究 212-216
-全球訓練策略 213
-國家訓練策略與區域合作 214
-硏究 215
-國際協助 216
VI.C 提升意識與教育 217-222
-提升意識 217-218
-教育 219
-國際協助 220-222
VII 世界遺產基金與國際協助 223-224
VII.A 世界遺產基金 225-232
VII.B 調動其他技術、財務資源、和夥伴關係來支持世界 遺產公約 233-235
VII.C 國際協助 233-235
VII.D 國際協助的原則與優先順序 236-240
VII.E 一覽表 241
VII.F 程序與格式 242-246
VII.G 評鑑與准許國際協助 247-254
VII.H 契約協定 255
VII.I 整體評鑑與後續的國際協助 256-257
VIII 世界遺產標章
VIII.A 序文 258-265
VIII.B 適用性 266
VIII.C 締約國的責任 267
VII1.D 更適當地使用世界遺產標章268-274
-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紀念匾額的製作 269-274
VIII.E 世界遺產標章的使用原則 275
VIII.F 授權使用世界遺產標章的程序 276-278
-締約國主管機關簡易協議書 276-277
-內容品質管制協議書 278
VIII.G 締約國行使品質管制的合法性 278
IX 資訊來源
1X.A 秘書處收集的資訊 280-284
IX.B 特定給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及締約國的資訊 285-287
IX.C 一般大眾可取得的資訊與出版品 288-290
附錄
一 國家正式批准(贊同)與同意的文書範本 77
二 申請登錄預備名單的格式 79
三 特定類型的遺產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的指南81
四 參照世界遺產公約的鑑定程序 89
五 提名遺產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的格式 95
六 顧問團的提名評鑑流程 111
七 世界遺產公約的定期報告格式 119
八 國際協助申請表 129
九 顧問團對於請求國際協助的審查標準 149
世界遺產精選文獻 153
索引 159

編/著/譯者簡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序言/導讀

I.前言 I.A 作業指南 (Operational Guidelines) 1.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指南(以下簡稱本作業指南)的 目的,在使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以下簡 稱世界遺產公約或本公約)能夠順利履行,並藉由 此過程達到: a)將遺產登錄世界遺產名錄或世界遺產瀕危名錄; b)保護與保育世界遺產; c)運用世界遺產基金給予國際協助; d)調動有利於本公的國家性與國際性資助。 2.本作業指定期修改以反應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決議 3.本作業指納主要使用者包括: a)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 b)保護具傑出普世價值之文化與自然遺產的跨政 府委員會(以下簡稱世界遺產委員會或本委員會); c) UNESCO世界遺產中心(即世界遺產委員會秘 書處,以下簡稱本秘書處); d)世界遺產委員會顧問團; e)與保護世界遺產有關的遺址管理者、權益關係人與夥伴。 I.B世界遺產公約(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4.文化與自然遺產不僅是每個國家,更是全體人類所 共同擁有的資產之一,它是無價且不可替換的。這 些最珍貴的資產,只要有任何一處因退化或毀壞作 用而受到損害,都將造成全世界人類遺產的匱乏。 部分的遺產因為具有優秀的品質,足以被視為具有 「傑出的普世價值」;也正是因為如此,這些遺產值 得我們給予特別的保護,讓他們免於受破壞的威脅。 5.為了盡可能確保世界遺產受到適當的鑑定、保護、 保育與呈現,UNESCO的會員國在1972年通過了 世界遺產公約。本公約促使「世界遺產委員會」與 「世界遺產基金」的成立。委員會與基金已從1976 年運作至今。 6. 自從1972年通過了公約,國際社會已欣然接受 「永續發展」的概念。自然與文化遺產的保護與保 育正是對永續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7.本公的目的在於鑑定、保護、保育與展示文化與 自然遺產傑出的普世價值,並將它們傳遞給下一代 的子孫。 8.將遺產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的準則與條件已經建立, 用來評鑑遺產的傑出普世價值,並指導締約國如何 保護與管理世界遺產。 9.當一處名列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受到某種破壞力量 嚴重威脅時,委員會會考慮將這處遺產登錄世界遺 產瀕危名單中。當使遺產得以登錄世界遺產名錄的 傑出普世價值遭到破壞後,委員會會考慮將它從世 界遺產名錄中除名。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世界遺產、文化資產,文化場域,歷史,台灣世遺潛力點、作業指南、中文版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66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