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依水利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上、下游既有水權人之權益,根據水文測驗結果計算該管區域內一定時期內之通常保持之水量(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辦理地面水之水權登記。為落實上開水利法規定,經濟部水利署於93年即參酌前經濟部水資源局於87年之「台灣地區各水系水源任一斷面潛能水量分析」計畫成果,建置完成網路版「地面水潛能水量計算系統」,據以參考核發水權。該「地面水潛能水量計算系統」,因水文地文時空變異及科技資訊技術日新月異影響,為更精確掌握地面水可用水量,本計畫將進行計算系統之改善與功能擴充。計畫工作主軸分為三部分,分別為1.還原天然流量、2.推估未設站位置流量及3.模擬河川/水權/水庫。
天然流量(naturalized flow)指河川上未經人為影響時之流量,即現行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5條定義之「水源通常保持水量」,目前以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為基準。由於既有流量站觀測資料受上游人為影響,所紀錄之流量可能低於實際天然流量,因此本計畫第1年(99年)將蒐集相關取水資料,並完成中部地區選定流域之天然流量還原方法之研究與資料分析,第2年(100年)完成驗證後,再依所建立之方法進行中部地區各流域流量站之天然流量還原工作。
由於申請水權位置通常未設有流量站,必須以特性相近之流量站資料進行推估,本項工作之重點包含1.以區域分析尋找特性相近之流量站、2.依據前述工作所還原之天然流量進行推估、3.以克利金(Kriging)區域分析方法、迴歸分析模式及地形指數模式(TOPMODEL)三種方法推估比較。其中,第1年(99年)工作主要進行克利金(Kriging)區域分析方法分析,以便與現有「地面水潛能水量計算系統」比較,第2年(100年)工作將完成迴歸分析模式及地形指數模式之建立,並進行三種方法之比較分析,以擇定推估中低流量結果較佳之模式。
天然流量扣除保留予既有水權人之消耗性用水、水利建造物蓄水及其他必要之保留水量後,河川上所剩餘之流量,為申請水權位置之可獲(用)水量(available water)。為模擬河川上取水及用水情形,必須將河川上之有效水權、水利建造物蓄水及其他必要之保留水量等加入模擬。本項工作之重點包含1.建構河川串列計算單元、2.建構自動化水權檢核模組、3.建構以GIS為展示平台之計算系統。建置河川串列計算單元之目的為快速連結與擷取該區段之地文、天然流量、上下游從屬關係等相關資料,使系統在連結有效水權資料後即可快速進行水權檢核計算,進而獲得地面水可用水量資訊,作為水權管理之參考。第1年(99年)工作主要完成GIS圖層蒐集、資料庫架構規劃建置、區段(次集水區)切割及編碼方法之建立,第2年(100年)再進一步撰寫自動化之切割及編碼程式,以供未來其他流域使用。水權檢核模組方面將水權類型分為一般情形(無蓄水)及增闢水源情形,增闢水源情形指透過設置水庫等蓄水設施,以人為方式增加可用水量。一般情形分為一般取水及水力用水2種檢核方式,增闢水源情形分為一般取水、水力用水及越域引水3種檢核方式。第1年(99年)工作主要完成檢核程序之建置,第2年(100年)再進一步與水權資料庫進行資料交換機制,以便自動讀取有效水權至系統中進行上、下游水權檢核。GIS展示平台雛形第1年(99年)工作已完成整體系統之規劃、展示平台介面及查詢模組建置,根據教育訓練各水權核辦人員對系統介面所提供之建議,第2年(100年)再進一步修正系統並完成各項功能測試。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英文題名:Research of Estimating Surface Water Availability and Water Rights Analysis Modeling System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水權管理,區域分析,地面水潛能水量
- 附件:CD-ROM
- 頁/張/片數:20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黃輝崇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
姓名:黃輝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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