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監察院監察委員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秉持憲法賦予之職掌,除行使監察權積極保障人民權益、監察除弊外,並致力於端正政風之廉政,透過監督政府、杜絕金權政治,期以建立廉能政府,進而對國家社會發揮穩定的作用。民國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已將監察委員之任命同意權,由國民大會移轉至本院,本院首度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此項基於主權在民與國會至上的憲政新猷,與世界憲政常規接軌,符合憲政理論,亦與我國憲政體制緊密結合。
民國97年6月23日總統馬英九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咨文,咨請立法院同意任命王建煊及陳健民等29人為監察委員,並以王建煊、沈富雄為監察院正、副院長;另於97年9月19日提出咨文,提名陳進利、尹祚芊、陳永祥及葉耀鵬等四位為監察委員,並以陳進利為副院長。為確保本項制度運作更臻完備,金平與本(7)屆全體立法委員所考量者,在既有的基礎上,如何建構更良好機制,以為國家與人民選擇最適任的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是以此次行使同意權的歷程,經第7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及第7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表決:總統咨文列入報告事項,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在審查前並將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論文,及機關、民間團體提供之相關資料,闢室陳列,俾本院全體委員有充分時間前往查閱,以期對每一位被提名人有最深入的瞭解。
本院於民國97年首次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委員同意權的審查過程,為我國憲政發展史上之重要里程並具重大歷史意義。因此,本院特集結相關資料,依序彙編成完整實錄,以供各界研究、參考之用,並為我國憲政發展史留下珍貴史料。
在健全憲政機制之運作下,立法院終不負國人所託順利完成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委員同意權之行使,獲得同意任命之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分別於民國97年8月1日及12月1日宣誓就職。值此人民對政府肅貪防弊、落實改革日益殷切之際,監察委員應配合國家政策,積極發揮端正政風,澄清吏治、激濁揚清的功能,以建構公正廉能的高效能政府。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業務參考),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立法院,考試院,同意權,會議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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