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一、近年來,隨著跨國經濟的成熟發展與網路科技之創新先進,人與人間進行跨越國境之活動已不再受到地理環境之空間限制,隨之衍生跨越國境的國際(涉外)侵權行為事件也隨之大為增加,例如,利用網際網路空間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性,傳統的「屬地主義」管轄權基礎已無法應付,法院面對跨國Internet案件的管轄權判斷面臨挑戰,或在多數國出版刊物,造成毀謗名譽、侵犯隱私;瑕疵商品(產品)經由商務流通管道銷往世界各國,在多國間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經由大氣、海洋與河川而造成大規模國際性的空氣、輻射量、水、土壤、農作物等環境污染;甚而,在複數國間侵害外國專利權的侵權行為等等,新興之侵權行為態樣已橫跨數國而不再侷限於單一國境內,在紛爭解決上,此等特殊之隔地(異地)侵權行為或損害擴散類型之侵權行為,不僅呈現多樣性更趨於複雜化。
二、由於各國法制存有差異,國際間對於私法交易安全秩序,尚無法充分加以保障,面對此等國際間之私法紛爭,除非當事人能自行經由調解與仲裁等訴訟外之紛爭解決程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協議處理,否則解決國際民事紛爭程序,最終仍須藉由訴訟程序由司法機關強制地加以解決。現階段國際社會並無解決國際私法紛爭之司法機關存在,亦無規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之統一法典存在,對於國間私法紛爭之解決,只能委由各國的法院加以解決。因此,對於含有多數國要素的私法爭訟,究竟應該由哪一國的法院進行私法程序解決,必然會成為首要問題所在,此即為國際裁判管轄權決定之問題。
三、由於,我國並無關於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整體立法制度,在國際現實環境下,我國亦無從根據參加規範有國際裁判管轄條款的多邊或雙邊國際公約等國際規範,以作為國際裁判管轄權決定方法,而實務上對於國際無判管轄權之決定方法,多數見解可謂以完全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管轄規定為依歸,此一決定方法固有其明確性優點,卻過於僵化而無例外規制可言,在國際間早已被揚棄,面對層出不窮之新興特殊侵權行為事件,我國法院在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方法上,應採取如何之判斷基準,始得與與國際法學潮流接軌,以謀求建構國際裁判管轄決定方法論,極具研究價值與必要性。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第3篇,侵權行為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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