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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民事類,第4篇,司法節能:以紛爭一次解決之法院家事調解模式為例

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民事類,第4篇,司法節能:以紛爭一次解決之法院家事調解模式為例

  • 統一編號GPN:1010102429
  • 出版日期:2012/12
  • 作/編/譯者:彭南元
  • 語言:中文
  • 頁數:49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342055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420

書籍介紹

第一章、前言
家事紛爭大抵涉及家庭成員間之身分與財產關係,通常當事人受制於生態環境與人際動力關係,並因資訊缺乏,互動能力低落,過於主觀判斷,加上信心不足等,常阻礙紛爭之解決,殊與一般民事紛爭有異。據作者多年實務經驗,當事人因家事紛爭到法院進行爭訟時,雖以打官司為名,然大都期望能儘速而終局地化解紛爭。
雖作者所服務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民國(下同)六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即設置有家事法庭(以下簡稱本庭),專辦有關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等所發生之民事事件, 且當時所依據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即規定法官對所審理之離婚及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應審查其起訴前是否已經調解;其未經聲請調解即行起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將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此即所謂強制調解之制。 惟鑒於司法研考大抵注重法官之結案速度及認事用法之正確合宜, 且法官養成或在職訓練均以裁判為重等因,導致法官在審理家事紛爭事件時,多傾向專以裁判結案。 職是,家事事件縱經法官悉心致力針對兩造之主張及抗辯,綜合所有卷證資料,以裁判確定兩造之法律上權利義務後結案,然於紛爭是否能獲得真正解決,甚或因而造成之後續問題,則較少受到司法重視,常引起當事人及社會各界之詬病及批評。
近來,司法院為推動全民司法改革,在秉持「清明的法官,親民的司法」等理念下,其中針對當前人民最關注的「品質」、「態度」、「效率」、「信任」等司法問題,不僅積極引進現今各國司法改革重視法院管理的主流思潮,亦且期許第一線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能從其自身的經驗,研擬解決之道,思考哪些工作是不必要的,哪些環節的優先次序應調整,不論個案審判或司法行政,都能帶入管理的概念,展開司法節能運動,確實增進司法效能,使法官的負擔減輕,提高司法效能,俾人民得到最及時、適當的司法給付, 值得吾人高度重視。
為達成上述目標,司法院除在提升裁判品質方面,將透過成立專業法庭、建立專業證照與專家證人、專家鑑定制度以強化司法專業等措施外,更於追求效率方面,成立司法節能小組,從實體法、程序法、案件管理、輔助人力運用、司法行政監督及其他方面,檢視案件阻塞原因,找出造成司法資源錯置,以致造成成本甚高而效益不彰的原因,以尋求解決方法,務必使審判人力用在刀口上,如此調整整體司法人力,使得法官集中心力於審判核心事項,以達到清除案件延宕堵塞源,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俾法官妥速審判,達成節能目標,引領司法朝向弊絕風清、提升裁判品質、贏得民眾信賴的目標前進, 意義重大。
至於在家事事件之處理與改善方面,司法院為加強家事調解功能,以達到紛爭一次解決之目標,不僅於94年3月25日,發布「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以下簡稱試行要點), 選擇數個法院先行試辦,本院亦為實驗法院之一。由於普遍試辦情況良好,並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院臺廳少家二字第0九七000七0七0號函,另制定「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作為各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之基本準則, 現各地方法院已依照各自所有資源辦理家事調解。並自95年起以當事人自主、和諧化解紛爭,以減省訟累之理念下,從修訂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加強調解委員專業講習及宣導著手,以提高調解使用率、提升調解委員質量及調解成立率為主軸,期能充分發揮調解息訟止紛功能,已經有相當績效。 為持續提升調解績效,將另行建議修訂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 加強調解委員專業講習, 以及製作調解宣導短片加強宣導 等三方面著手, 亦有其深遠意義。
惟依據上開兩種要點,乃至司法院現行推動政策,似均倚重調解委員於審前或審後,單方提供調解服務,以發揮調解功能,法院所組成之行政團隊僅辦理有關調解之行政事項,其餘相關調解本身大抵轉介調解委員提供調解服務,以發揮調解功能,以致家事調解之功效仍有提昇空間。 欣聞司法院甫於今年6月28日召開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4次會議時,就研擬專業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承辦專業事件法官與調解委員共同為之,已作成結論, 如能確實落實,相信今後對法院試行家事調解提高成效有更深遠之意義。
為補救上述時弊,作者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起迄今,即於所服務之本庭,試以紛爭一次解決之法院家事調解模式,協助當事人或關係人解決家事紛爭,旨在由法官以積極正向之審理理念,並整合相關之心理衛生專業服務,除由法官在現行法律建構下,協助釐清兩造間之法律關係外,並以兩造之生態環境與家庭動力關係為中心,以瞭解兩造對紛爭化解之需求。更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於審理相關事件時,在尊重兩造意願下,提供兩造或關係人相關之心理衛生專業服務,即發現在法院爭訟之當事人,因受到尊重、接納及滋養而發生療癒後,較能正向地改變,再經法官試行調解時,較易成立調解並徹底地化解紛爭。 本模式自試行以來,不僅因當事人之滿意度高而止爭息訟之案件甚多,即使兩造於事件無法達成共識者,亦能於調解程序中,發揮日後裁判前整理爭點及簡化協議之功能。更因當事人之情緒得到紓解,較可理性面對訴訟,因而上訴或提起其他民、刑訴訟之情形較少,節省時間及勞費匪鮮,成效斐然。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說明此模式之運作理念及方式,期盼長期累積本土經驗,可作為立法上參考,以早日落實司法為民、法院為人民解決紛爭之溫暖而有人性之最後機制。除前言、研究與設計以及結論外,其內容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二部分闡明此一模式之理念,第三部分則係模式運作之介紹,第四部分則為為綜合評析,對本模式在優越之發揮及困境之解套等,均有所析述。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民事類,司法節能:以紛爭一次解決之法院家事調解模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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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頁/張/片數:49
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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