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壹、研究動機
少年司法是廣義刑事法範疇的一環,在司法實務上,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有別於民事、刑事或公法領域對訴訟程序與實體正義的嚴肅要求,其訴訟程序較具彈性,在非行事實確立的前提下,著重處遇的必要性與妥適性。隨著社會進步與國際接軌及少年人權的逐步落實,民國八十六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大幅修正融入修復式司法精神後,少年司法給外界的印象不再是冷冰冰刻板官僚式的以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為首要的保安處分,取而代之的是充滿濃厚輔導與福利色彩的保護式處分。
少年固因觸犯刑罰法律(犯罪)或虞犯行為才進到法院。少年年齡從十二歲到十八歲,大抵是國中及高中階段,是一個人身心發展最急驟變化的時期,處於說大人非大人,說小孩非小孩,說幼稚非幼稚,說成熟非成熟的尷尬時期。一般刑事案件總是從行為的結果去評斷應給予如何的處罰始符合社會正義,少年司法更重視發生行為的原因,亦即少年生長背景、個人生理及心理因素、家庭功能的良莠、學習及社會環境健全與否等各方面,去衡量是否給予保護處分及應給予何種保護處分,才能促使其人格健全發展。
隨著少年專業法院的設立,少年法官專業證照的落實,少年司法更趨於分工及專業,也更能提供觸法少年更準確及細緻的服務。
協商式審理及修復式司法的個別化處遇,是少年司法揮別過去傳統保安式司法的分水嶺,但協商式審理的程序如何進行,實務界雖行之有年,外界仍很難窺知全貌,而修復式司法的精神如何落實,更難以文字形容,只能在個案中得知,本研究採擷諸多協商式審理之個案,觀察紀錄法官調查審理的過程,亦即如何結合社會資源與運用急速輔導處分及交付觀察,以決定最適合個案少年的處遇方式。
少事法關於保護事件調查過程採雙軌制,即由少年調查官職司審前調查,就少年個人基本資料、家庭支持系統、學校學習情形、同儕往來及交友情形、個人心理生理狀況、就業及社會接觸情況、前案素行、犯後態度及對本案犯行坦承與否、處遇建議等面向,鉅細靡遺製作少年事件調查報告供承辦法官參酌,可謂少年法官不可或缺的助力。另少年保護官職司保護事件的執行,係少年個案的管理者,兼具社工聯結社會資源及心理師諮商輔導的專業角色,最貼近少年的輔導人員,是少年轉向重生的關鍵人物。
過去各法院少年法庭,甚至專設的高雄少年法院已揮別傳統的衙門式糾問審理方向,改行活潑彈性的協商式審理,大步朝修復式司法邁進,惟就該法庭活動與實際執行情形,仍無有坊間乃至政府圖書典藏機構存有完整且持續的文獻可供借鏡查考,本研究擷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至九十八年四年間較具代表性之保護事件,將調查、審理、執行階段,以少年為核心,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兒童少年福利教養機構、社政、警政、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及少年家庭人員等各方面為輔導矯正少年所作的努力,作周全完整的側面觀察與記述,並闡述少年觀護應有的觀念與態度,以為後進從事少年保護工作者之佐參。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刑事類,落實修復式司法與社會資源運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實務案例之探討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73
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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