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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在司法院研擬觀審制之際,關於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設計再度成為關注焦點,而日本於2004年5月制定公布「關於裁判員參加刑事審判之法律(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下稱裁判員法),由一般國民擔任裁判員參與審判,該制度並自2009年5月21日起正式施行,並於同年8月3日至6日間,在東京地方裁判所就殺人案件首次進行裁判員審判,關於日本裁判員制度施行之經緯,即值得我們參考,本文乃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研究核心,對裁判員制度為鳥瞰性的簡介。
第一節 日本裁判員制度之起源與制度理念
日本自1990年代之後,在各領域推行一連串的改革,改革基本理念為:「使每一位國民皆能脫離統治客體意識,以一個自律且負起社會責任的統治主體身分,互相協力參與建設自由公正的社會,讓這個國家重新取回豐富的創造性以及能量」,其中司法制度改革為一連串改革中,最後且最具關鍵性的改革 。依據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向內閣所提出的意見書,可用3個關鍵詞濃縮司法改革的方向:易懂的、便利的、值得信賴的司法,亦即司法制度必須讓國民充分理解、因應國民需求提供便捷服務,且品質值得信賴。實踐方式主要有二:其一,擴充國民接觸司法之管道,增進認識,以逐漸獲得國民信任,其二,在正當程序保障下,有效率進行審理,究明真相。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課題則有三,第一是「呼應國民期待之司法制度」,以國民意思作為司法改革之目標,第二是「司法制度的支撐者為法曹」,著力提昇法曹的質與量,第三是「確立國民性基礎」,導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
日本向來司法的特色為「精密司法」,在判決中為極端詳細的事實認定,範圍除包括有罪無罪之判斷,更涵括量刑時未必必要的事實;而輿論亦強烈期待法院揭開案件全貌,包括被告生長背景、生活環境、犯罪動機、犯後是否反省等。詳細的事實認定需要綿密詳盡的偵查,因此偵查機關向法院提出詳盡的證據,特別是大量的文書證據,法官則在法庭外詳閱證據,並基於這些證據詳細認定事實;因此實現了「一旦被告遭起訴,將有99.9%之機會獲有罪判決」的高精密度刑事司法。然而,這樣的數字也意味著刑事裁判的結果幾乎在偵查階段即已完成,刑事審判遭批評為「追認偵查結果的儀式」,與在審判中透過攻擊防禦揭露真相的制度設計目的有所落差 ,律師也質疑刑事裁判及無罪推定原則已形骸化,「公判中心主義」已變成以偵訊筆錄為基礎而判決之「調書裁判主義」 。此外,對於一般國民而言,精密司法之下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與判決內容均難以理解,量刑判斷有時也和國民感情有所悖離,部分案件審理時間耗時過久,也深為人所詬病 。在日本一直存有人民參與審判的想法,復因為上述精密司法的缺失,為求實現刑事司法的妥當性,又再度考量由人民參與審判的可能性,希望藉由國民參與司法,使職業法官與國民在互相信賴之關係下,充分交流合作。
在日本,對於一般市民參與審判,有兩種立場迥異的見解:積極論者認為,日本法院官僚封閉,僅由職業法官進行審判,有偏頗、誤判之可能,國民為國家主權者,參與刑事審判本屬當然;消極論者則認為,刑事裁判係以經嚴格訓練之職業法官為之,因此得維持高度品質,如果讓法律門外漢加入審判,將導致裁判品質崩潰。探究上述論點間的差異,主要在於對職業法官所為審判之評價不同 。日本立法者則基於國民參與審判可加深國民對司法的了解與支持,而定立裁判員法,該法的立法意旨明定:「裁判員制度之意義,在擴大國民參與審判之過程,藉由反應其感受於裁判內容,來加深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支持,使司法能得到更堅實之民意基礎。」裁判員法第1條並明文闡明立法目的:「本法乃為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理解與信賴,而從國民中選任裁判員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特制定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及其相關之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由該條規定觀之,裁判員制度之設立,一方面肯定迄今為止由職業法官所進行之刑事審判,另一方面則欲藉由反映一般市民之健全感覺,以提升刑事審判的品質,並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裁判員審判對象案件限於特定重大案件,亦因該等國民高度關心之重大案件實施裁判員審判,可成為國民注目焦點,更可以制度實施的成果提高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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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刑事類日本裁判員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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