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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刑事類,第7篇,以馬斯洛需求層級論建構少年司法審判輔導制度─以妨害性自主事件為例

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刑事類,第7篇,以馬斯洛需求層級論建構少年司法審判輔導制度─以妨害性自主事件為例

  • 統一編號GPN:1010102437
  • 出版日期:2012/12
  • 作/編/譯者:陳淑媛
  • 語言:中文
  • 頁數:298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342130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860

書籍介紹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關於少年形成非行的原因很多,就犯罪成因而言,人的群體社會所形成之社會情境,少子化、人口老年化、新移民潮導致社會人口組成改變;國民義務教育改革步調失序、失業恐懼、貧富差距、價值觀的改變之社會問題;環境污染、破壞與傳染病之環境問題;財政危機、社會治安、退休恐慌之政府效能問題;以及大陸磁吸作用之兩岸問題。上述諸多因素影響少年所處之生態系統:家庭、學校、社區等等,直接或間接影響少年,導致少年多元的匱乏、冷漠、疏離以及缺乏信任感等問題,使少年非行成因複雜化,但終究國家仍要少年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進入少年司法體系。
原本任何一個人,不分貴賤、聰明才智,在成長過程需要生命中的「重要他人」引導陪伴,讓生命旅程中的步伐能穩健有智慧。少年因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漫漫人生旅程中,「重要他人」可能是父母、兄長、師長、上司或朋友,也可能受立法者、執政者的重要立法及施政政策影響。對高風險家庭的少年「重要他人」尚包括教育人員、社福人員,特別是進入司法系統涉有非行的少年而言,少年調查官、保護官、法官,無疑是其生命轉折處的「重要他人」。因非行行為進入法院,對少年及其家庭是重要衝擊,他們對法官是畏懼的,但又期盼法官能給他們自新的機會。此時的法官如何掌握契機,妥適的扮演「重要他人」的角色,並善加利用法律建構的制度給予少年適合的司法處遇,讓每一個進入司法體系的少年,都能僅有這唯一一次的司法經驗。法官都自我期許,少年們有可能因這唯一一次的司法經驗,因法官的作為,得到生命往前行進的重要能力,是孩子生命中碰到的最美麗蝴蝶,而這隻蝴蝶產生的效應,是使孩子永遠能在陽光下暢快品嚐生命中的酸、甜、苦、辣,縱使過程中受傷,但有能力看見問題,尋求資源協助,讓自己抱著希望,走出困境。法官最基本的期盼,孩子不再觸法,失去最最重要的尊嚴、自信。如果我這隻法官蝴蝶能因與孩子互動的歷程中,讓他們看見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有能力展翅飛翔在湛藍的天際,對我而言,應該是法官生涯最最無憾的美好。
少年事件處理法採保護優先主義,長達十餘年的司法運作實務上,司法領域成員多能以不同眼光看待少年,都期待能協助少年健全成長。法官也或多或少參考李茂生教授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提出之「同心圓」理論影響。 筆者深受同心圓理論的啟發從事少年審判工作。逐漸的,筆者思考,以少年為核心,為其最佳利益,但如何來評估少年的需求?他的最佳利益何在?有沒有一種系統性的理論,協助法官看到孩子面臨的困境,法官能夠系統全面性看到孩子的需求,並且能夠輕、重、緩、急,有層次的辨識,更有節奏效能的滿足孩子的需求為其修復同心圓?而且孩子所面臨的問題是多面向的,而且問題的來源很少只在於少年個人,或只在於個人所處的環境,而是來自少年與其外在世界的交互作用,而這外在世界包含家庭、親戚朋友、鄰里、社區、學校、社會、司法等生態系統。所以,法官在看到孩子的需求後,應探究是家庭?是學校?是社會?等等不同生態系統與少年互動的過程中產生孩子的困境?應該從何生態系統中調整孩子的成長環境?能協助孩子的資源在何生態系統中?法官是否能透過一種完整性的結構理論,能逐一檢視不錯過可用的資源協助孩子走出泥沼。我們協助孩子看到自己的需求,找出資源在何生態系統中,並促請生態系統中之成員給予良善的互動,目的為何?法官所有審判過程中的目標,當然在於讓孩子歷經整個司法歷程中看到自己的能力,培養出自己能力,以求修復同心圓,及確認修復之程度,以決定司法處遇及裁判。
筆者認為心理學與少年法庭審判經驗是可以互相交集,彼此之間具有互補的效應,且有很大的研究空間。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揭示:「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矯治其性格」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目的,但在司法系統中,歷經少年司法流程的少年或在審理中、或在保護處分執行中、或在保護處分執行完畢後,在實際的生活上仍出現重者違反法秩序,或仍過著欠缺健全自我的人生,或輕者在蒼茫的社會中浮浮沈沈。使筆者思考,有沒有可能問題的產生追溯到在少年司法團隊給予少年的輔導陪伴,對其生命培育系統中對於少年健全自我人格完整性沒有一套明顯的結構,以致給予的司法處遇未能滿足孩子的需求,而錯失輔導的契機。筆者,為補足缺憾,嘗試探討馬斯洛的需求層級理論可否與少年司法經驗作融合,成為健全少年自我的完整性檢視結構?在基於此檢視,方可知應調整的成長環境為何?進一步利用生態系統論,評估可轉介之社會資源為何?以充權理論讓少年學習尋求資源,解決自身問題以達成協助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並以寫作治療確認上述司法處遇是否對孩子產生正向發展及同心圓修復程度,再為司法裁判。
所以,筆者試著把馬斯洛的心理學理論適當的與少年審判經驗做結合,在各個需求層級探求少年之需求,融入生態系統之社會工作理念,以充權理論的核心價值,一步一腳印帶領少年及其親權人往建全自我層次發展。希冀此研究對從事少年司法工作者對輔導少年開啟新的視窗,使少年司法審判工作,除傳統刑事審判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外,更重要的是帶領少年培育自己的人格。畢竟少年未來的歲月仍是困難重重,法官的重點不是給予少年多少社會資源,而是少年在面對自己的案件進入司法系統,對少年、親權人而言是人生中重大困境,在審理過程中,法官須與生態系統合作帶領少年、親權人思考,要如何面對,為少年而努力,得到最佳司法處遇,全身而退。不是法官的慈悲心,而是少年自己努力爭取來的,整個司法審理過程就是少年與親權人學習的過程,以馬斯洛需求層級理論觀照自己,以生態系統理論尋求解除困境的資源,而整個審理過程就是少年及親權人自我充權的歷程。此歷程,筆者定義為「審判輔導」。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刑事類,以馬斯洛需求層級論建構少年司法審判輔導制度─以妨害性自主事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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