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第一章 序論
我國目前之刑事第二審構造為覆審制,二審對一審判決須重新進行事實與法律審理。覆審制之優點在於追求真實發見,但缺點為訴訟不經濟,在我國一審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後,覆審制之缺點日臻明顯。
一審運作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案件經檢、辯雙方積極努力攻防、辯論,且經一審精實之審理後,二審仍須再次為重新之事實及法律審理,即有浪費訴訟資源之虞,並使當事人輕忽一審審理程序,肇致一審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之運作,未能盡達當初修法之意。
而我國刑事第二審制度,亦不僅有覆審制此一構造面之問題,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上訴規定,無論禁止空白上訴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皆有侵害被告上訴權之虞,另外,容許檢察官就一審裁判得提起上訴、抗告,而使案件再經二審審理,亦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慮。
美國法為典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二審為事後審制,對於平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之上訴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檢察官之上訴、抗告權,美國法多年已累積雄厚之學術理論及實務經驗,實有提供我國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後,闊斧改革第二審之際,得以借鏡之處。
為提供司法院修正刑事第二審上訴制度之參考,本研究報告擬先探討被告及檢察官上訴權與第二審上訴制度之相關問題。最後,再檢視我國目前上訴審構造之缺失,應以何種構造為宜,及未來若採行事後審制後,應以如何之標準審查對第一審為事實及法律之審查。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刑事類,刑事第二審上訴制度之研究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22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姓名:盧文琦
電話:02-23618577-285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