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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行政類,第4篇,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

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行政類,第4篇,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

  • 統一編號GPN:1010102444
  • 出版日期:2012/12
  • 作/編/譯者:林洲富
  • 語言:中文
  • 頁數:280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342208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770

書籍介紹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壹、知識經濟時代
緣自封建時代興起,諸侯爭霸係憑藉人力與土地等有形資源,以決定主導之地位。演進至工業時代,國家掌握機器、資本及勞力等有形資產之數量,即成為是否位居世界主要國家之重要因素。而21世紀為知識經濟時代,其取代產業經濟時代,而與過往之時代有甚大差異,國家經濟實力或企業競爭力,係取決於無形之智慧財產權或知識產權,並非僅以有形之資產為主要之依據。隨著全球競爭之日趨激烈,國家應積極發展與管理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Management, IPAM),以全球佈局著眼,始得保有與強化競爭力之優勢,並在國際舞台佔有一席之地。故智慧財產於無形資產中占有舉足輕重之角色,其中以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為智慧財產權之主要內涵。因智慧財產權係無形財產,不僅性質上與傳統財產權或有形資產有所不同,在權利之保護上,亦呈現複雜之面貌。職是,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僅係智慧財產法制之重大議題,亦涉及國家整體經濟之發展。
貳、智慧財產新制
我國為因應國際趨勢,特制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智慧財產訴訟新制,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第一審與第二審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以達成法官專業化、促進國家科技及經濟發展等目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條、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準此,法院審理侵害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時,自應正確適用智慧財產新制,有效率處理侵害智慧財產所衍生之民事爭議,使智慧財產法之程序法與實體法在審判中可交錯運用。職是,撰寫本研究報告之目的,係以學說理論為論述基礎,並舉法院判決作為實證之依據,務求實務與理論兼重,實體及程序相應,使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時,得以本文作為辦案之參考,俾於進行審理。此外,更期盼法界先進不吝賜教與斧正,以增進作者之本職學能。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英文題名:9789860342208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行政類,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28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姓名:盧文琦 電話:02-23618577-285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 luzoe@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