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前 言
本人自民國70年擔任法官職務至今已歷30年,可以見證司法在保障及關懷人民權益上作了許多努力,但在民國100年的今年,由民間團體委託民調中心所做的台灣信任調查,卻得到民眾對法官信任度創新低之結果1,令人萬般感慨與無奈。自從去年高本院發生數位法官貪瀆、私生活不堪之事件,重創司法形象後,就如同美國政治學家威爾遜與犯罪學家凱林提出之「破窗理論」2,緊接著因性侵害案件,於去年9月31日發生白玫瑰運動,法官被譏為恐龍法官,連番風暴在媒體關注下,加深國民對法官的負面印象,司法陷入從未有過的信任危機,對所有視榮譽為生命的法官而言,真是痛心疾首。何以致此呢?為什麼多數法官努力不懈辦案,辛苦加班結果仍得不到肯定?原因是司法本屬一體,任何法官都代表司法,只要有法官犯錯,不論是違法或不當,對整體司法的殺傷力就遠甚於其他公部門,所有法官都將承受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後果。這說明人民對司法、對法官的期待高於任何公部門,期待愈高,失望就愈大,法官排名因此低落可以預見。但司法是高度專業的領域,法官在司法實務運作中依循訴訟程序審判,與多數未有訴訟經驗的國民心目中法官的審判應有落差。雖說司法是為人民服務,「完美的審判結果應該結合專業與民意,貼近民眾合理期待的公義」3,但法律的理性與民意情緒、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本有差異,民意是否理解法官運作法律的思維?媒體是否不當型塑了民意?究竟應如何結合專業與民意而不衝突?貼近民眾期待的公義是否真正公義?司法的本質是建立在理性、專業上,司法審判必須保障受審被告個人之人權,基本上有抗衡多數大眾之機制,與行政、立法機關由民選產生代表民意之運作有本質上的不同。我國法官並非民選,經過專業考試、培訓、實習、候補至實任,穿上法袍擔任定分止爭、裁斷是非、論罪科刑的職責,守護的是國家所制定的法律,目的在實現公理與正義。為了實現目的,法官必須公正、中立、不偏倚,取得人民高度信賴。如此完美的法官,應具備何種條件?歷史上「包青天」深植人心的印象是抽絲剝繭、洞察事理的睿智及不畏權勢,為弱勢百姓主持正義的氣節。雖然,包青天在人治的時空下與現代法治環境裏的法官,無論養成教育、職權分際、審判程序等均大不相同,惟我國現代司法實務的運作歷史並非悠久,國民多數並未體驗進出法院訴訟之歷程,所有對司法的印象多來自媒體、戲劇及人云亦云,渠等對法官的期待是否準確實有疑問。而法官的養成過程中對自我的期待如何,法官該怎麼當才是現代好法官,恐怕得在法官認知及民眾認知間調和,制定規範。
回溯自己擔任法官之初衷,祇因緬懷歷史上先賢先烈,在亂世中轟轟烈烈,讓生命的價值重於泰山,因此興起一股既非生在亂世,就該讓生命在太平之世裏轉換力量的豪情壯志。選擇當法官為終生志業,大學聯考選填法律志願毫不遲疑,在政大、台大校園裏研讀法律,影響深遠的不是書本上的理論,而是多位老師對法學的熱誠,對國家邁上健全先進的法治道路充滿期許,他(她)們的宏觀視野,為所當為的氣節為學生樹立典範,身為法律人成為一種驕傲,對自己擁有法律人的信念、理性感到榮耀。民國70年初任法官,在法庭上最常聽到的是當事人說的一句話「法官,妳會做官就會察理」,如何找出事實真相,如何準確妥適審判,攸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重大權益,讓人戒慎恐懼,有正義得以伸張的快慰,也有法律力量有限的無奈。體察同理心是審判的要件,以同理心面對當事人,體認每一位當事人或證人的心理處境,讓審判較能圓滿平順。多年的審判經驗,所秉持的是當年在學校裏自我期許的信念,法官該怎麼當,從未懷疑過;而今司法面臨外界交相指責,就連法官本身也競相跳到外界發言,司法改革喊到今天,最大聲的居然是法官需要被評鑑,自律不可恃,需要他律,最好加入外界評鑑,如此局面令人傷感,法官榮譽竟已如此殘破不堪,連自律都已不獲信賴。在撰寫本篇「法官倫理之研究」前,心中實在百味雜陳,但轉念一想,司法在困難之際,就如家中有難,更需要所有司法人勇敢面對,反省一切。
當初為彰顯司法權獨立而推動的法官法,歷經近24年的光陰被擱置,竟在外界強烈質疑法官自律功能不彰,應加強自律功能,藉法官法評鑑、懲戒作用淘汰不適任法官的高漲民意下,於今年(民國100)6月1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就連司法院原本堅持外部委員不能參與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關於法官遷調、考核運作的立場,都因為宜蘭地院法官懲處事件,引發法官自律功能不彰的爭議下被迫讓步,同意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加入三名由法務部、律師公會所推薦的專家學者參與。如此時空背景下所通過的法官法,對所有法官而言,祇有沉重可言。回憶過往,祇因為某位地方行政首長以「司法三部曲」批判司法公信力,本院法官學長們打破一向沉默的法官形象,起而捍衛司法,要求道歉4,造成媒體喧騰一時。對照今日,真是無比諷刺。曾經努力保護的司法公信力,在人民心目中築起的信賴高牆,竟在一夕間倒塌,煙塵滾滾中,如何重建那美好價值,追回司法的榮光?在職的法官們及以法官為志向的法律學子們,怎麼看待自己及司法這個大家庭,我們堅守的信念呢?什麼是我們永恆的價值?愛之深,責之切,有法官選擇在法官論壇上痛批;有的選擇在報章媒體上針貶。但是人民對法官的言論是如何理解感受呢?司法公信因法官職務外的言論提升還是受損?國家的主權在民,而國家的司法權託付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然則法官對於司法爭議公開發表評論是對人民負責的言論自由;還是違背法官應維護司法公信的義務,不免令人疑惑。從而「法官不語」是否正確?若非正確,該怎麼「語」?「語」的內容有何界限?什麼樣的條件下可「語」?在資訊、網路、媒體蓬勃發達的世代,法官的角色該如何言所當言,行所當行,其中涉及司法本質、法官的功能、團體與個人價值的取捨,自有值得重新檢討反省的空間。因法官法第13條明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該倫理規範授權司法院訂定。司法院於96年間成立小組,歷經5次會議及一次公聽會及民國100年多次研修會議,研定「法官倫理規範草案」計28條5,架構上分為指導原則、執行司法職務之行為及司法職務外之活動等,可說涵括法官的所有行為態樣。司法院成立之研修委員會,除法官外,尚納入檢察官、律師、學者等委員共同討論,參考各國法例,採其精要,多方思考審酌完成草案內容,確實辛苦不易。
本研究報告雖為完成司法院指定本院撰寫的年度義務,但也藉此思考法官在面對過去的法官守則,今日的法官倫理規範時應有的理解及態度。或許法律人的思辨能力可以在各種規範中真實看到身為法官的價值,從中找到學法的初衷與信念,有形規範終將化為無形。雖然司法深受打擊,但危機是轉機,終有雲開月明時候,所有法官必須承擔,祇因司法是國家的基石,我們沒有權利氣餒。報告中的個人意見祇是一種看法,正如事有多面相,各種角度有不同的解讀,難有絕對,祇有相對的選擇,包容不同意見,思考論辯,正是法律人的專業特質。本研究之法官倫理,正是依據法官的特性與專業需求,經不斷反省、對話與溝通,逐漸形成共識的職業倫理6,在過往法官守則所揭示的基本倫理7外,進一步探討核心價值及具體實踐的內涵。但願這篇報告有助於法官自我省察,相互共勉。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行政類,法官倫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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