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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行政類,第6篇,我國選舉罷免事件改依行政訴訟制度審理可行性之研究

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行政類,第6篇,我國選舉罷免事件改依行政訴訟制度審理可行性之研究

  • 統一編號GPN:1010102446
  • 出版日期:2012/12
  • 作/編/譯者:林家賢
  • 語言:中文
  • 頁數:99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342222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770

書籍介紹

第一章 前言
近十餘年以來,由於我國國民法律意識之提升,輔以行政訴訟制度不斷地研議、修正而日趨完備,是立法機關及公法學界對於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及特殊行政爭議事件是否回歸行政訴訟制度審理及增設地方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保障人民權益,而多所呼籲及檢討,故司法院前於民國97年3月25日擴大主管會報第87次會議決議成立專案小組就上述議題作相關評估,該小組之前暫命名為「設立地方行政法院(庭)評估專案小組」。嗣後歷經15次評估會議之召開,分別邀集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及各領域專業學者、專家就選舉罷免事件、國家賠償事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 等特殊行政爭議事件之審判權歸屬及回歸行政訴訟制度審理之相關議題作一研討評估,而先於98年5月確立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國家賠償事件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救濟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等政策,並規劃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將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保全程序、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
之後,司法院於98年9月成立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歷經12次開會會議後,完成「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依該等修正草案規定,將我國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未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以及目前由普通法院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救濟事件 ,將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而國家賠償事件因考量涉及之相關法制規劃較為複雜,為避免影響新制時程,於本次修法先不納入。在簡易事件程序部分,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在交通裁罰事件程序部分,採二審終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上訴審法院,交通裁罰事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起訴案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上訴則徵收750元,又此類事件起訴前無須經訴願等前置程序,惟為使行政機關有自我省查之機會,於本次修法創設「重新審查制」;在保全程序部分,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假處分之聲請,如遇急迫情形時,得例外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則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庭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而司法院賴前院長英照先生亦於99年6月30日在最高行政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十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中表示,司法院將基於「司法為民」的施政裡念,持續推動司法改革,健全制度並強化專業,其舉例即有:由於目前僅有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地區民眾應訴仍有不便,因此,司法院預計於100年適當時間,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將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讓民眾可以就近訴訟 。其後,司法院於99年8月26日召開第136次院會,會中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而送請立法院審議 。惟上開修正草案於100年4月間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中,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需徵收裁判費,遭部分立法委員質疑徵收裁判費之必要性 ,並表示「舊制免費,新制卻要人民繳交裁判費,是剝奪民眾訴訟權利,要求費用全免」 ,而也正因此一問題癥結點,遂導致上開修正草案無法如期於100年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修正通過。所幸,於100年9月16日開議後之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中,經司法院努力推動以及透過立法院朝野協商結果,終於100年11月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修法,嗣待總統公布後將予施行,同時另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之配套措施修正通過及公布,並配合法官年度調動之緣故,故預計將於101年9月6日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自此,即將奠定起我國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之新紀元。而上開立法院朝野協商,則在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徵收裁判費金額作部分讓步,亦即,此類起訴事件徵收裁判費降為300元 ,並通過附帶決議,若法院撤銷原處分(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應列入處分機關承辦人員的績效考核依據 。而司法院於現今起至來年行政訴訟新制施行之此段期間,亦已積極建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相關配套措施,如專業法庭、專業法官、研修子法規並修訂法官辦案參考手冊及審判業務例稿、法官及行政人員培訓、新制宣導、地方法院法庭整建及相關系統建置(審判系統:如法官裁定例稿及書記官例稿;統計系統:如新設事件之案由、字別及公務報表) 。
而選舉罷免事件是否改依行政訴訟制度審理,亦因數次評估會議開會後,經司法院評估結果,認選舉罷免事件修法涉及範圍甚多,凝聚共識不易,現制運作既無重大迫切需要改變之問題,宜再深入研究,俟達成修法共識後再修法改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目前暫不改變為宜。故於前述修法均暫不納入。惟此並非謂此類事件日後並無改依行政訴訟制度審理之必要,而係需待日後相關行政訴訟制度及選舉法規逐步修正配合,以及選舉罷免事件及其訴訟在學理探討及研究上更為精緻後,方能水到渠成。是本文即係基於上述進程沿革,而展開「我國選舉罷免事件改依行政訴訟制度審理可行性之研究」此一議題之探討,在進入主要議題之前,首先,本文先就憲法基本原則中之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以及訴訟權與選舉罷免權之關係作一分析,以明瞭選舉罷免事件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之上位概念及立論基礎為何,並自此逐一開展而研究探討其下位之我國選舉罷免事件之相關概念及訴訟制度現況作一分析及介紹,同時並簡要介紹日本關於選舉爭訟制度之立法例為何,藉此以瞭解彼邦與我國間之制度差異所在。其次,再就我國選舉罷免事件如改依行政訴訟制度審理所面臨之問題,即:爭訟程序之設計—是否採行訴願前置、選舉罷免訴訟之性質、當事人認定、訴訟程序之進行、審級救濟規劃、獨任制或合議制等相關問題作一分析研究,並提出本文見解。最後再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9輯,行政類,我國選舉罷免事件改依行政訴訟制度審理可行性之研究
  • 附件: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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