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前,我國法院對於家事事件之處理,分別散見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並無統一適用之法典。因家事事件係處理具一定親屬關係之人因共同生活、血緣親情、繼承等所產生之紛爭,而當事人間之關係、情感、撫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通常不會因司法程序結束而終了,故家事事件之性質,與一般財產訴訟不同,法院處理時,除釐清當事人間之糾葛外,更著重於當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間長期關係之調整,自有藉助各項專業社會資源,以統合妥適迅速處理之必要。
因此,司法院為落實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及建制完備的家事審理制度,乃從89年籌組第一階段委員會 開始研制「家事事件法草案 」。另立法院亦早於89年間,先後由第四屆立法委員鄭寶清、賴士葆等三十六人、葉宜津等三十四人,分別提出家事事件法草案(前者共計52條、後者共計80條),而經該院第四屆程序委員會先後於同年6月30日、7月4日一讀通過送司法委員會審查、併案審查 。嗣因立法委員改選,乃由立法院第五屆立法委員柯淑敏、楊富美等三十二人,於91年間,再次提出「家庭事件法」草案共計52條,而經該院第五屆程序委員會於91年10月11日一讀通過送司法委員會審查 。惟上開草案最後均無法順利通過一讀委員會之審查,致使家事事件法之立法遲遲未見成果。
而上開司法院第一階段委員會歷經十年二百十五次會議,至99年止,亦僅草擬百餘條條文,完成其中九十九條條文之討論,嗣司法院認該第一階段委員會研擬速度似趕不上社會文化變遷及各界期待的腳步,幾經溝通,卻未能獲得該第一階段委員會具體完成草案時程之回應。且因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即將於民國101年6月成立,北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也在積極籌備中,故家事事件法草案完成刻不容緩。另考試院於98年審查院會審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時,已提出司法院應早日提出家事事件法之配套法案之要求,且立法院於99年11月19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時附帶決議時,更要求司法院應於1年內完成家事事件法草案送審。
為順利解決此一問題,司法院爰於100年1月下旬終止該院上開第一階段委員會,另延請國內熟諳親屬、繼承、程序法之專家學者、婦女界代表及實務界先進,在該第一階段委員會奠定之良好基礎下,自100年2月14日起,由該院第二階段委員會 接續完成家事事件法草案立法之工作。司法院先後於100年7月20、21及22日,在北、中、南三地舉辦三場公聽會,會中邀請法官、律師、學界及婦團各界提供意見與批評 ,據以修正改進後,正式提出家事事件法草案 ,並於100年8月2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 後,於100年8月31日函送請立法會審議 。
上開司法院函送審議之家事事件法草案經立法院第七屆程序委員會,於100年9月16日一讀決議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1月2日初審,並先後於100年10月31日、11月14日、17多次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隨於100年12月1日完成委員會一讀審查。嗣經立法院院會於100年12月12月完成二讀、三讀之立法程序,通過制定家事事件法 。經立法院送請總統於101年1月1日公布後,再由司法院於101年2月29日依家事事件法第200條之授權規定,公告家事事件法自101年6月1日施行 。
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已對於向來我國實務對於家事事件處理方式,產生莫大變動,故於家事事件法立法通過後,即有論者對其提出六十六點(或六十七點)疑義者 ,甚至有主張其有所缺失或矛盾者 。因此,本文乃擬對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在法院實務運作上所引起之相關爭議,逐一加以深入剖析,並提起本文之見解,提供作為實務運作上或將來立法修正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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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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