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家庭是社會基石,有健全之家庭才有健全之社會。家庭一旦發生紛爭,將致整個家庭生活處於不安定之狀態,影響每個家庭成員之身、心、靈健康,尤其對於成長中之未成年人,更會造成不利發展。聯合國於西元1989年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明定「兒童應與成年人般平等享有人權」等權利及保護其司法的權益,除在第3條規定法院就未成年人之事務應以彼等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另觀該公約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9條等內容,復以未成年人涉訟時,各締約國政府均應提供所需要的協助,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也應給予未成年人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充分且自由表意之權利,而其所表示的意思,則視其年齡與成熟程度予以適當的處理,甚或透過其代理人或適當機構來陳述意見 。此外,上開公約第9條亦揭櫫:「簽約國得違反父母之意思,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但當局若經法院審查後循合法程序裁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對該兒童為有利者,不在此限。兒童受父母虐待、遺棄或在父母離異時,該項裁決尤有其必要,此時,該兒童之住所應一併裁定」之理念,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除於第23.4條規定「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外,其第24.1條復明定「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必需之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段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可見保護未成年人於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彼等父母間就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爭執事件應有之權益,乃國際間之共識。然而未成年人之人數雖占我國總人數二成左右 ,且僅以民國98年計,每千人即有11.3人離婚 ,亦即幾乎每天即有156對夫妻離婚,其等涉及未成年人之親權酌定以及其他事項之爭執並非少數。然我國以往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之家事事件處理,散落於修正前民事訴訟法 、修正前非訟事件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甚至包括已廢止之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惟上開法令規定或者失之簡略,或者僅具宣示效果,甚至有重複規範、相互矛盾之情形,致於司法實務處理時,除難周全保障未成年人之實體及程序權益外,甚至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未成年人現實需求。民國88年7月舉行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為此曾就家事事件部分作成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之結論 ,司法院並於翌年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研究制定家事審判法(其後經研究制定委員會決議更名為家事事件法),檢討原有之規定,並參酌外國法制,其中如何規範、改進家事事件關係人(包括未成年人)權益之保全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需要,尤為研制之重點所在 ,蓋於本案確定前,如何落實當事人權利之保障,或避免危害發生,本即為國人重視之課題 。司法院於歷經十餘年之研修,匯聚各方智慧,衡酌前述公約精神,本於臺灣本土司法實務運作所累積之經驗,並考量將來社會變遷可能之發展需求,於民國100年8月間提出家事事件法草案,經立法院多次召開公聽會,會同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共同討論後,於同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於民國101年1月1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除將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家事調解程序、家事強制執行程序等合併立法,取代現行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及非訟事件法家事非訟程序之相關法規,並於第1條即揭示立法重點包括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且將以往人事及相關訴訟、非訟事件,依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關係人對程序標的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重新界定訴訟與非訟事件,並參考日本家事審判法 之規定,予以分類,計有甲、乙、丙、丁、戊五大類(第3條),前三類為其有訟爭性之訴訟事件(第37條),至於丁、戊類則屬非訟事件(第74條),並依各該事件類型之需求,視其單獨或合併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第10條、第41條第6項)。復針對家事非訟事件,訂定附隨於本案之暫時處分制度,完整規劃程序之啟動、處理、實踐及救濟等環節,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藉由法院介入而迅速決定處置方式,以防止關係人因本案程序延滯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嗣司法院並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5項之授權制訂「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法院於核發暫時處分應考慮之事項,並預設暫時處分類型及內容,其中泰半涉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益之保障事項,較諸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79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24條等規定,更為周全、詳盡。惟因暫時處分制度之建構想法雖係部分來自德國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及日本家事審判法內容之啟發、部分源自我國以往之上開規定,甚至參考民事訴訟法原有之保全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民國88年間修訂民事訴訟法所增列之第409條之1等規範而來,然整體內容畢竟為我國所新創,日後究應如何運作,學者間非無疑慮 ,且自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有年餘,僅以101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為例,一審法院共裁定230件,其中以未成年監護(含親權)160件占69.57%最多,內容包括禁止攜帶未成子女出境、命給付生活費、學費等,在未成年人監護或親權事件中,法院平均每月裁定幾近27件 ,足見暫時處分制度已漸為參與家事非訟程序之關係人所知曉,且就涉及未成年人權益處理之本案事件更屬大宗。然而實務界操作至今,亦對部分內容漸有歧見產生,因此日後如何運作暫時處分制度,落實家事事件法第1條所揭示「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目的,即有探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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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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