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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第4篇:商標侵權與損害賠償研究

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第4篇:商標侵權與損害賠償研究

  • 統一編號GPN:1010302639
  • 出版日期:2014/12
  • 作/編/譯者:林洲富著
  • 語言:中文
  • 頁數:252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433760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740


書籍介紹

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故商標權侵害事件具有特殊性,法院自應善盡闡明之義務,整理當事人有爭執與不爭執之事實,經由爭點整理之程序,進行證據調查與辯論程序,達訴訟經濟之目的。商標權之範圍,除有不受商標權效力之事由外,商標權人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之積極專用權。商標權人提起商標侵害之民事訴訟時,應舉證證明商標權及受侵害之商品或服務範圍,並提出權利證明、侵害商標之類型、請求權基礎及損害計算等攻防方法。被告為免除負侵權行為責任,應舉證證明商標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事由、系爭商品或服務非商標權所及範圍、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等抗辯。因商標權人於起訴時,有時難以明確侵害商標或表徵類型、請求權基礎或特定損害賠償數額,除有訴訟延滯、保護被告利益及法律禁止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者外,基於紛爭解決一回性、實現公平正義或基礎事實同一,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求判決之正確性與妥當性。
侵害商標權之民事訴訟事件,商標合法有效存在,係原告請求被告負侵害商標損害賠償之前提要件。故被告於民事訴訟中,抗辯原告之商標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法院自應探究系爭商標是否合法有效。因商標是否准許註冊之判斷,有無異議或評定之事由,涉及有無取得商標權之實體法問題,此為實體從舊原則,故有關商標有效性之認定,應適用註冊公告時之商標法規定,未必適用法院審判時之現行法,故有新舊法適用之不同。例外情形,係於2011年5月31日修正之商標法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在修正施行後提出異議或提請評定者,以修正前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有異議或評定事由者,始得撤銷商標註冊。再者,法院認定有無撤銷或廢止原因時,得於終局判決前先為中間判決,作為是否侵權之終局判決基礎。因民事判決就商標權之有效性判斷,僅有對人之效力與個案拘束力。民事法院就商標有效性之判斷,雖無既判力,然前後事件之兩造為同一當事人,應受爭點效之拘束。
有關商標侵權行為之態樣有直接侵害、間接侵害、仿冒表徵及以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等類型,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為商標法所規範之侵權類型,而仿冒表徵及以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態樣。商標權人固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商標權,不容許第三人任意干涉與侵害,惟商標權在受限制下,商標權人不得主張權利。商標侵權使用應探究行為人有無非法使用商標之行為,以認定是否成立直接侵害商標。商標使用概念範疇,不僅為生產、銷售、輸入等直接處於交易過程之使用行為,亦包含從事銷售或銷售之要約等目的所為之促銷、陳列等行為。我國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相當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所建立之拍立得因素。應參酌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與其類似之程度、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暨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綜合判斷,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不得僅憑單一因素決定之。而間接侵害並非直接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係以搭便車之行為攀附著名商標之聲譽,或以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侵害商標,該等不正競爭行為,我國商標法為求明確,故以擬制之方式規範間接侵害商標行為。比較我國與美國商標法之間接侵害商標類型可知,前者行為人主觀具有故意或過失,客觀上致生損害,始可成立間接侵權。後者無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其行為客觀上致生損害或有損害之虞,即成立間接侵權。再者,事業就商品或服務表徵之仿冒行為,有商品表徵之仿冒、服務表徵之仿冒、未經註冊外國著名商標之仿冒等類型,其為不公平競爭方法之一環,自應加以規範。而網域名稱之處理採先申請先使用或先到先選原則,不為實體審查。因商標法僅保護商標權人使用商標,就使用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則非商標法規範之內容,倘發生爭議時,應循爭議處理機制解決,或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仿冒行為或第24條之不公平行為處理。
商標權受侵害時,權利人得依保護商標之法規範,向侵害商標之行為人請求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害賠償。我國商標法列舉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由權利人依舉證責任主張之。法院或當事人不得自創計算方式,否則有違法律規範。比較各國就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其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之方法,有所失利益與所受損害、侵權人所得利益、法定賠償數額、合理授權金及懲罰性賠償金等方式。而以法定賠償數額為計算標準,得參酌侵權行為人之經營規模、侵權行為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侵權商品之販售單價、侵害行為期間與態樣、仿冒商標之相同或近似程度、註冊商標商品之性質與特色、註冊商標商品在市場上流通情形、加害人對商標權人創造與維護商標權所生損害範圍、商標權人所受損害等因素。因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未逸脫損害賠償之填補損害核心概念,倘法院認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顯屬過高,為防止原告有不當得利或懲罰被告之嫌,賦予法院酌減賠償金額之權限。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民事類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252
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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