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摘要
閱卷居重要之核心地位,由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之宣示,德國刑事訴訟法之修法以及我國簽署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訴訟權等,均可尋求辯護人於被告偵查中羈押時閱卷權保障之基礎。然而,偵查階段畢竟與審判階段不同,若全面開放閱卷,極可能危害偵查之目的,因此,本文認為在一定條件下檢察官至少據以提供給法院作為聲請羈押所憑之證據,應給予辯護人知悉。另基於時效因素,無妨在羈押庭以提示卷證之方式為之,至於法院裁定羈押後,辯方聲請羈押審查時,則應可聲請閱覽檢方提供給法院之證據,若未給予適當閱卷之機會或時間,法院得據此作為撤銷羈押之理由,且隨著羈押時間越久,法院越應採取更嚴格審查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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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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