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本計畫有四項工作項目,可歸納為三個部份:一、持續協助《水資源條例草案》、《河川排水條例草案》、《水基本法草案》及《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條文草案》等四部法律的研究撰寫及推動立法工作,即為協助關於與未來有關的水利法律工作;二、對於《水利法》立法過程、立法理由、解釋令及事件訴訟案例的整理分析,即為整理分析與過去有關的水利法律工作;三、給予其他法律相關業務在行政上的協助,即為給予與現在水利工作有關的法律問題協助。
關於第一部分,本計畫整理或完成了四部法律的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立法推動說帖、簡報、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其成果分別列如附錄二至附錄八。第二部分的成果依序示如附錄九至附錄十三。其中,第二部分的解釋令整理分析,是經過閱讀795個水利署提供之電子或紙本檔案,整理成果數量總計340檔案次。整理成果並全部轉換並整理為具有超連結功能之電子檔案,以利查詢原始資料。本計畫也提供了查閱之電子檔及原始檔案的電子檔。此外,蒐集最高行政法院自民國87年至103年,裁判事由為「水利法」之判決,共計80件。其中,以經濟部或經濟部水利署為上訴人而上訴被駁回之案件共計6件,以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為被上訴人,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亦即尚未確定之案件共計7件。顯示水利主管機關關於《水利法》行政訴訟的勝率相當的高。
第三部分法律諮詢協助立法推動及行政業務的成果則列在附錄十四。其中,《農田水利法草案》第5條第2項涉及水利署權責,建請於跨部會協調時特別予以留意。
四部法律中,以署內自行撰擬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條文草案》較有共識,其內容亦較具體,建議予以優先推動。其他後續工作建議如下:
一、對於本計畫整理的水利法解釋函令,建議連同原始檔案置於水利署內部網站,供署內同仁供查閱,並持續增補新增之解釋函令。在後續計畫中對整理成果進一步的整理分析,分析各條各議題的異同,供署內各業務組參考。如業務組認為已不合宜者,則加以註明或刪除,對認為解釋不合法者,亦同。
二、對《水利法施行細則》之引用及解釋加以整理。
三、協助對於《水利法》急迫性修正條文之整理及分析,特別是在與《水利法》整體規定內容是否競合及法律用詞的修飾。
四、辦理《水基本法草案》、《水資源條例草案》、《河川排水條例草案》在未來環境資源部內各機關間的意見蒐集,並草擬不同對象之利害關係人的說帖。
五、參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的立法技術,研究修正《水利法》第63條後段「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者,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的進一步明確化,修正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者」的範圍認定標準的可行性及其範圍及效果。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水利法規,解釋函令,推動策略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0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經濟部水利署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綜合企劃組
姓名:蘇瑞華
電話:02-37073043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