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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三年立法院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委員同意權實錄

一百零三年立法院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委員同意權實錄

  • ISBN/ISSN:9789860440614
  • 出版單位:立法院
  • 開數:18開
  • 版次:初版
  • 價格:未定價


書籍介紹

監察院監察委員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秉持憲法賦予之職掌,除行使監察權積極保障人民權益、監察除弊外,並致力於端正政風之廉政,透過監督政府、杜絕金權政治,期以建立廉能政府,進而對國家社會發揮穩定的作用。民國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已將監察委員之任命同意權,由國民大會移轉至立法院,本院民國97年首度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此項基於主權在民與國會至上的憲政新猷,與世界憲政常規接軌,符合憲政理論,亦與我國憲政體制緊密結合。
  民國103年5月13日總統馬英九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咨文,咨請立法院同意任命張博雅等29人為監察委員,並以張博雅、孫大川為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為確保本項制度運作更臻完備,金平與本(8)屆全體立法委員所考量者,在既有的基礎上,如何建構更良好機制,以為國家與人民選擇最適任的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是以此次行使同意權的歷程,經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在審查前並將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論文,及機關、民間團體提供之相關資料,闢室陳列,俾本院全體委員有充分時間前往查閱,以期對每一位被提名人有最深入的瞭解。
  本院於民國97年首次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委員同意權的審查過程,為我國憲政發展史上之重要里程並具重大歷史意義。因此,本院特集結相關資料,依序彙編成完整實錄,以供各界研究、參考之用,並為我國憲政發展史留下珍貴史料。
  在健全憲政機制之運作下,立法院終不負國人所託順利完成監察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委員同意權之行使,獲得同意任命之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民國103年8月1日宣誓就職。值此人民對政府肅貪防弊、落實改革日益殷切之際,監察委員應配合國家政策,積極發揮端正政風,澄清吏治、激濁揚清的功能,以建構公正廉能的高效能政府。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業務參考),成人(休閒娛樂)
  • 關鍵詞:立法院,監察院,同意權,會議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785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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