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司法院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大法官地位崇隆、貢獻卓著,其職權之行使與功能之發揮,尤其關乎人民權益之保障、國家社會之發展與政府政務之運作。民國89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次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同意權,由國民大會移轉至本院,本院於民國92年9月16日首度行使司法院大法官之同意權,並順利完成新制運作,此項基於主權在民與國會至上的憲政新猶,與世界憲政常規接軌,符合憲法理論,亦與我國憲政體制緊密結合。
民國104年4月23日總統馬英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出咨文,請立法院同意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4位為大法官的任命案。為確保本項制度運作更臻完備,金平與本(8)屆全體立法委員所考量者,在既有的基礎上,如何建構更良好機制,以為國家與人民選擇最適任的大法官。是以此次行使同意權的歷程,經第8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將總統咨文列入報告事項,交全院委員會審查。並將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著作、論文,及機關、民間團體提供之相關資料,闢室陳列,俾供本院全體委員有充分時間前往查閱,以期對每一位被提名人有最深入的瞭解。
本院於民國104年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的審查過程,為我國憲政發展史上之重要里程並具重大歷史意義。因此,本院特集結相關資料,依序彙編成完整實錄,以供各界研究、參考之用,並為我國憲政發展史留下珍貴史料。
在健全憲政機制之運作下,立法院終能不負國人所託順利完成本次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之行使,獲得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已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宣誓就職,藉著大法官交錯任期的經驗傳承,釋憲制度邁入新的里程,賦予憲法生生不息的新生命的動力,期盼大法官更能發揮定紛止爭之功能,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使我國民主法治的基礎更加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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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業務參考),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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