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公有潛力建物的歷史價值及保存理念與相關作業流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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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未雨綢繆-調查計畫概要 01
貳、翻開光輝歷史的一頁-光復後中央部會建築的歷史 17
參、歷史承擔-該做的事 39
肆、附錄及參考書目 49
序言/導讀
1 公有文化資產調查作業員起
文化資產局為因應《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第14條:「公有建造
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處分前,應先由
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以及立法院103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之主決議事項第37條內容,要求文化部「提升對公有文化資產
保存維護之積極性、於1年內完成中央政府各機關經管文化資產潛力建
築之列管名單」,特辦理「中央各機關具文化資產潛力建物調查及評
鑑」計畫工作。
本計畫的目的,希望經由現有建物調查作業,先行建立鑑物的名單,
避免各機關所屬具文化資產潛力之建築、附屬設施,因未能及時發覺
其歷史、文化藝術方面的重要性,而於土地開發、都市更新或機構遷移、
合併、裁撤...等過程中遭到拆除或改建,致使減損其文化價值,造成
無可挽回的遺憾。亦即,可透過先期列管及保存。未來經地方文化主管
機關的審議,都有可能成為國家重要的文化資產(歷史建築、古蹟),各
單位的積極作為除可為這些「全民共同資產」的保存貢獻心力外,並可
作為社會大眾文資教育的表率,以及其他私有古蹟、歷史建築保存的模範。
02 調查作業的基礎-103年文資法修正草案第14條
目前正在立法院修法的《文化資產保存》修正草案新增第14條,其條文
內容如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逾五十年者,或
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
所有或管理機關(構)逾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另外,第8條修正條文也同時重新定義了「公有」的意涵:本法所稱公有
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
管理維護」。
因此,具有一定時間歷史(超過50年)之公有建築物,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
將全部納入文化資產法定程序之範圍,凡屬前述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只要符合建築興建完竣超過50年(非建築物登記時間),依法皆應由文化資產
主管機關,即各直轄市、縣(市)文化局(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新竹縣政府
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並依文化資產法定程序辦理。
此項規定的實施,不僅將主動管控各公有建築的各項處分,亦將確保所具備
文化資產潛力的公有建築物,得到妥善的關注,不致產生無可挽回的缺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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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文化資產,公有建築,中央機關,潛力建築,部會建築,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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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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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廖又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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