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前臺中縣政府(臺中縣、市合併後,改制為臺中市政府)為處理921地震災區重建及拆除所產生建築廢棄物,由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0年度補助3,700萬元,設置「臺中縣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現為臺中市公有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編列預算6,310萬元興闢替代道路。按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於西元1977年利瑪宣言指出,政府審計為任何管理制度下不可或缺的一環,審計本身並非最終目的,而是為了及早發現違反法令規定,及財務管理未具經濟、效率、效果性等情事,俾利及時督促採取改正行動、促使相關人員負責、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至少降低發生的可能性。本案前臺中縣政府對於當地居民疑慮未事先積極協調,因居民反對及替代道路未完成,該土資場延宕近7年始營運,相關設備未經有效利用即已損壞棄置,投資效益未能發揮。經臺中市審計處查核揭露,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報告監察院,臺中市政府已督促廠商改善並強化營運管理,增進政府財政收入。
目次
壹、總述
一、調查原委
二、調查範圍
三、調查限制
四、主要調查發現
五、調查意見及後續處理情形
貳、專案調查辦理情形
一、前言
二、調查重點與發現
三、調查意見
四、監察院糾正內容
叄、行政機關回應情形
肆、後續改善及整體效益情形
伍、結語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出版品網址(線上版或試閱版):連結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 附件: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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