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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後司法官評鑑制度成效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

法官法施行後司法官評鑑制度成效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

  • 統一編號GPN:1010801101
  • 出版日期:2019/07
  • 作/編/譯者:監察院
  • 語言:中文
  • 頁數:214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596052
  • 出版單位:監察院
  • 開數:16開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235
書籍介紹

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第1條第1項明定:「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該條項立法說明略謂: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淘汰不適任法官,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等語,可知此條項所指法官評鑑制度,乃為淘汰不適任法官以建立健全之法官制度所設。法官法第五章所規定「法官評鑑」(第30條至41條,檢察官則依第89條第1項準用),依同法第103條規定於公布後半年施行,迄今已施行6年,究司法官之評鑑成果如何,有無達成原立法目的,應有深入研究之必要。研究調查內容除個案評鑑外,尚包含屬於通案性評鑑之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及各級法院、檢察署之團體績效評比等機制。

目次

壹、題目:法官法施行後司法官評鑑制度成效探討。1
貳、 通案調查研究主旨1
一、研究緣起1
二、研究目的1
三、研究範疇2
參、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2
肆、研究方法與過程18
伍、研究發現與分析19
一、司法官「個案評鑑」歷來辦理情形19
(一)法評會、檢評會之人員組成與預算編列情形19
(二)得聲請個案評鑑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22
(三)法評會、檢評會歷年收、結案情形:23
二、司法官「全面評核」歷來辦理情形:25
(一)法官部分25
(二)檢察官部分36
三、各級法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歷來辦理情形39
(一)各級法院部分39
(二)各級檢察署部分42
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決議及其後續擬案45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案關決議事項45
(二)法務部就法官法關於檢察官評鑑之建議事項48
(三)司法院後續研議情形51
五、本院諮詢及機關座談會議,案關議題研析情形53
(一)如何提升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獨立性及公信力53
(二)如何適度強化法評會、檢評會權限以提升功能63
(三)是否允許人民有權直接請求評鑑法官、檢察官70
(四)評鑑委員會調查過程中應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74
(五)請求個案評鑑之時效應否適度延長?又評鑑過程與結果宜否適度公開,以昭公信76
(六)我國是否有採行「法律人評鑑基金會制度」之可能性與必要性79
(七)現行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全面評核有無依法落實辦理?有何應興應革事項82
(八)現行各級法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有無依法落實辦理?有何應興應革事項84
(九)其他相關或綜合性事項86
陸、 結論與建議:94
一、司法官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運作迄今,請求評鑑事由多為個人違法亂紀、私德品操瑕疵、開庭態度及言語不當等,故國人對於評鑑實施成效無感;爰司法院、法務部宜考量對於法官、檢察官偵審案件過程,涉及明顯濫用自由心證及適用法律重大謬誤,致嚴重損及當事人權益者,列為得請求評鑑之事由,允為強化汰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之核心要務,並可積極回應國人對於司法改革殷切之期待。95
二、現行法評會、檢評會之組成設計,包括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其目的在擴大外界參與監督司法之表現,並確保該會職權之行使,不囿於專業偏見;惟從歷屆評鑑委員之背景觀察,胥為法律從業人員,不利於人民對於該會運作公正性之信賴,爰該會非法律專業委員之最適人數、比例及其產生方式,仍有改善空間;至律師擔任評鑑委員會委員者,如有完善之迴避制度配套,尚無需停止執行律師業務,庶免優秀之律師怯於擔任評鑑委員。111
三、司法官評鑑業務涉及審判、檢察實務,目前法評會、檢評會之專職(兼辦)人力或尚能適應,惟如法官法修正後人民將可直接請求評鑑,可預期案件量將趨於增加,故需規劃增加專業專職幕僚人員之配置,協助進行過濾、調查、審理、議事等相關事宜;並應保障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事聘用與預算編列之獨立,以促進評鑑委員會運作順遂,並提升評鑑結果之公信性。117
四、現行法官法就受評鑑人、請求人之程序保障規定似欠周延,嗣司法院研擬增訂法官法第41條之1修正條文,增加受評鑑人及請求人之到場權、請求人之資訊獲取權、受評鑑人之閱卷權等;惟在法官法未完成修正前,法務部認為宜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含強制處分部分),以兼顧評鑑委員會權力之行使與受評鑑人、請求人程序之保障。122
五、為避免法官評鑑制度因運作失當遭到濫用,進而干預審判及偵查核心,固不宜賦予法評會主動立案調查權;但基於移送事實之整體性,如發現受評鑑人有其他未經請求之相牽連或同類型違失情事,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所必要,應就受評鑑人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俾收程序經濟與及時蒐證之效。125
六、評鑑委員會對於受評鑑人違失行為情節重大,認為有懲戒必要者,依法不得逕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而對於違失情節未達重大程度者,亦不宜賦予懲處權或監督處分權;惟於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個案評鑑案件,但認有移請行政監督權人為適當處分之必要時,行政監督權人應尊重評鑑委員會決議,如有必要,評鑑委員會得派員列席並表示意見,增加適當之協處機制;長期而言,似宜修正法官法第39條,使個案評鑑決議具有一定之拘束力。128
七、人民有權直接請求評鑑法官、檢察官,其優劣、利弊得失各有所據,司法院業已研具法官法修正草案,允許案件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是可預見在沒有機關或團體篩選機制下,人民請求個案評鑑件數或將陡增,是否因而排擠真正需要評鑑之案件,尚有待觀察,司法院、法務部允應未雨綢繆積極規劃相關因應配套,確保屆時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得以正常運作。136
八、請求個案評鑑之時效,應視個案案情、類別而為分別規範,並應酌予延長;已逾請求評鑑期間,亦不影響職務監督權之行使;至評鑑過程不以公開方式為之,俾完善對受評鑑人之程序保障及符合程序正義;惟在兼顧受評鑑人之隱私、人格、名譽等基本權利範圍內,應適度公開評鑑決議結果之相關資訊,以使社會各界瞭解評鑑實效,並昭公信。143
九、關於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部分,司法院、法務部已分別於103年及106年辦理2次之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作業,惟該兩機關之評核作業方式互異,是可相互觀摩參用,使評核方式益臻妥善;另法官、檢察官之評核項目宜隨時檢討修正,並得參採國外立法例,如實體現審檢人員工作實況及其優劣;又兩次評核之回收率均偏低,不無影響評核結果之可信度與有效性,允應積極研謀提升;此外,目前全面評核業務係由院、部人員兼辦,人力資源配置與專業度似嫌不足,可考量召訓具有統計、社會科學調査、組織管理等專業人才協助辦理,俾訂定合理務實之評核指標,兼採質性與量性研究方式進行評核,以提升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之綜效。148
十、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團體績效評比部分,司法院、法務部宜就該項評比作業之內容與方式,在確保法官獨立審判空間及完善檢察一體前提下,隨時代脈動滾動檢討,研訂最適當之評比項目、配分及給分標準,並於完成評比後進行必要之因應調整,俾客觀呈現各院檢之工作績效,充分表徵院檢首長之治理成果,以作為機關業務改進及院、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落實團體績效評比制度之設計目的。167
十一、司法機關首長係最熟知所屬司法官工作狀況,並依法能發揮監督職責之人,且不須經過冗長之審查程序即可為立即之處置,如能妥適運用機關人事、研考、政風等管考機制,輔以具名檢舉或意見交流所得經查證之資料,機先處置辦案效率欠佳或操守疑慮之不肖司法官,充分發揮「即時」監督效能;且職務監督權人得依「三振法案」之意旨,就受評鑑人一定期間內之適格性作整體檢視評價,應有助提升評鑑機制汰除不適任司法官之效率,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信賴。177
十二、經綜整全案各節,本研究案之結論與建議彙總如下181
柒、 處理辦法188
參考文獻189
附錄、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節略)191

序言/導讀

爲確保司法獨立,防免政治力不當干預,憲法第81條前段明文賦予法官「終身職」之保障,俾法官能無後顧之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惟隨著國人法治觀念及人權意識抬頭,以及社群網路傳播訊息與意見的便利性大幅提升,近年來少數不肖司法官違失行為一經媒體披露,動輒引發民眾強烈質疑及輿論撻伐,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高漲,並期望建立權責相符且有效率的司法官退場機制。於此情況下,作為發掘與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機制的「(司)法官評鑑」制度能否確實發揮功能,允為司法改革重中之重。 司法院前於85年1月30日即曾發布「法官評鑑辦法」及「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復於95年11月24日將上開辦法及注意事項整合為「法官評鑑辦法」,乃現行司法官評鑑制度前身。然而前開評鑑辦法因欠缺明確法源依據,司法院嗣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中設置專章,明定「法官評鑑」制度(第30條至41條;檢察官則依第89條第1項準用),並以同法第103條定於公布後半年施行。107年初,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鑒於法官法之「法官評鑑」制度,自施行日起已逾6年,究司法官評鑑制度之運作成果如何?有無達成原立法目的?認為有進行通案性調查之必要,爰決議推派委員立案研究。 又本研究案進行之際,適逢總統府前於105年11月至106年8月間,辦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而於106年9月8日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該會議第三分組於106年4月12日第4次會議,及106年5月10日第6次會議所研討之「司法官評鑑檢討」事宜,涉及本研究案主題,故予一併蒐整研析。另為有效掌握學界及實務界就司法官評鑑之新近研究成果與辦理情形,分別於107年7月3日邀集臺灣高等法院林孟皇法官、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薛欽峰律師、臺灣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及於107年8月10日邀集政大法學院姜世明教授、臺大法律學院張文貞教授、最高法院黃瑞華法官、梁宏哲法官、最高檢察署蔡瑞宗檢察官等學者、專家到院諮詢;復於107年10月8日在本院召開機關座談會議,邀請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司法行政廳林三元副廳長、法務部張斗輝常務次長、檢察司王俊力司長等業務主管出席,就本案各項研究發現進行意見交換與研討,期使本研究報告確實結合理論與實務,臻於周全並具可行性。 本調查研究報告共提出「結論與建議」12點,盼能對司法院、法務部如何完善司法官評鑑制度之運作,及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並就後續「法官法」相關修正,提供具體建言,希有助達成「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制度設計本旨。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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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頁/張/片數: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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