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本書以顯現政權或國家的變動,如何主宰台灣的法律規範內涵,以及制法與執法階層的文化屬性,最終多元鑲嵌成當今台灣人法律生活。期待讀者將本書就特定議題、特定時代所為較細緻的論辯,置於整個台灣法律史的框架內,進而從各種視角,提出更多具有洞見的學術論述。
目次
總序:為台灣學研究奠基/王泰升
編輯凡例
主編序/王泰升
作者簡介
圖表目次
導論/王泰升
第一章 帶入西方法律的荷蘭統治者/鄭維中
一、荷治時期台灣等級制領邦的政體型態
二、台灣本島領邦體制的確立與司法活動的推行
三、熱蘭遮市城市體制的確立與司法活動的推行
四、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印度地區推行的法律
五、羅馬―荷蘭法的形成與荷蘭諸邦司法機關的關係
六、荷蘭東印度公司司法當局治理漢人市民的情況
七、荷蘭司法機關吸納漢人鄉庄自治組織的現象
八、漢人市民共同體(Chinese gemeente)透過荷蘭司法機構重新詮釋漢人法習慣
九、結論: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
第二章 清治時期傳統中國的審案機制/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
一、問題緣起
二、地方衙門檔案視野下的審案程序
(一)呈准階段對案件的輕重判斷與受理
(二)因人因案而異的審案程序
(三)「審轉」在地方衙門的意義
三、裁斷的準據
(一)律例被引述且被遵守
(二)律例未被遵守的情形較多
(三)律例規定僅是判案基準之一
(四)從傳統中國理解傳統中國
四、結論
第三章 近代西方憲政體制的到來/王泰升
一、前言
(一)問題意識
(二)研究對象
二、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憲政主義初體驗
(一)伴隨憲法爭議而來的憲政主義概念
(二)西方憲政主義的在地實踐:以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為例
(三)缺席的行動者:高山族原住民族
(四)整個日治時期程度有限的初體驗
三、國民黨一黨專制下的憲政主義再體驗
(一)以「訓政前置主義」箝制自由民主憲政
(二)非常體制下的憲政主義實踐:以雷震案為例
(三)重行集結的行動者
四、政黨輪替下的憲政主義新體驗
(一)自由民主憲政的實現及人民憲政觀的轉變
(二)國家真實與法制上宣稱矛盾以及相異的國族認同
(三)觀念分歧的行動者
五、認同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認同
六、結論:歷史思維下的未來展望
第四章 日治時期刑事司法與台灣社會的變遷/王泰升
一、緒言
二、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
(一)軍事鎮壓(1895-1902)
(二)對武裝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對政治反對運動的法律壓制(1914-1937)
(四)戰時對政治犯的羅織入罪(1937-1945)
三、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
(一)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體系
(二)整個體系的持續存在
(三)台灣社會的犯罪狀況
四、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處罰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三)處罰的平等性
(四)處罰規定的徹底執行
(五)監獄與更生
(六)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五、遵法服從與法律的繼受
六、結論
第五章 日治時期台灣的辯護士社群/曾文亮
一、前言
二、台灣辯護士社群出現
(一)帝國規格的辯護士職業
(二)殖民地特殊性與台灣辯護士制度
三、殖民地辯護士社群的職業性格
(一)帝國性格下的職業環境訴求與人權主張
(二)台灣社會脈絡下的辯護士形象與生計問題
四、辯護士社群的族群變化、世代交替與理念轉變
(一)本島人辯護士的出現與民族運動參與
(二)法庭權利鬥爭與人權擁護的職業理念
(三)新辯護士法與辯護士職業特權的強化
五、辯護士社群活動的在地化及其限制
(一)法律知識的大眾化
(二)台灣人辯護士的增加與辯護士社群的結構轉變
(三)在地化的人權擁護及其界線
六、結論
(一)帝國規格與殖民地特殊性
(二)殖民地特殊性的緩和與台灣在地性的浮現
(三)台灣在地性的強化與帝國化翻轉
第六章 日治初期資本主義財產法制的確立/陳宛妤、王泰升
一、緒言:法律史與經濟史的交會
二、雙軌並行的現代契約法制
(一)清治時期的傳統中國官府規定與民間習慣
(二)日治初期日本民法與台灣舊慣並存的現代契約法制
(三)台灣舊慣調查及契約習慣法之內涵
(四)新締結契約模式:施行公證制度
三、以「舊慣」為名的現代財產權制度
(一)確立單一的土地所有權
(二)導入現代不動產金融制度
(三)現代公示制度的建立:土地登記規則
四、現代資本主義財產法規範與概念在社會中的實踐
五、結論:有待未來更深入的研究
第七章 多元鑲嵌的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沈靜萍
一、前言
二、舊瓶裝新酒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於「家」之內涵改造脈絡
(一) 近代西方法元素之帶入
(二)日本法元素之帶入
(三)傳統中國家族規範元素之消長
(四)對台灣人之家進行改造的意義及目的
三、多元性格之家族法對於女性之定位
(一)國家法賦予女性之權利主體地位及其內涵
(二)國家法默許女性權利地位之屈從與客體化
四、結論
第八章 戰後初期新內地的再延長與法律現代化/王泰升.
一、因不同國家的統治而再滋生「內地化」問題
二、 台灣在當時中國法制上的特殊性與「內地延長」
三、再次的「內地延長」部分提升了法制面的現代性
四、從屬於中國的內地化所致現代化中挫
五、新內地再延長的終止及其遺緒
第九章 戰後的繼受當代歐美日本法制及法學/王泰升
一、多元鑲嵌式自主繼受
二、對美國法的繼受
(一)經由美援體制導入美國法律或思維
(二)由法學研究者引進的美國法
(三)晚近立法上主動採取美國法制
三、對日本法的繼受
(一)日本法學知識對戰後台灣的持續影響
(二)以日本法作為供參考的外國立法例
(三)司法實務上日本影響力從絢爛歸於平淡
四、對德國法的繼受
(一)以戰後德國法推動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
(二)被納入司法實踐中的德國法
(三)再度作為立法依據的德國法
第十章 原住民族相關法制的回顧及省思/王泰升
一、緒言
二、歐洲人殖民地上的臣民
三、漢人統治下的特殊人群
四、清朝法律下特殊地域的特殊人群
(一)在「境外」的「生番」
(二)在版圖內特區的「熟番」
(三)熟番從特殊人群到視同漢人
(四)生番首度面臨漢化的威脅
五、近代日本法下的同化與特殊化
(一)原住民族在國家法上的人群分類
(二)對高山族原住民為「特殊」統治的法制
(三)高山族原住民的法律傳統有限度的被延續
六、中華民國法下長期以同化為基調
(一)從「山地同胞」到「山地山胞」與涵蓋平埔族的「平地山胞」
(二)縮小特別區域及減少特別措施
(三)原住民族法律傳統遭否定卻也未貫徹法治原則
七、晚近國家法律轉趨承認原住民族主體性
(一)整體發展概況
(二)較具開放性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法制
(三)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以因循舊章為主
(四)原住民族法律傳統國家法化的可能性
八、結論
延伸閱讀書目
索引
編/著/譯者簡介
【作者簡介】(依文章序)
王泰升
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專攻台灣法律史,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3次、中研院人社專書獎、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終身成就獎等。
鄭維中
荷蘭萊頓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專長領域:東亞海洋史、早期台灣史、近代早期世界史。著有《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製作福爾摩沙:追尋西洋古書中的台灣身影》、War, Trade and Piracy in the China Seas (1622-1683)等及多篇論文。
曾文亮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專長領域:台灣法律史。
吳俊瑩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現任國史館助修。研究興趣為台灣法律史、二二八事件。
陳宛妤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碩士,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專長領域:台灣法律史、民事財產法、日本法制史、法律與社會發展。
分類
- 書籍分類 :教育學習>大學出版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教育文化
- 施政分類:
文化及觀光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台灣研究,法律史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52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姓名:游紫玲
電話:(02)3366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