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依據107年6月19日第5屆第43次會議決議修正之和權利定義(詳附錄一),作為監察院調查案件人權性質分類之參考依據。本書依據上開定義,由監察委員擇選107年調查的人權案件,分別就自由權、平等權、司法正義、生存權、健康權、工作權、財產權、居住權、文化權、教育權、環境權及社會保障等12個類別解析各權利之內涵,並輔以各機關於監察院調查該等案件後之改善情形,供各界參閱。
目次
目 錄
前言4
第一章 自由權6
警局將遊行民眾「丟包」案7
警方不當巡邏監視9
受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羈押被告處遇案11
少年觀護所不當管教案15
國防部檔管違失案19
各單項體育協會改選案22
評析24
第二章 平等權25
連長性騷女輔導長案27
大學教師疑涉性騷擾案30
國中性騷案32
補助無障礙計程車效能不彰案35
失智症者人權保障案37
指定冷凍肉品公會辦理採購豬隻上限案41
遷讓占有房地及返還不當得利案42
郵件委外運輸業務外包採購標違失案45
評析46
第三章 司法正義47
一、司法制度48
少年犯罪及少年前科紀錄未依法塗銷案48
過度揭露債務人及其家屬個人資料51
刑事簡易程序檢討改進案52
政府推動跨國司法互助之成效檢討案54
二、偵查作為56
心智障礙者被警方以恐嚇公眾罪嫌移送案56
檢察官扣押涉有違失案58
偵辦金融刑案涉有違失案60
檢警辦案草率致被告蒙冤自殺案62
以他字案剝奪證人被告應受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權利案65
調查站筆錄不實及拘提期間涉侵害人權案67
前手球國手被判決裝盲詐保案69
不正方式取得自白案71
被告有利事項未予調查而遭判決有罪案73
測謊鑑定判決殺人罪案76
三、審理程序78
被告涉犯搶奪罪疑有冤案78
審理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案81
未為司法真實發現案83
司法不利判決損及權益案84
同一違法案件遭重複判決及處罰案86
溢領獎金遭判連續圖利罪案88
逾法定抗告期間而駁回抗告之聲請案91
四、收容人權益93
矯正機構學生猥褻案93
監所未謹慎注意及保障受刑人之上訴權益案97
和緩處遇疑有未當案100
監獄炊場鍋爐漏油案101
五、司法人員操守104
檢察官假藉職務權力公審幼兒案104
法官言行不檢案106
評析107
第四章 生存權109
一、公共安全109
阿里山森林鐵路列車出軌事故案109
雄風三型飛彈誤射案111
海巡署協助交通部查驗客船超載案114
漁船載客落海死亡案115
我國船舶航行安全案117
危險物品運送案120
局限空間案123
審理死亡車禍疑有瑕疵案126
改善車禍傷亡密度案128
圳溝堤岸工作道路之維管權責案130
越南籍外勞遭擊斃案132
二、行政違失135
研發替代役男關懷輔導作為失當案135
辦理役男診察及轉診過程違失案137
空勤人員求生訓練裝備籌建缺失案139
官員涉貪自殺案141
建築物耐震度案144
安置及教養機構人力長期不足案147
評析150
第五章 健康權152
一、確保安全的飲食152
健康鹽之鉀40輻射值偏高案152
保健食品及嬰兒食品直銷案154
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超標案157
芬普尼毒蛋案159
日本進口食品之安全把關案165
弱勢學生營養午餐案169
二、確保醫療品質173
離島空中轉診後送案173
我國各類醫事人員培訓調查案176
國一女生免費接種HPV疫苗案178
C型肝炎群聚感染案181
施打流行性感冒疫苗浮報接種率案183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取得特定疾病之人類檢體案185
摘除器官詐領健保給付案188
麻醉醫師規範不足案190
違規藥局「銷單」規避裁罰案193
流行性感冒防疫作為案194
產檢醫療疏失案198
生物醫療廢棄物清理案200
受刑人延誤送醫案202
受刑人就醫安排與防疫作為不當案204
群聚感染案207
三、健康促進及保護210
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引發過勞案210
河川揚塵案212
細懸浮微粒濃度未能有效防制案215
查驗貨物疏漏案218
自閉症照顧資源案220
國軍污水處理案224
國中學生自我傷害事件案225
雙性人人權問題長期受忽視案229
五大專科醫師人力嚴重失衡案231
辦理我國各類醫事人員培訓案234
無佐劑狂犬病疫苗遲未核准案237
評析239
序言/導讀
自由民主憲政國家視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為核心價值。為保障人民權益,聯合國自西元1948年起陸續發布「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三大國際人權法典。監察院為我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除受理人民陳情請願並進行調查政府違失,且得依據國際人權規範檢視政府機關之作為;同時依法遂行種種之法定職掌。聯合國繼兩公約後,於西元1993年通過「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鼓勵各國設置國家級人權機構,期望透過國家的力量,追蹤人權侵害事件,從而進行調查與後續處理。
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的監察機關,不僅查察政府機關及其人員違法與失職,更藉由收受人民陳情案及調查職權之行使,具體促進人民權益之實現。我國自民國(下同)98年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的國內法化程序,並陸續於100年完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03年完成「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監察院於行使職權時,得監督各級政府機關及人員作為是否符合該等公約規定,實已達成保障人權之職能。108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立法院進一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8日制定公布,監察院將依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自109年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後正式運作。未來,監察院不僅得在既有的職權基礎下,本於職責查察公務機關或人員之違失,更能致力於紓解民怨,承擔各項保障與促進人權之責任。
107年監察院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計345案,其中涉及人權保障者221案,占64.1%。在調查各類案件中,發現政府機關有違法、失職及其他行政瑕疵等情節,而據以成立13件彈劾案、71件糾正案。本書分別就自由權、平等權、司法正義、生存權、健康權、工作權、財產權、居住權、文化權、教育權、環境權及社會保障等12個面向,介紹國際相關人權公約、我國法制與規定,也同步納入由監察委員擇選與各人權類別相關代表調查案件計180案。
本人過去在擔任內政部長期間,曾致力推動性別平等政策,並強化兒童及身障國民權益之保障與福利業務。然由監察院調查案件觀之,我國雖然推動性別平等多年,但每年仍有許多性騷擾案件。又監察院調查雙性人人權問題,更突顯其等長期未受到重視,而須面臨許多外界的壓力與不當對待。又監察院重視兒少、身心障礙者及移工等權利,本實錄亦載有兒少寄養家庭安置服務案、弱勢學生營養午餐案、少年犯罪之前科紀錄未塗銷、自閉症照顧資源、身障生遭性侵害、失智症者人權保障、外籍漁工遭限制自由等案件。期藉由監察職權行使,喚起各界對兒少、身心障礙者及移工權利之重視。
透過彙整及呈現監察院調查之人權案件,期盼各界重視臺灣的人權保障工作,並瞭解監察委員在促進人權保障上之努力。茲於本實錄付印之際,謹書數言,刊於卷首為序,並請讀者不吝指正。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人權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37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監察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人權保障委員會
姓名:鄒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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