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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驗教育的實施現況與未來發展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

我國實驗教育的實施現況與未來發展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

  • 統一編號GPN:1010900991
  • 出版日期:2020/08
  • 作/編/譯者:監察院
  • 語言:中文
  • 頁數:350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5454296
  • 出版單位:監察院
  • 開數:16開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420
書籍介紹

本調查研究探討實驗教育之推動背景、目的、法令演變、定義、類型、政策沿革與制度變遷;瞭解國際間政府機關與學校之分工、教學特色與方法、成效、利弊;並與我國實驗教育之辦理現況、成效、方式、程序、困境等進行比較,以瞭解實驗教育現況與政策目標之差距情況及落差原因,並綜整提出結論與建議。

目次

壹、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我國實驗教育的實施現況與未來發展。1
貳、調查研究依據及緣起1
一、調查研究依據1
二、調查研究背景1
參、調查研究目的與問題4
一、調查研究目的4
二、調查研究問題4
肆、名詞釋義5
一、實驗教育5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5
三、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公辦民營實驗教育)6
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6
伍、調查研究範圍6
陸、調查研究方法與流程7
一、調查研究方法7
二、調查研究流程10
柒、文獻探討19
一、我國實驗教育的沿革、發展及相關法令19
二、實驗教育三法暨相關法令更迭歷程24
三、實驗教育相關之概念探討與區隔40
四、國內辦理實驗教育相關理念探討44
五、另類教育類型及相關理論基礎48
六、各國另類教育概況比較討論52
七、國內相關研究討論分析62
捌、現況調查83
一、實驗教育之經費、補助及管理規定83
二、我國實驗教育整體現況89
三、我國實驗教育師資培育策略93
四、我國實驗教育之課程發展及學力策略99
五、實驗教育學校之校園空間規劃規範104
玖、調查研究發現108
一、教育部內部暨與所屬機關(構)、地方政府、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之業務職掌分工與聯繫機制108
二、各縣市政府推動實驗教育之相關法令及資源配置情形113
三、各縣市政府相關經費配置情形117
四、各縣市實驗教育三法內容之推動實況124
五、本調查研究座談會議相關情形摘要152
六、本調查研究專家諮詢會議相關情形摘要153
七、本調查研究相關國內實地訪查及座談會議情形摘要154
八、本調查研究出國考察歷程及訪問紀實183
壹拾、結論與建議210
一、103年我國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後,屬亞洲地區法制化之先驅,實驗教育轉向鼓勵民間自主參與態勢,致國民教育呈現多元樣貌,目前為擴充成長與發展期;惟政府允宜適時回顧檢視,尤其實驗教育之實質定義及內涵允宜具備明確清晰之解析,爰教育部針對實驗教育與普通學校教育之關連性、實驗教育之適當規模、品質標準、經費或獎補助策略、政策預期效益暨效益移轉應用走向等,允宜提出前瞻性政策規劃,並應儘速投入實驗教育相關研究發展工作,以協助多元型態教育發展,或發展因應國家政策需求主導之實驗教育,加強政策引導功能,系統思考規劃落實,妥適評估執行效益,發揚我國實驗教育功能及正向價值213
二、實驗教育據以辦學之特定教育理念,彰顯我國教育民主化之價值,係學生進行學習與教育選擇的核心,惟目前教育部僅以「執特定教育理念」、「可自課程綱要中鬆綁」等條件定義實驗教育,對於實驗教育審議通過基準、品質確保及後設評估機制等,均無著墨,後續應由該部審慎研議並加強宣導,避免教育目的及理念不明確衍生之疑義,並提供學生、家長進行教育選擇之明確參據221
三、教育部推動實驗教育三法迄今逾5年,然當前實驗教育之實施及辦學法令依據多元,並未有業務專責整合單位,致中央與各地方政府權責分散且業務更迭頻繁;為落實實驗教育之立法意旨,教育部允宜重新調整或思索是否設立相當位階之單一組織單位,以強化實驗教育之政策評估、督導機制、研究整合,及研議國際交流平臺成立之可能性,以促進國際雙向交流,與時俱進,帶動政策整合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226
四、個人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歸因多元,其辦理品質牽動整體實驗教育專業形象,更實質關乎目前三千餘名學生受教權益之保障,惟各地方政府辦理個人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查形式、流程及規範均不明確,缺乏政策宣導與溝通,且有資源不足致訪視輔導困難之情,教育部允宜深入瞭解實務現象與困境,提供合理協助235
五、機構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標榜特殊理念融入教育活動,且受另類教育理念影響強調「做中學」,採取多元自主理念之教學模式,尤重體驗式教育,我國實驗教育先河之森林小學即為如此,而本調查研究案訪查臺中市道禾實驗教育機構以心行學、宜蘭縣慈心華德福學校以人智學為其基礎發展另類教育模式,均具未來推展實驗教育之參考價值。然倘有補習班或才藝班轉型申辦機構型實驗教育,辦學之理念與課程設計是否符合實驗教育精神,學生適應及家長負擔高昂學費等問題,教育部應通盤掌握,妥善處理240
六、團體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多以華德福、蒙特梭利等教育理念據以辦學,或有以宗教理念融入教學、結合在地特色資源等樣態,部分團體更提供弱勢、中輟學生補充性教育之功能,本案實地訪查走訪之花蓮縣「五味屋」及宜蘭縣「不老部落」等,展現體制外民間教育之能量,優質經驗頗值傳承;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內涵亦屬多樣,倘未能掌握部分團體承接弱勢學生就學之情形而逕予排除補助,亦恐未符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之宗旨,允由政府再行評估考量245
七、學校型態及公辦民營實驗教育近年亦蓬勃發展,107學年度之執行單位合計已逾70校,獲政府資源挹注相對較多,例如臺南市虎山國小、臺中市和平區博屋瑪國小、屏東縣大路關國中小等校發展特色成效俱佳,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應善盡政策引導及資源分配之責,對於經費、校地、師資、銜接、體制等實務上之困境與爭議,應即審慎評估處理;對於因少子化以實驗教育轉型學校之辦學理由,以及現制賦予高中無需依據特定教育理念而辦理部分或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理念與目的,亦應正視研處釐清。以本案實地訪查臺東均一實驗教育高中為例,該校104至107學年度期間,非據實驗教育三法辦學,然其採多元實用之教學及教育內容,實質教育內涵具有實驗理念與目的,更凸顯實驗教育之理念、實務作法與其據以辦理之法律之間,容待教育部通盤瞭解調整,並思考後續如何正向移轉實驗教育成功經驗至普通教育學校中249
八、實驗教育成功之最大因素為學生的展能與創新,另本案發現紮實學理基礎、教師專業素養、特色課程研發及資源統整運用等亦為重要的影響因素,教育部允應參酌實驗教育成功要素,針對整體實驗教育學生成果展示、充實學理基礎、強化師資培育政策、提升教師專業及跨域能力、發展校長多元領導知能、創化學校經營特色及整合資源運用等面向,妥適規劃實驗教育政策262
九、實驗教育學生畢業後之升學銜接問題已陸續浮現,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允應衡酌實驗教育宗旨、需求、申請旨意、學生學涯進展及轉銜,以及實驗教育延伸目的等,謹慎評估整體國民教育政策發展趨勢及資源總量,確保實驗教育之擴充或延伸妥適合理,協助學生升學轉銜適應,且應強化溝通使社會大眾瞭解實驗教育擴充與延伸之妥適性269
十、我國辦理實驗教育之目的,係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基於高級中等以下公共教育之普遍性及政府教育資源有限性等因素,現行各類型實驗教育經費多倚賴私人自行負擔,而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經費運用、學校發展規模復尚未見評估或建議模式,恐形成資源落差。況各類型態實驗教育之學費收費標準不一,考量身心障礙或經濟弱勢學生接受實驗教育之權益保障,教育部應參酌教育經費運用與學校發展規模等總體政策,使接受教育之弱勢學生之待遇均符合「教育基本法」意旨,維繫學生之受教權益及提供多元適性教育,實現家長為子女選擇符合其最佳福祉之教育的權利276
十一、我國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總體目標包括「強化國民基本能力,以厚植國家經濟競爭力」等,教育政策重點應積極追求教育品質的提升與消弭落差,容屬各級政府責無旁貸之事項。按實驗教育三法及相關評鑑辦法規定,各主管機關應負實驗教育訪視或評鑑之責,本案諮詢學者專家亦表示實驗教育之績效成果有待評估,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允宜整體檢視並強化訪評功能,俾瞭解學生實際學習情形,提供必要的專業協助與輔導。惟針對辦學表現績效卓著者,政府是否宜酌予適當獎補助措施或思考發展專案計畫獎助等模式,教育部後續宜審慎研議考量,以合理監督機制協助實驗教育之推展,促進學生學習、提升教育品質,落實評鑑改善目的,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基本學力284
十二、為充實實驗教育之知識體系與文化底蘊,跨部會整合工作應積極進行,教育部允應結合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機關在文化傳承、特色教學、社區共生或等事項之現有資源,創造實驗教育新契機,形成在地化之特色學習圈、並達文化延續與保存目的。本調查研究案諮詢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嚴長壽董事長亦建議,我國東部地方以文化保存聚落之型模進行整體規劃,不僅令教育擺脫傳統框架藩籬,亦可形成具在地化特色之學習圈且帶動地區發展等情,亦值教育部參酌292
十三、「跨年級教學(multigrade Instruction)」 或 「混齡教學(multiage teaching)」為實驗教育教學模式特色之一,亦提供國民教育教學模式新選擇。本案查據日本混齡教育經驗,該國混齡教育針對課程設計、教育方法、學習指導類型等,已有系統性研發成果,且進一步發展出「複式教學」,強調該種教學方式可以操作於系統性的知識學科中,與國內混齡教學多半應用於團體式、活動性教學方案中之模式不同,且日本偏鄉實施混齡之複式教學後,擁有學生學力普遍優於全國平均之教育成果,殊值我國參考.302
壹拾壹、處理辦法311
一、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之結論及建議部分,函教育部參處。311
二、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上網公告。311
三、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311
附件
附件一、108學年度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名單312
附件二、教育部座談會議紀錄摘要315
附件三、108年4月24日諮詢會議紀錄摘要324
附件四、108年8月20日諮詢會議紀錄重點摘要339
附件五、108年4月29日(週一)至30日(週二)─南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座談會議紀錄重點摘要353
附件六、108年5月2日(週四)至3日(週五)─東區(臺東縣、花蓮縣)座談會議紀錄重點摘要365
附件七、108年5月13日(週一)─中區(臺中市)座談會議紀錄重點摘要374
附件八、108年5月21日(週二)─北區(臺北市與新北市)座談會議紀錄重點摘要376
附件九、108年7月8日(週一)─北區(宜蘭縣)座談會議紀錄重點摘要380
附件十、本調查研究案國內實地訪查考察照片383
附件十一、本調查研究案海外考察照片388
附件十二、參考文獻392

編/著/譯者簡介

蔡培村 監察院監察委員
尹祚芊 監察院監察委員
王美玉 監察院監察委員
方萬富 監察院監察委員
瓦歷斯˙貝林 監察院監察委員
楊芳婉 監察院監察委員
楊美鈴 監察院監察委員
王幼玲 監察院監察委員
林盛豐 監察院監察委員
陳小紅 監察院監察委員
田秋堇 監察院監察委員
江明蒼 監察院監察委員

序言/導讀

知識經濟時代中,人力乃最重要的國家發展資源,世界各國無不致力於各級教育制度體制之改革及提升,以促進教育品質,提升國家競爭力。尤以國民教育階段更扮演基礎角色,並發展所謂實驗教育或另類教育(alternative education),有助於積極建構完善且多元之教育環境,為整體教育發展開創新契機。實驗教育之落實與推動,與教育選擇權概念之興起有密切關係,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係有關教育選擇權的法源依據。我國實驗教育早在民國(下同)39年6月9日教育部發布教育部指定中等學校及小學進行教育實驗辦法,屬於體制內教育實驗。而後陸續面臨法令更迭、制度資源均有改善空間之問題,遂有實驗教育正式立法之倡議。實驗教育三法 的公布施行,開啟亞洲實驗教育發展先河,也開創我國實驗教育發展新境界,體現我國多元、創新和活力的教育新價值。國內據以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理念,包括華德福教育、蒙特梭利教育、耶拿教育……等,依教育部統計資料,截至107年,臺灣計有64個單位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教師1,108位,學生6,244位、10個委託私人辦理之實驗教育單位,教師225位,學生1,940位,另有各縣市人數不一之自學團體。   本案經向教育部、地方政府及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調閱相關卷證資料 ,並於108年4月24日舉辦第1場諮詢會議,邀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王如哲校長、大葉大學教育專業發展研究所暨師培中心黃德祥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鄭同僚教授(亦為臺北市華德福教育推廣協會理事長、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計畫主持人)、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薛雅慈所長4位專家學者與會,提出相關諮詢意見。復於同年8月20日舉辦第2場諮詢會議,邀請自學審議委員陳裕琪女士、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曾成德院長、幫你優股份有限公司葉丙成執行長(亦為BTS無界塾塾長)、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嚴長壽董事長(亦為臺東均一實驗高級中學董事長)與會,就相關議題研討交流並提供建言。又於同年4月29日、30日赴南區實地訪查,邀集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屏東縣政府教育局等地方主管機關,及臺南市虎山國小等18所實驗教育機構學校或個人代表辦理座談會議;同年5月2日、3日赴東區實地訪查,邀集臺東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等主管機關,及臺東縣桃源國小等8所實驗教育機構學校或個人代表辦理座談會議;同年5月13日赴中區實地訪查,邀集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臺中市和平區博屋瑪國小等6所實驗教育機構學校或個人代表辦理座談會議;同年5月21日赴北區實地訪查,邀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等主管機關,及臺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等13所實驗教育機構學校或個人代表辦理座談會議;同年7月8日赴宜蘭縣實地訪查,邀集宜蘭縣政府及該縣慈心華德福高中等9所實驗教育機構學校或個人代表辦理座談會議。爰本調查研究分別赴北、中、南、東等地區,實地訪視學校與聽取簡報、辦理座談暨訪談學生,藉由實地訪視,蒐集實驗教育辦理現況與困境之第一手資料。受訪查之實驗教育執行對象共計54所學校型態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單位、9個縣市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此外,為參考國外辦理經驗,本院於108年6月17日至6月21日赴日本取經該國北海道地區長期發展研究混齡教學之經驗與成果,以實地瞭解該國實驗教育及國民教育相關發展現況經驗,將考察所得回饋於國內實驗教育發展中之教學模式。再於108年9月11日邀集教育部政務次長范巽綠、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到院座談說明。 是以,本調查研究經蒐集與研閱相關法規及國內外文獻、調閱相關文件、諮詢學者專家、辦理國內學校座談、赴國外實地考察、邀請教育部簡報及座談,以文獻分析、焦點團體及比較研究,探討實驗教育之推動背景、目的、法令演變、定義、類型、政策沿革與制度變遷;瞭解國際間政府機關與學校之分工、教學特色與方法、成效、利弊;並與我國實驗教育之辦理現況、成效、方式、程序、困境等進行比較,以瞭解實驗教育現況與政策目標之差距情況及落差原因,並綜整提出12項結論與建議。茲就本調查研究發現之問題併與對政府機關之建議,舉其要者如次: 一、103年我國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後,屬亞洲地區法制化之先驅,據以辦學之特定教育理念,彰顯我國教育民主化之價值,使國民教育呈現多元樣貌,目前為擴充成長與發展期;政府允宜適時回顧檢視並提出前瞻性政策規劃,同時思索是否設立相當位階之單一組織單位。 二、個人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歸因多元;機構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標榜特殊理念融入教育活動;團體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展現體制外民間教育之能量,主管機關應切實瞭解各類型態實驗教育之辦學理念,是否符合立法精神。 三、我國辦理實驗教育之目的,係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而實驗教育成功之最大因素為學生展能與創新,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允應衡酌實驗教育宗旨、需求、申請旨意、學生學涯進展及轉銜,以及實驗教育延伸目的等,謹慎評估整體國民教育政策發展趨勢及資源總量。 四、我國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總體目標包括「強化國民基本能力,以厚植國家經濟競爭力」等,教育政策重點應積極追求教育品質的提升與消弭落差,容屬各級政府責無旁貸之事項,此外,為充實實驗教育之知識體系與文化底蘊,跨部會整合工作應積極進行。 五、跨年級教學及混齡教學為實驗教育教學模式特色之一,亦提供國民教育教學模式新選擇。本案查據日本混齡教育經驗,針對課程設計、教育方法、學習指導類型等,已有系統性研發成果,於偏鄉實施混齡之複式教學後,擁有學生學力普遍優於全國平均之教育成果,殊值我國參考。   本調查研究進行期間,承蒙教育部、協助國內訪視之各地方政府與實驗教育機構、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札幌分處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協助;諮詢學者專家就專業領域惠賜寶貴意見,特申謝忱。本調查研究報告謹供各界參考,並請不吝指教。 調查研究委員: 蔡培村 尹祚芊 王美玉 方萬富 瓦歷斯˙貝林 楊芳婉 楊美鈴 王幼玲 林盛豐 陳小紅 田秋堇 江明蒼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實驗教育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35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監察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姓名:林宜敏 電話:02-23413183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