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據訴,1950年2月6日原內政部調查局偵破「中共中央社會部台灣工作站」案件,除中共情報人員于非(原名:朱芳春)先行逃回大陸,該局先後逮捕國防部中校參謀長蘇藝林、教育部編審委員會幹事徐○、國立臺灣大學學運領袖于凱、中共情報人員蕭明華等涉案人員共105人,其中30人被判死刑槍決,另75人均遭軍事法院判處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在案。本案株連甚廣,然被逮捕者中不乏未具中共情報人員身分、從未參加情報活動等與從事匪諜行為顯屬無干者,卻受不當牽連而致鋃鐺入獄,或遭槍決,財產亦遭特務人員侵吞,迄今未獲平反。究本案被逮捕者是否均真為「匪諜」?有否遭不當逮捕,甚或受有濫刑逼供?軍事法院審理過程是否涉有不當?有無冤獄或冤死情形?有多少被害人未獲平反或補償?未獲平反或補償之被害人有無提起再審、國家補償及其他救濟途徑之可能性?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
目次
目次
壹、調查緣起1
貳、調查對象1
參、案由1
肆、調查重點1
伍、調查事實2
一、陳訴人洪維健之陳訴要旨3
二、大事記3
三、本案涉案當事人數及刑度之確認
(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依序如下23
(二)從上開7份判決歸納可知28
(三)另尚有涉案但予以自新運用或具保責付者14人29
四、39年5月11日(39)安澄字第1139號判決被告之主文、事實、理由及相關筆錄
(一)主文29
(二)事實30
(三)理由31
(四)相關筆錄32
五、39年7月24日(39)安澄字第1576號判決被告之主文、事實、理由及相關筆錄
(一)主文79
(二)事實79
(三)理由79
(四)相關筆錄80
六、39年9月5日(39)安澄字第2467號判決被告之主文、事實、理由及相關筆錄
(一)主文91
(二)事實91
(三)理由92
(四)相關筆錄94
(五)相關公文150
(六)心理學班資料151
七、39年12月27日(39)安澄字第0006號判決被告之主文、事實、理由及相關筆錄
(一)主文153
(二)事實153
(三)理由154
(四)相關筆錄156
八、40年6月29日(40)安潔字第0436號-1判決被告之主文、事實、理由及相關筆錄
(一)主文188
(二)事實188
(三)理由191
(四)相關筆錄195
(五)相關證人筆錄279
(六)相關公文291
九、40年6月29日(40)安潔字第0436號-2判決被告之主文、事實、理由及相關筆錄
(一)主文292
(二)事實293
(三)理由296
(四)相關筆錄300
十、41年1月2日(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被告之主文、事實、理由及相關筆錄
(一)主文340
(二)事實341
(三)理由344
(四)相關筆錄349
(五)證人于凱等證述357
十一、本院調查作為
(一)訪談當時涉案之張則周先生及賀德巽女士370
(二)詢問國防部及法務部調查局372
十二、人權館提供補償資料373
十三、書籍及網路資料
(一)〈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一書381
(二)網路報導蕭明華資料383
陸、調查意見
一、調查意見一390
二、調查意見二484
三、調查意見三512
柒、處理辦法528
序言/導讀
本案緣於106年底舉行鹿窟村民見面會時,洪維健導演當天提出陳情,希望監察院也針對其父母所涉入之于非共諜案進行調查,於是展開本案之調查作業。本院先後向行政院、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人權博物館調取相關檔卷資料,歷經2年餘調查始提出長達5百餘頁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可惜未能趕在洪維健導演生前提出。
經過調閱原始檔案、訪談當時涉案者、詢問相關機關等調查作為後,發現于非早在37年8月間奉共黨中央社會部指示來台,由部長李克農領導及由周恩來指導,38年3月至6月間在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主辦之社會科學研究會附設「實用心理學補習班」授課,吸引社會各界興趣人士參加,其便利用講課機會接觸學員甚至吸收。38年6月14日心理學班結束,後成立讀書會並組織3人小組,于非透過被吸收之陳平約見部分學員試圖接觸或吸收。同年8月于非返回北平,10月間再返台指示組織改為「中共中央社會部臺灣工作隊(或稱組)」,由公開形式轉入秘密活動,主要任務包括軍政情報之蒐集、軍隊之策反、政府官員之爭取與利用及對蔣總統及陳誠院長之謀害。38年9月國防部第三廳中校蘇藝林經由臺大學生于凱介紹加入組織,負責蒐集軍事情報及策反,坦承曾交付17項軍事資料給共黨,甚至安某曾奉于非指示將密寫文件帶至天津交付共黨人員,再將縫於西裝內之中央社會部指示文件帶回臺灣交由蘇藝林取出,危害國安甚鉅。調查局及保安司令部當時積極循線追查破獲該共黨組織避免持續危害國家安全,對於中央政府遷台初期之穩定固有其重要貢獻。
惟亦發現有11位被告於保安司令部審理中陳述或於押房報告表示其在調查局或保安處有受到刑求拷打、深夜訊問、疲勞訊問等不人道待遇,軍事審判官雖將其陳述記明於筆錄及將押房報告附卷,惟判決中並無隻字片語加以論述如何處置,嗣後依法向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之文件中亦有類似主張,上開偵審方式嚴重侵害人權。又6位被告徒刑或感訓期間屆滿,保安司令部未立即依法釋放,甚至有7人雖獲判無罪,惟保安司令部卻對該7人進行感訓,使該7人未經審理即遭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年半,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並造成後續冤獄賠償。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賠)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2億4113萬3千元,核有嚴重違失;又洪維健之父母洪世鼎及朱瑜、賀德巽對於首謀于非、聯絡交通陳平之共黨身分並無所悉,亦不知讀書會及讀書小組之共黨組織性質,也無發展組織及提供資料,張則周未參加李某家會議,然保安司令部判決率予認定該4人構成「參加叛亂組織」而分別判處洪世鼎有期徒刑13年,其他3人皆為有期徒刑10年,核有違失。朱瑜被逮捕時已懷孕5個月,嗣保外就醫產下洪維健,由朱瑜短暫哺乳後送外婆撫養,嗣於4歲半時被送去土城生教所與母親同住至小學3年級,被稱為「臺灣最小政治犯」,補償基金會亦以不當審判為由核予補償。又實用心理學班負責人鹿某等5人因在羈押期間擔任秘密監視工作尚有表現而獲得調查局自新運用之機會而無須移送審判,不僅於法無據,且對其他被移送審判之當事人顯失公平,亦有不當。故提案糾正國防部,請引以為戒。
監察院向來以人權院自居,本院調查于非共諜案,除還原歷史真相外,亦可維護人民權益。109年本院新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相信對於維護人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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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共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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