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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 ISBN/ISSN:9789865435257
  • 出版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
  • 版次:第二版(第一刷)
  • 價格:定價$300
書籍介紹

在國際法中,將原住民族當作一項獨特議題的相關論述,本書正是力圖去確認這些論述的輪廓與內容。本書的焦點在於國際體系內有關被認定為「原住民族」—一般理解這些群體是原來居住或長期居住者,但現在土地被外來者控制的後代—這些群體的相關趨勢,同時也在於提供一個理解和評估這些趨勢的基本規範架構。第二版依舊延續第一版的中心論點:國際法。雖然曾經是殖民主義的工具,已經發展成支持世界各地原住民族面對與其明顯不同的群體佔領他們世居或傳統領域時,為了生存和繁衍所付出的努力。國際法中的此項運動現在雖然是勉強和未全的,並且未符原住民族熱切滿盈的期望,然而它卻是與過去企圖去廢除或壓抑原住民族認同的合法政權形成明顯的對比,此點也是本書中試圖呈現的。關於原住民族的當代國際建制在這裡是被認定為形成自國際法中的人權議題內,而這個人權議題是與聯合國憲章一起被制定,同時,它也使得國際法漸褪國家中心取向的型態。第二版內容包括國際法中人權議題的發展態勢,而這些國際法的人權議題是自1996 年第一版出版時就已經發生。本書並不需要瞭解所有相關的發展,而是寧願努力去提供最新的國際法中有關原住民族權利和狀態的整體圖像。第一版中大體上確認了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趨勢,包括最有意義的發展情況,諸如聯合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建立;幾項聯合國條約監測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委員會、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等等機構的決定;以及圍繞著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接連明確地發表宣言的努力之相關討論。

目次

第一部分 發展的歷程
第一章 歷史的經緯
第二章 近代人權時代的發展
第二部分 當代國際規範基準
第三章 民族自決:基礎性原則
第四章 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第五章 國家實踐國際規範基準的責任義務
第三部分 規範實踐與國際程序
第六章 國際監測程序
第七章 國際申訴程序
結論

編/著/譯者簡介

作者:安納亞(S. James Anaya)/譯者:蔡志偉

序言/導讀

序言/ 在國際法中,將原住民族當作一項獨特 議題的相關論述,本書正是力圖去確認 這些論述的輪廓與內容。本書的焦點在 於國際體系內有關被認定為「原住民 族」—一般理解這些群體是原來居住或 長期居住者,但現在土地被外來者控制 的後代—這些群體的相關趨勢,同時也 在於提供一個理解和評估這些趨勢的基 本規範架構。第二版依舊延續第一版的中心論點:國際法。雖然曾經是殖民主 義的工具,已經發展成支持世界各地原 住民族面對與其明顯不同的群體佔領他 們世居或傳統領時,為了生存和繁衍 所付出的努力。國際法中的此項運動現 在雖然是勉強和未全的,並且未符原住 民族熱切滿盈的期望,然而它卻是與過 去企圖去廢除或壓抑原住民族認同的合法政權形成明顯的對比,此點也是本書 中試圖呈現的。關於原住民族的當代國 際建制在這裡是被認定為形成自國際法中的人權議題內,而這個人權議題是與 聯合國憲章一起被制定,同時,它也使 得國際法漸褪國家中心取向的型態。第二版內容包括國際法中人權議題的發展態勢,而這些國際法的人權議題是自 1996 年第一版出版時就已經發生。本書並不需要瞭解所有相關的發展,而是寧願努力去提供最新的國際法中有關原住民族權利和狀態的整體圖像。第一版中大體上確認了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趨勢,包括最有意義的發展情況,諸如聯合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建立;幾項聯 合國條約監測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委員會、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等等機構的決定;以及圍繞著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對於原住民 族權利接連明確地發表宣言的努力之相關討論。感謝許多學校裡的同事、朋友和我的摯愛,以及過去幾年來讓我得以擁有工作權的原住民族與社群,若沒有他們的洞察力和支持,我是不可能完成這本書的,而這本書中若有錯誤和缺點全都 是我一個人的責任。我特別要感謝在亞 利桑納大學的朋友們和同事們,威廉斯 (Robert Williams, Jr.)和路易士(Luis Rodríguez-Piñero),時常鼓勵我及和我分享討論觀念想法;而法學院院長馬薩若(Toni Massaro),感謝她對我和 其他人在原住民族議題研究上持續且源源不絕的支持。同時我也很幸運可以接受到艾瓦雷茲(Natalia Alvarez),艾佛德森(Gudmunder Alfredsson),邦菲(Arthur Bonfield),柏格(Julian Burger),丘契爾(Ward Churchill),克拉維羅(Bartolomé Clavero),克林頓(Robert Clinton),寇爾特 (Robert T. Coulter),克萊德(Todd Crider),黛思(Erica Daes),卡洛斯(Carlos Deocón),狄洛瑞(Vine DeLoria, Jr.),杜羅夫(Dalee Sambo Dorough),艾格德(Ingmar Egede),福克(Richard Falk),費希爾(Julie Ann Fishel),赫爾(Charles Hale), 海瑞克森(John Henricksen), 葛瑞希(Moira Gracey), 葛洛斯曼(Claudio Grossman), 金斯伯里(Benedict Kingsbury), 金里卡(Will Kymlicka), 漢諾姆 (Hurst Hannum), 赫爾希(Robert Hershey), 休斯(Richard Hughes), 強斯頓(Darlene Johnston), 奎斯 (Kenneth Kress), 呂 本(Thomas Luebben), 萊昂(Oren Lyons), 麥 唐諾(Theodore Macdonald ),麥克爾 姆(Patrick Macklem),路易斯(David Maybury-Lewis), 摩瑞斯(Glenn Morris), 龐 德(Hermann Pünder), 洛伊(Chandra Roy),薩爾福(Deborah Schaaf),謝寧(Martin Scheinin),斯坦瑪浦魯(Elsa Stamatopoulou),斯塔文哈根(Rodolfo Stavenhagen),史崔克 蘭(Rennard Strickland),杜爾堡(Steven Tullberg),韋斯頓(Burns Weston), 維斯納(Siegfried Wiessner),威爾金森(Gerald Wilkinson)和威斯布羅特 (David Weissbrodt)上述這些人以各種 形式給予我的建議和諮詢。再者,我也要謝謝瑪麗娜(Marina Hadjioannou)協助本書第二版的研究工作,以及感謝戴 維斯(Sandy Davis)將草稿排版付梓的努力。此外,幾位我在愛荷華大學撰寫 本書第一版時的學生,以及完成這一版 時所任教之亞利桑納大學的學生,這些學生對於本書的研究和其他工作幫助良多,在此一併感謝!我無法以言諭的方式表達我對下列人士的感謝之意,尤其從他們身上得到的遠 4 5 序言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一、發展的歷程 IN INTERNATIONAL LAW INDIGENOUS PEOPLES 見和激勵:凱麗和瑪麗丹恩(Carrie和Mary Dann),以及其他西休休尼族的成員,尼加拉瓜馬揚納(Mayagna)社區中的阿沃斯汀尼(Awas Tingni)原住民族居民、貝裏斯馬雅(Maya)社群們的領袖和成員們、尼加拉瓜布魯克林李 維拉(Brooklyn Rivera)和阿姆斯壯威金斯(Armstrong Wiggins)的米斯基托 (Miskito)原住民族、普艾布羅(Isleta Pueblo)的阿貝塔(Jos Abeyta)、休休尼(Fallon Paiute-Shosohne)部落的希克斯(Floyd Hicks)、哥倫比亞國立原住 民族組織的葛林(Abadio Green)和其他 領袖,以及許多我從事調查工作時碰到 的其他原住民個人、民族和組織。雖然 在書中未曾明言提及,但必須說明的是 這本書中的許多觀點是來自他們。最後,我感謝我的家人為我所做的一切,他們常常以各種自己都無法察覺的方式來幫助我完成此書。(土桑,亞利桑納S.J.A) 主任委員序/ 依據世界銀行的統計,全球超過 90個 國家計有共約 4 億 7,000 萬的原住民族人口,僅占世界總人口的 6%,我們原住民族的生活領域卻跨越地表四分之一 的面積並且肩負著地球 80% 生物多樣性的維護與存續。過去我們世代的祖先,與自然、與土地、與傳統共生,有自己的社會結構、有自己的文化體制。然而,16 世紀開始,殖民主義帝國擴張,堅信西方的文明規範價值優於與其不同生活方式的原住民族部落,也帶來全球原住 民族的浩劫,此時,殖民國家在國際法的建構中,否定了原住民族的主權地位與權利。二次大戰後,聯合國成立,並於 1948年宣布《世界人權宣言》,第 一條則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 權利上一律平等」,強調自由權與平等權,人權宣言成為爾後原住民族在國際法體系爭取權利的重要基石。臺灣原住民族的權利運動及國內法制的 發展,事實上也深受國際人權及國際法演進的影響,1982 年,聯合國成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WGIP),負責草擬《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DRIP;以下簡稱原權宣言), 而當時臺灣社會正凝聚一股力量,在1983 年,由我本人以及幾位原住民族知識分子,開始了數十年來爭取原住民族 權利的奮鬥,此間,我們成立原運團體,發動多場街頭抗爭運動,爭取原住民族正名、自治及土地等權利,並在1988年,正式發表〈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 言〉,雖然在當時並未獲得社會廣泛的關注,但對此後的原住民族運動具有引導性的作用,也呼應了國際人權暨保障 原住民族權利的潮流。1991年,為使國 內原住民族的艱難現況發聲國際,並參考其他國家可行的策略與作法,我與原 運夥伴拉娃告牧師第一次前往聯合國,在日內瓦舉辦的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會議,並於會中發表〈臺灣原住民族人權 書面報告〉,在與各國原住民族代表交流的過程中,我們更加清楚原住民族一 詞被賦予的重要意義。此後每年我們都積極參與聯合國會議,接軌國際權利的發展,並企圖將相關權利與規則國內法化,這也影響了後續我國《原住民族基 本法》的建構。 1994 年《原權宣言》草案初步獲得 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參與成員的共識與 贊成,同年,我國第三次修憲,政府終於回應原住民族正名運動訴求,將沿用四十多年的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1997年第四次修憲,再將具有集體權概念的原住民族納入憲法,正式承認原住民的「民族」地位。其後,聯合國終於在 2000 年成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 壇」,作為一個永久性且組織位階較高的國際原住民族常設論壇組織,然而當時的《原權宣言》草案並未立即獲得各國的共識與支持。 我國原住民族權利運動組織及其他非政府組織,則奠基於過去參與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及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 經驗,將《原權宣言》草案的精神引入臺灣,在當時政府及社會的支持下,本會研擬《原住民族基本法》,全文共35條,具體落實《原權宣言》內有關平等、自決、生存、文化語言、教育、媒體、工作、決策參與、經濟、社福、土地及資源等權利,在 2005年即公布施行,早於2007年在聯合國通過的《原權宣 言》,是我國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重大里程碑,可見臺灣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腳步,即使放眼世界,也絲毫不會遜色。《原權宣言》對各國來說雖不具強制 性,但具高度規範性的原則與價值,讓國際社會認知原住民族權利是國際人權 體系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並反映了國 際法體系結構的變遷,由傳統國家主義為中心的視野,轉為關懷全球原住民族議題及權利保障的架構與建立。我認為,國際秩序固然隨著世代而更迭,國際法體系的變遷實則牽動全球原住民族 乃至我國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這也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再版《國際法中的原住 民族》此書的原因,期盼藉由本書,回顧過去人權的發展以及國際體系中原住民族權利的建構,並展望未來我們對於國際法規範的實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 譯者序/ 本書作者安納亞教授曾任教於美國亞利桑那大學法律院,並享有「詹姆斯 ‧ 雷諾(Jasmes J. Lenoir)」人權法律與 政策的學銜。2008 年3月,安納亞教授被任命為聯合國原住民人權與基本自由情勢特別報告員(Special Reppoteur on the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f Indigenous Peoples)。眾所周知,安納亞教授是 一位知名的國際原住民族人權與法律的專家。他曾為許多國家中的原住民族與其他組織提供有關原住民族人權議題的義務諮詢,並曾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人權案件中,為許多地區原住民族在法院及國際組織擔任訴訟代理人。在眾多他直得頌揚的成就中,他曾參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起草工作,並且在 《Awas Tingni Mayagna 社群訴尼加拉瓜案》擔任首席律師,獲得美洲人權法院的勝訴判決,其中本案美洲人權法院也首次確立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是國際法的議題。從歷史脈絡的進程觀察,原住民族權利的討論與訴求在國際法中有很大的發展,特別是自聯合國系統成立以來,更是尤其明顯。本書為 1996 年初版之第二版,安納亞教授結合所有最新的條 約,並納入新近原住民族人權事件在國際法上的發展,在內容上分成三大論述面向附加相當詳實的國際人權文件彙編。此三大面向有歷史的縱深、研究析論的廣度,以及未來發展的視野,涵蓋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原住民族人權境況情勢,明確闡釋原住民族在國際法及人權法的發展上,如何從受害者(Victim)到參與者(Participant),進而成為行動者與決策者(Actor)的角色轉變。本書第一部分探討「歷史進程的發展 (Developments Over Time)」,探究原住民族權利從傳統上訴求「主權」迄至當代強調「人權」的轉變歷程。第二部分主在論證自決的定義,首先闡述它的構成要件,並確立自決為國際人權法在適用於原住民族權利時的基本原則。第三部分則專注在國際人權法的實務面,提供各種國際監督、投訴程序,以及管制規範的詳細分析。總的來說,本書的中心論點在於說明國際法雖曾為殖民主義的工具,迄今雖非主動地或非完美地,已漸次發展且持續地在發展成為支持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主要力量。這本書對於當代原住民族的法律與人權 研究及實務具有劃時代的貢獻。首先是提供了原住民族權利的理論基礎,促發學界與實務部門在歷史、現代和新興的國際法中有關原住民族權利的實踐導向。再則,本書為以當代西方法學理論為基礎的國家法律制度注入原住民族歷史觀點與思維的生命力,開啟國際學界對於原住民族法律與人權發展的省思與論辯。此外,本書還留給讀者一個更清晰的了解國際法在過去的失敗經驗,以及從某種意義上說,國際法在今天的發展潛力。 作為本書的譯者,對於我來說是既興奮且更感榮幸。2001年本人赴美求學,相 當慶幸能夠親身受教於安納亞教授,浸淫在其兼具開創性、宏闊性和時代性的學術風範下,奠定本身在原住民族法律與人權的厚實基礎。更令人欣喜的是,本書現在終能以中文在臺灣面世,我國已通過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審議與批准,並完成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且目前正值原住民族自治與各項權利發展的重要階段。對於臺灣原住民族而言,我們必須找到力量,確立原住民族在這個國家乃至於這個世界上的一個主體性位置。否則,在不久的將來,或許原住民族將不復見,連同歷史的記憶也將一併 消逝。最後,希望隨著本書中譯本在臺灣的出版,企盼能夠促發國內更多法律人對於原住民族議題的思考與推動,引領社會大眾共同關注符合國際人權保障潮流的原住民族權利發展,進而體現臺灣作為民主法治與多元文化國家的人權價值。(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蔡志偉)

分類
  • 書籍分類 :政治/外交/國防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原住民族
其他詳細資訊
  • 英文題名: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
  • 適用對象:成人(業務參考),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國際法、人權、原住民族、自決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328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原住民族委員會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綜合規劃處 姓名:潘文成 電話:02-89953174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