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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之裁判書彙編(一)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之裁判書彙編(一)

  • 統一編號GPN:1010902228
  • 出版日期:2020/12
  • 作/編/譯者:最高行政法院
  • 語言:中文
  • 頁數:518
  • 裝訂:精裝
  • ISBN/ISSN:9789865454760
  • 出版單位:最高行政法院
  • 開數:17公分*23公分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380
書籍介紹

本彙編收錄民國108年7月4日起至109年12月止,有關行政訴訟大法庭制度具有參考價值或重要性之裁判書類。
為落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與訴訟當事人憲法平等權,本院大法庭於民國108年7月4日成立,取代判例選編及庭長法官聯席決議制度,開啟司法史上統一法律見解新紀元。
不同於終審法院一般訴訟事件是由5人合議審判,大法庭成員為9人,由院長擔任審判長,提案庭指定1位庭員,與全體法官於法官會議所票選之7位庭員,共同組成。針對提案庭裁定提案的歧異見解或原則重要性見解之法律爭議,經由當事人兩造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言詞辯論,並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之方式,讓真理越辯越明,裁判越經得起檢驗,越獲人民的信賴。
大法庭制度施行已經1年有餘,在本院全體同仁齊心協力下,穩健運作,108年7月4日起至109年12月止,大法庭裁定統一之法律見解計有7則;而各徵詢庭於徵詢程序,即取得與其他各庭一致見解者,則有4則,成效斐然,徹底發揮終審法院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以及促進法律續造功能。
司法資源為有限財,大法庭程序應審慎開啟。是自提案庭徵詢、提案時起,至大法庭裁定,到提案庭評決提交事件,作成終局裁判時止,每一階段皆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為使各界更加了解大法庭制度,與統一法律見解形成之全貌,爰編印本彙編─「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之裁判書彙編」,顧名思義,即彙集本院大法庭裁定及各階段之裁判書類資料,以利法學研究及實務查考。期盼本彙編之出版,能引領行政訴訟繼續精進,落實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依法行政,增進司法功能之宗旨。

目次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之裁判書彙編
目 次

凡例
壹、經大法庭程序統一見解
一、108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遺產稅事件)………………
【後死亡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核課期間起算與認定】
徵詢程序:108年度徵字第3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提 案:108年度裁提字第1號提案裁定…………………
提交事件終局裁判:109年度判字第13號判決……………
二、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遺產稅事件)………………
【計算遺產稅之稅基時,有關「移轉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之量化標準】
徵詢程序:108年度徵字第2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提 案:108年度裁提字第2號提案裁定…………………
提交事件終局裁判:109年度判字第81號判決……………
三、108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綜合所得稅事件)…………
【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
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法官林文舟提出………………………
徵詢程序:108年度徵字第1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提 案:108年度裁提字第3號提案裁定………………
提交事件終局裁判:109年度判字第267號判決………
四、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徵收補償事件) …………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之行政訴訟種類】
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法官吳明鴻提出、大法庭法官鄭小康
及大法庭法官劉介中加入……………………
協同意見書 大法庭法官侯東昇提出………………………
徵詢程序:108年度徵字第6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提 案:109年度裁提字第1號提案裁定………………
提交事件終局裁判:109年度判字第333號判決………
五、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
【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核准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依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裁罰之主管機關】
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法官侯東昇提出……………………
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法官吳東都提出、大法庭法官胡方新
加入………………………………………………
徵詢程序:109年度徵字第1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提 案:109年度裁提字第2號提案裁定………………
提交事件終局裁判:109年度判字第483號判決………
六、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要件之認定】
徵詢程序:109年度徵字第3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提 案:109年度裁提字第3號提案裁定………………
提交事件終局裁判:109年度判字第397號判決………
七、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土地增值稅事件)……
【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起算】
不同意見書 大法庭法官侯東昇提出、大法庭法官吳明鴻
加入…………………………………………
徵詢程序:109年度徵字第2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提 案:109年度裁提字第4號提案裁定………………
提交事件終局裁判:109年度判字第597號判決………
貳、經徵詢程序統一見解
一、108年度判字第472號判決(勞動基準法事件)……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所示勞動條件之變更,採工會同意優先原則】
徵詢程序:108年度徵字第4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二、109年度判字第397號判決(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准一造辯論之「受合法通知」要件之就審期間,對原告不適用】
徵詢程序:108年度徵字第7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三、109年度判字第434號判決(所得稅法事件)……
【公司之股東全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於申報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時,超過其應分配予股東可扣抵稅額之上限,不適用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3款補稅規定】
徵詢程序:109年度徵字第4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四、109年度判字第597號判決(土地增值稅事件)……
【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應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並自102年5月24日起算】
徵詢程序:109年度徵字第2號徵詢書及回復書…………
參、其他(例如撤回徵詢等)
108年度判字第433號判決(土地增值稅事件)………
徵詢程序:108年度徵字第5號徵詢書…………………
撤 回:108年度徵字第5號撤回徵詢書……………
附錄
一、行政法院組織法大法庭相關條文………………………
二、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大法庭相關條文………………
三、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四、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事件言詞辯論要點……………
五、相關法條索引……………………………………………

編/著/譯者簡介

最高行政法院:
我國行政訴訟法制,始於民國3年北京政府設立之平政院,當時平政院除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外,尚設有肅政史,負責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7年全國統一,設立五院,糾彈事件歸監察院職掌。21年11月17日公布行政法院組織法及行政訴訟法,兩法同於22年6月23日施行。司法院亦於同年6月24日公布行政法院處務規程,同年9月1日行政法院正式成立,採一級一審制,事件經行政法院裁判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或抗告。
38年政府遷台後,行政法院遷入司法大廈辦公(74年10月遷至現址,81年12月現址籌建,85年6月竣工),行政訴訟制度仍延續舊制,初期案件量不豐,嗣因經濟發展,民生日富,教育普及等因素,國民權利意識抬頭,行政訴訟案件日漸增加,性質亦趨繁複。70年7月間,司法院鑑於當時行政訴訟法僅有34條,祇就若干重要原則予以規定,諸多程序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順應法治潮流,落實保障人民權益及促進公共利益之旨,著手研修行政訴訟制度,先後歷時11年始完成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87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條文增為308條,廢止再訴願制度,並增加訴訟類型,除原有之撤銷訴訟外,尚有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等,另擴充暫時權利保護之規定。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自89年7月1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採二級二審制,依管轄區域設有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初審及事實審,本院則由原行政法院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法律審及終審審判,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
96年7月4日行政訴訟法再經修正公布,明定徵收裁判費、就審判權錯誤改採移送制,並修正訴訟代理及再審有關規定,自同年8月15日施行。前二者之修正,是行政訴訟制度之原則性變革。
為因應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浪潮,提昇司法審判智慧財產案件之專業及效率,我國於97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其層級相當於高等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負責處理有關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掌理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上開裁判如有不服,可向本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乃有關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審判權之特別規定。
行政訴訟二級二審施行十餘年後,因行政訴訟之第一審法院僅有臺北、臺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造成人民訴訟不便,為解決此問題,並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行政訴訟法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1年9月6日施行,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受理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並將由普通法院審理之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開啟行政訴訟審級制度之新里程。
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710號解釋基於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要求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在執行遣送所需之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應給予受收容人事後之及時司法救濟:逾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應由法院事前審查決定。因而行政訴訟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並自104年2月5日施行,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益之功能愈益發揮。
鑑於司法專業化為司法改革的方向,本院自89年1月起,陸續成立智慧財產、稅務、土地專股,藉由專股審判經驗之累積,提升專業能力與審判效率。106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本院依該法規定設立稅務專業法庭,稅務事件由專股審判演進至專庭審判。本院並引進具有會計、稅務專業背景之聘用稅務事務官,109年起改用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之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審判稅務事件,落實對納稅者權利之保障。
本院為行政訴訟之終審法院,負有統一法律見解之任務。為使本院各庭對於同一法律爭議所持之法律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以確保法官對人民適用法律之平等,及法治國家之法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法律續造之功能,行政法院組織法於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4日施行,在本院設立大法庭,以法庭組織經由訴訟程序統一法律見解,同時廢除原有統一法律見解機制之判例選編及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制度。經此法制之重大修正,本院統一法律見解制度邁入新紀元。
我國都市化快速發展,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為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於人民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揭櫫之意旨,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次修法,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預先解決紛爭、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

序言/導讀

為落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與訴訟當事人憲法平等權,本院大法庭於民國108年7月4日成立,取代判例選編及庭長法官聯席決議制度,開啟司法史上統一法律見解新紀元。 不同於終審法院一般訴訟事件是由5人合議審判,大法庭成員為9人,由院長擔任審判長,提案庭指定1位庭員,與全體法官於法官會議所票選之7位庭員,共同組成。針對提案庭裁定提案的歧異見解或原則重要性見解之法律爭議,經由當事人兩造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言詞辯論,並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之方式,讓真理越辯越明,裁判越經得起檢驗,越獲人民的信賴。 大法庭制度施行已經1年有餘,在本院全體同仁齊心協力下,穩健運作,108年7月4日起至109年12月止,大法庭裁定統一之法律見解計有7則;而各徵詢庭於徵詢程序,即取得與其他各庭一致見解者,則有4則,成效斐然,徹底發揮終審法院確保法律適用一致以及促進法律續造功能。 司法資源為有限財,大法庭程序應審慎開啟。是自提案庭徵詢、提案時起,至大法庭裁定,到提案庭評決提交事件,作成終局裁判時止,每一階段皆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為使各界更加了解大法庭制度,與統一法律見解形成之全貌,爰編印本彙編─「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之裁判書彙編」,顧名思義,即彙集本院大法庭裁定及各階段之裁判書類資料,以利法學研究及實務查考。期盼本彙編之出版,能引領行政訴訟繼續精進,落實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依法行政,增進司法功能之宗旨。 本彙編之編輯,由本院侯庭長東昇擔任編輯小組召集人,委員吳庭長東都、委員吳庭長明鴻、委員鄭審判長兼書記官長小康,費心規劃;黃科長淑櫻、汪科長淑菁、楊科長怡芳和高書記官玉潔,參與執行,同時請徵詢事件、提交事件承辦庭協助編輯,文書科同仁仔細校對。謹藉此對於為本彙編付出心力的各位,表達由衷的謝意。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判、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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