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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函釋彙編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函釋彙編

  • 統一編號GPN:1011000906
  • 出版日期:2021/06
  • 作/編/譯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語言:中文
  • 頁數:357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5323455
  • 出版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開數:21x14公分
  • 版次:三版
  • 價格:定價$250
書籍介紹

本書收錄民國95年至110年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函釋

目次

目次
壹、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函釋
第 1 條相關函釋……………………………………………… 1
第 3 條相關函釋……………………………………………… 2
第 4 條相關函釋……………………………………………… 11
第 6 條相關函釋……………………………………………… 12
第 7 條相關函釋……………………………………………… 25
第 8 條相關函釋……………………………………………… 27
第 9 條相關函釋……………………………………………… 33
第 10 條相關函釋……………………………………………… 37
第 13 條相關函釋……………………………………………… 38
第 14 條相關函釋……………………………………………… 39
第 15 條相關函釋……………………………………………… 66
第 17 條相關函釋……………………………………………… 89
第 18 條相關函釋……………………………………………… 101
第 19 條相關函釋……………………………………………… 104
第 20 條相關函釋……………………………………………… 106
第 21 條相關函釋……………………………………………… 123
第 22 條相關函釋……………………………………………… 138
第 23 條相關函釋……………………………………………… 139
第 24 條相關函釋……………………………………………… 144
第 26 條相關函釋……………………………………………… 160
第 28 條相關函釋……………………………………………… 180
第 29 條相關函釋……………………………………………… 195
第 30 條相關函釋……………………………………………… 211
第 31 條相關函釋……………………………………………… 215
第 32 條相關函釋……………………………………………… 217
第 34 條相關函釋……………………………………………… 222
第 36 條相關函釋……………………………………………… 229
第 38 條相關函釋……………………………………………… 230
第 39 條相關函釋……………………………………………… 233
第 40 條相關函釋……………………………………………… 236
第 41 條相關函釋……………………………………………… 239
第 42 條相關函釋……………………………………………… 248
第 46 條相關函釋……………………………………………… 251
第 47 條相關函釋……………………………………………… 256
第 48 條相關函釋……………………………………………… 260
第 49 條相關函釋……………………………………………… 262
第 50 條相關函釋……………………………………………… 263
第 51 條相關函釋……………………………………………… 265
第 54 條相關函釋……………………………………………… 268
第 56 條相關函釋……………………………………………… 270
第 57 條相關函釋……………………………………………… 271
第 58 條相關函釋……………………………………………… 274
第 59 條相關函釋……………………………………………… 281
第 61 條相關函釋……………………………………………… 282
第 62 條相關函釋……………………………………………… 284
第 63 條相關函釋……………………………………………… 287
第 64 條相關函釋……………………………………………… 289
第 65 條相關函釋……………………………………………… 291
第 66 條相關函釋……………………………………………… 293
第 67 條相關函釋……………………………………………… 294
第 69 條相關函釋……………………………………………… 297
第 71 條相關函釋……………………………………………… 298
第 73 條相關函釋……………………………………………… 299
第 74 條相關函釋……………………………………………… 300
第 76 條相關函釋……………………………………………… 303
第 91 條相關函釋……………………………………………… 304
第 99 條相關函釋……………………………………………… 308
第 100 條相關函釋…………………………………………… 314
第 101 條相關函釋…………………………………………… 316
第 102 條相關函釋…………………………………………… 317
第 103 條相關函釋…………………………………………… 324
第 104 條相關函釋…………………………………………… 326
第 106 條相關函釋…………………………………………… 328
第 110 條相關函釋…………………………………………… 333
第 111 條相關函釋…………………………………………… 335
貳、文化資產相關作業注意事項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
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337
考古遺址普查及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 339
文物普查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 341
無形文化資產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 344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列冊追蹤注意事項…………… 344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列冊追蹤注意事項…………… 345
辦理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審議相關注意事項…… 346
文化資產暨保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 349

序言/導讀

壹、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函釋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 有關眷村文化保存之意義與範圍一案 【文化部 104 年 11 月 18 日文授資局綜字第 1043010305 號函】 一、略。 二、依民國 94 年修正後之文資法,其立法目的於第 1 條即已敘明「為 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 定本法」,爰與修正前的文資法比較,特別強調了文化資產的「活 用」,是以文化資產保存除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外,更包含 修復後之活化再利用。 三、而眷村文化保存之內涵,基本上亦多被視為廣義文化資產保存之 一環,爰「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第 9 條規定 之眷村保存、修復、經營及管理維護,若參照文資法之立法目的, 似亦可認為包含活化再利用在內。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94.02.05 版);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 擇及審核辦法第9條(104.02.03版)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 有關「潘氏澎湖鱷」化石之類別歸屬及化石提報人獎勵之相關疑義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97 年 04 月 25 日文 資籌二字第 0971104379 號函】 一、本案「潘氏澎湖鱷」經鑑定為澎湖馬來鱷新種,依據 95 年 6 月自 然科學博物館簡訊第 223 期登載,其年代最早在 1400 萬年前。故 該化石非人為加工物品,且遠早於人類所出現之年代。 二、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 稱遺址之定義「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 物、遺跡及所定著之空間」,而文資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自然遺物為「指動物、植物、岩石或土壤等與過去人類 所生存生態環境有關之遺物」,顯示需與過去人類有相關性,方能 歸屬於文資法規範之「遺址」類別。 三、另本案化石發現於澎湖西嶼內垵海邊的沉積岩層中,其所出土的 地層與文資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自然地景「指據保育自然價 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項目中之「自然區域、地形」 等特徵相符合,所定義之具有保育自然價故可作為澎湖群島地質 史之保育場域。 四、綜上所述,本案之化石及其所出土之區域,仍請依文資法之自然 地景類別處理為宜。 五、有關是否適用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給予提報人獎勵一節,建議 俟貴府確認其文化資產價值後,再依相關獎勵或補助辦法規定予 以獎勵。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94.02.05 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95.03.14 版) 「土地徵收條例」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究為何指疑義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97 年 11 月 24 日文 資籌二字第 0971113887 號函】 一、查「土地徵收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有關該條例所稱之「古 蹟」究為何指,敬請該部釋示。 二、至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指之「古蹟」係指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指定並公告之古蹟。 三、另遺址係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文化 資產,其文化資產類別不同於古蹟,併予敘明。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14 條(94.02.05 版);土地徵收條例(91.12.11 版) 依「土地徵收條例」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究指為何疑義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97 年 12 月 22 日文 資籌二字第 0973115942 號函】 一、查「土地徵收條例」係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公佈,依當時文資法 規定之「古蹟」係包含古蹟及遺址,故「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 規定之古蹟係包括古蹟及遺址。 二、另,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中新增 之各類文化資產,雖非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規定之古蹟, 惟基於文化資產保存之必要,有關各類文化資產徵收時建議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 7 條規定辦理;並建請貴部研修「土地徵收條例」 第 7 條之規定。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94.02.05 版);土地徵收條例第 7 條 (91.12.11 版) 有關「南管戲曲林吳素霞」登錄為傳統藝術暨技術保存者適法疑義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98 年 04 月 21 日文 資籌三字第 0982104961 號函】 一、所提疑義說明如下: (一)有關傳統藝術保存主題疑義: 1.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傳統藝術包括傳統工 藝美術及表演藝術;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傳統表演藝術 包括戲曲、音樂、歌謠…等藝能類:傳統工藝美術包括編織、 刺繡…等技藝。另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 止辦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登錄公告須為保存者/保存團體之 基本資料。 2.另依文資法第 88 條及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技 術,係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 保護之技術;其保存者,係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 體現者。 二、旨揭南管戲曲屬「藝能」而非「保存技術」範疇;而林吳素霞女士 所精通之藝能當屬傳統藝術之「保存者」而非「技術保存者」,請 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辦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登錄公告。倘林吳素霞女士另具備傳統表演藝術使用之樂 器、道具、服飾之製作、修理技術,貴局始得另案提送「文化資產 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審議委員會審查列冊事宜。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8 條(94.02.05 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第 5、25 條(95.03.14 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 定及廢止辦法第 6 條(94.12.30 版)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之古蹟、歷史建築審議涉及新增有形文化 資產類別實務操作一案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 年 10 月 25 日文資綜字第 1053010658 號函】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61 條規定:「主管機關 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 追蹤…」、「史蹟、文化景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 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 築…價值者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其法 定審查程序如下:一、現場勘查或訪查。二、作成是否列冊追蹤 之決定。」 三、查 105 年 7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新增 「紀念建築」、「史蹟」2 類有形文化資產,其相關施行細則及子法 規定,包括〈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史 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等,刻由本局進行研擬,有關「紀念建 築」、「史蹟」2 類文化資產之登錄基準及相關登錄程序尚未發布, 爰倘有民眾提報該 2 類文化資產時,仍請依前揭本法與施行細則 規定,啟動列冊追蹤之法定審查程序。至如於辦理古蹟歷史建築 指定登錄之審議時,經審議會委員建議改登錄為該 2 類文化資產 者,因依本法第 20 條、第 61 條第 5 項規定進入審議程序者,即 為暫定古蹟、暫定史蹟,建請目前得依相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措 施,俟相關登錄辦法發布後,再進行審議。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14、20、61 條(105.07.27 版);文化資產保 存法施行細則第 8 條(104.09.03 版) 有關建築法第 99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紀念建築」 相關疑義乙案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 年 12 月 13 日文資綜字第 1053012930 號函】 一、略。 二、建築法第 9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紀念性之建築物」與文化資產 保存法所稱「紀念建築」,其定義、認定方式及認定權責機構等, 說明如下: (一)定義: 1.紀念性之建築物:依內政部 76 年 12 月 24 日台內營字第 557142 號函以具有供人瞻仰、追思、留念、紀念等所興建非為廟寺之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中央或省市政府核定有案者。 2.紀念建築:依新修正文資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目規定係「指與 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 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認定方式: 1.紀念性之建築物:依內政部 76 年 12 月 24 日台內營字第 557142 號函經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有案者。 2.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審議登錄者。 (三)認定權責機構: 1.紀念性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 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2.紀念建築:依文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紀念建築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三、綜上所述,建築法所稱「紀念性之建築物」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 稱「紀念建築」其定義、認定方式及認定權責機構均有所不同, 惟建築法中「紀念性之建築物」,於符合紀念建築之登錄基準時, 自得經審議登錄為「紀念建築」,而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 而依文資法登錄之紀念建築於符合「以具有供人瞻仰、追思、留 念、紀念等所興建非為廟寺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中央或 省市政府核定有案者」時,自亦屬建築法所稱之「紀念性之建築 物」。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18 條(105.07.27 版);建築法第 2、99 條 (101.01.05 版) 有關「依修正前文化資產保存法成立之『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得否 審議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 化資產及相關事項」疑義 【文化部 107 年 03 月 26 日文授資局綜字第 1073003242 號函】 一、略。 二、按 106 年 7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審議會…置委員 9 人至 21 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 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前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審議 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至於前述 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組成之審議會及聘任之審議委員,依法規不溯 及既往原則,其任期得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次查 105 年 5 月 27 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規定,係將傳統藝術修正為「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以 及增訂「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等類無形文化資產。爰 所詢有關貴府任期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始為屆滿之「傳統藝術審 議委會」自得就修正後本法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 及相關事項進行審議;至是否另得審議「口述傳統」、「傳統知識 與實踐」二類無形文化資產及相關事項,還請依前述文化資產審 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規定,審視該審議會所遴聘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是否具備該二類別文化資產之相關學術專長 或實務經驗,並於法定之審議會委員組成人數範圍內予以增聘、 補聘,或另組成「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二類之文化資 產審議會,俾符合專業分工之立法目的。 相關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6 條(105.07.27 版);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 及運作辦法第 4 條(106.07.27 版) 有關「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生效要件及相關執行」疑義 【文化部 107 年 04 月 17 日文授資局綜字第 1073004003 號函】 一、略。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 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 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三、次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17 至 19、46、61 及 67 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 史蹟、文化景觀及古物等,應由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指定或 登錄審查後,辦理公告,始屬文資法第 3 條所定「文化資產」。主 管機關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法律性質,核屬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之「對物一般處分」,並依該法第 110 條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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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文化資產保存,文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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