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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

中華民國109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

  • 統一編號GPN:1011000952
  • 出版日期:2021/08
  • 作/編/譯者:監察院
  • 語言:中文
  • 頁數:657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724301
  • 出版單位:監察院
  • 開數:16開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730
書籍介紹

本彙編係將監察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至12月經審查決定成立之彈劾案,予以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參考。本彙編內容包括彈劾案文及行政機關懲戒執行情形等資料,按彈劾案審查決定成立之先後順序編輯成冊,俾利查考。

目次

中華民國109年監察院彈劾案彙編
目 次
1、金門縣衛生局局長王漢志酒後大鬧急診室,對醫師與保全人員為肢體推拉,並語出不遜,妨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核有重大違失案1
2、空軍F-16戰機於107年6月4日萬安演習發生撞山意外,致飛官殉職,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所屬史青年、賴文生、盧易舜、莊春源、區劍飛等人,核有重大違失案9
3、屏東縣麟洛鄉第15、16屆鄉長李新煌及第17屆鄉長蔡志和,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承包工程廠商之賄款,違失重大案23
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吳振富,擔任該院民事執行處庭長期間,要求法官助理處理私務及按摩刮痧,言行不檢,情節重大案38
5、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郭玉林於承辦之判決書,載入與案情無關之批判文字,混淆司法書類公信性與嚴謹性,違失重大案50
6、107年10月21日發生普悠瑪列車重大翻覆事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鹿潔身,及其所屬柳燦煌、吳榮欽等人,違失情節重大案63
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公開不利於被告之心證、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及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之情事,違失事證明確案84
8、國立交通大學教授林顯豐兼任該校生醫工程研究所所長期間,兼任氣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事證明確案107
9、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珂惠,於任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期間,偵辦105年度偵字第8561號案件、107年度他字第757號案件,顯有違失案114
10、屏東縣三地門鄉前鄉長歸曉惠,及前主計主任蘇美蓮,明知前出納侵占公款之違法失職行為,均未本於權責,依法處置,違失事證明確案123
1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法官張耀宇,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進行,且未迅速審結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件,致收容人多執行6日,斲傷司法威信案131
12、雲林縣消防局前局長戴天星,納公務車為私人目的使用,並以國家預算支應油資,謀取不法利益,復違反備勤應在勤務執行單位之規定,顯有違失案146
13、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前主任委員陳誼誠,於參加年終尾牙餐會時,趁A女唱歌不及抗拒之際,違反其意願親吻臉頰,嚴重影響機關信譽案155
14、蔡樂生於擔任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校長,及前於擔任該縣馬公市中山國民小學校長期間,於上班時間頻繁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核有重大違失案162
15、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柯盛益,承審案件多次以羞辱性之不當言詞斥責、辱罵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等到庭人員,核有重大違失案186
16、南投縣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與該縣竹山鄉公所前主任秘書洪丞俊,於任職期間,共謀利用發包工程之職權藉以收取回扣,核有重大違失案198
17、趙宏翰於擔任臺東縣大武鄉第16屆、第17屆鄉長,及該縣大武鄉公所秘書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違失情節重大案251
18、莊仁舜於擔任彰化縣田尾鄉鄉長期間,洩漏投標廠商資料、遊說廠商不為投標、收取工程回扣款,事證明確,違失重大案263
19、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朱中和經常於正常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且具常態性,並加班不實,損及司法形象案294
20、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前局長、秘書處處長李朝塘於任職期間,兼任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案304
2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部主任陳立奇,利用委外辦理4件社區整合式長照藥事服務計畫的勞務採購案,主導不實發包、驗收,及經費核銷,違失重大案308
22、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長張瑞雄於搬離承德首長宿舍後,未依規定將宿舍辦理歸還,仍由其妻女續住,並由學校為其不當支付相關費用,違失重大案323
23、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王全中,於其胞妹所涉之刑事訴訟中,以辯護人自居,積極參與相關程序,嚴重損害檢察官形象及司法公信案328
24、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於102及103年間,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計新臺幣98,679元,違法事證明確案334
25、桃園市政府前顧問李雲強於任職期間,兼任長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案346
26、林重宏任職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聯隊部少將三級聯隊長期間,多次以通訊軟體向女性部屬傳送不當稱謂及簡訊,嚴重損害國軍形象案350
27、彰化縣田中鎮長洪麗娜於擔任該鎮鎮長職務期間,另有兼任所轄乾德宮代表人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案355
28、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朱松偉,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向業者收受賄賂與餽贈,並以不實之發票詐領局長特別費,違失事證明確案360
29、羅雪珠於任職苗栗縣頭份市市長期間,兼任指南園藝社商號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案379
30、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神經科部周邊神經科主任林俊杰,開立不實診斷書,使被保險人詐得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核有重大違失案383
31、屏東縣琉球鄉前鄉長蔡天裕、陳隆進,及該鄉公所前課長白國榮、前課員蔡川福等人,涉及多起工程貪瀆及行政違失,情節重大案396
32、國防部參謀總長春節視導任務專機撞山失事,空軍氣象聯隊第八基地天氣中心主任任亦偉、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戰術管制中心管制長周士凱,違失重大案413
3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於翁茂鍾涉訟期間,未避嫌買入翁茂鍾所經營事業有關股票,違失重大案446
34、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機會,17次詐領出差旅費,並於奉派出差期日從事私人行程,違失重大案562
35、雲林縣議會前秘書長張耀文於任職期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為持續非法傾倒廢棄物,進行請託關說,違失重大案569
36、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許玉秀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詐得補助款共新臺幣30萬2,850元,違法情節重大案577
37、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督導方碩堂,利用辦理工程採購案件之機會,接受廠商招待;技術員王國銘除接受廠商招待外,並收受賄賂,違失事證明確案592
38、顏新章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等與業務無關之行為,核有違失案615
39、彰化縣伸港鄉鄉長曾煥彰利用辦理監造及新建工程機會,內定特定廠商得標,事後收取回扣新臺幣828萬8,000元,嚴重敗壞法紀案625
40、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教授兼前系主任沈子勝,利用擔任國家考試典試委員兼召集人之機會,洩漏試題重點,嚴重斲傷國家考試之公正案636

序言/導讀

編輯例言 一、 本彙編係將監察院民國109年1月至12月經審查決定成立之彈劾案,予以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參考。 二、 本彙編內容包括彈劾案文及行政機關懲戒執行情形等資料,按彈劾案審查決定成立之先後順序編輯成冊,俾利查考。 三、 本彙編編刊之資料,如有錯誤,尚希賜告監察院綜合業務處,俾便勘正。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彈劾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657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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