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中華民國審計部獨立行使審計職權,監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預算之執行,並就其運用資源之經濟性、效率性及效果性進行考核,本書揭露桃園市政府辦理中壢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執行情形,對於民間機構資金未如期到位及興建進度嚴重落後,未依營建署考核預警意見及專案管理顧問通報,善盡履約應有之注意及主辦機關職責,影響整體計畫執行成效;終止契約後未妥酌法令規定,以民事訴訟途徑訴請法院判決,逕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土地地上權,致民間機構以權益受損為由提出行政訴訟,復於敗訴確定後,始進入民事訴訟階段,地上權登記尚未塗銷,影響後續招商,開發計畫陷於停滯。經促請桃園市政府檢討改善,除重新辦理招商,已修訂契約相關條文以加強民間機構財務監督、施工進度管理及興建資產交付信託等機制,並遵循法院裁定及進行民事和解,順利取回計畫用地,有助興建計畫進度推展。
目次
壹、簡述
一、調查緣起
二、調查範圍
三、調查重點
四、調查方法及限制
貳、專案調查辦理結果
一、計畫推動概況
二、主要調查發現
三、調查意見及處理
四、陳報監察院處理情形
參、行政機關回應情形
肆、後續改善及整體效益情形
伍、結語
編/著/譯者簡介
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民國 36 年憲法頒行,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並於監察院設審計長;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權由審計機關行使。
序言/導讀
本專案審計報告揭露桃園市政府辦理桃園市中壢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於BOT案履約期間對於民間機構資金未如期到位,未
依內政部營建署考核建議,落實監督履約應有之注意,且獲知專案管理顧問公司之預警事項,卻未善盡主辦機關權責,及時依投資契約規定積極處理,影響政府公共工程建設期程等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並依審計法第69條及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予以糾正;另對於促參計畫重新招商、監督履約等相關執行缺失,業已促請該府檢討改進。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出版品網址(線上版或試閱版):連結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審計部,專案審計,中壢污水,設定地上權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25
授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