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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方式之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

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方式之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

  • 統一編號GPN:1011100001
  • 出版日期:2022/01
  • 作/編/譯者:監察院
  • 語言:中文
  • 頁數:185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724561
  • 出版單位:監察院
  • 開數:16開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200
書籍介紹

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係依據法官法第73條、第74條以及第89條規定所形成,其評定項目、方式及救濟程序等相關事項授權由司法院、法務部訂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係機關首長於每年年終對轄內法官及檢察官年度職務評價之程序,法律效果上仍沿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給予獎金及晉級制度精神,且為維護司法獨立性考量,並摒棄考績丁等之淘汰機制。然以現行實務運作上,該制度是否能發揮原先公務人員考績法獎優懲劣效果,進而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司法受益權,應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目次

題目: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方式之檢討1
壹、通案調查研究主旨1
一、研究緣起1
二、研究目的1
三、研究範疇1
貳、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2
一、制度源起2
二、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介紹2
參、研究方法與過程38
肆、研究發現與分析39
一、司法官「職務評定」歷來辦理情形39
二、法官晉敘至800俸點所需最少年數一覽表51
三、法官法施行後,司法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提起行政救濟情形53
四、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之影響說明表57
五、103年度及106年度各級法院法官評核之統計數表及相關分析資料60
六、監察院諮詢及機關座談會議,案關議題研析情形:62
(一)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會影響受評者取得評定獎金多寡、俸級晉敘等獎懲效果,決定程序是否有必要透過外部人員參與,以確保職務評定之公平性?如採肯定見解,方式應如何為之?62
(二)職務評定目的為何?其是否屬於廣義「職務監督」之一種態樣?現行實務上,職務評定與職務監督(法官法第21條)、個案評鑑(法官法第5章)、全面評核(108年7月17日法官法第31條公布刪除)、懲戒(法官法第7章)、刑事補償等制度之間關連性為何?69
(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7條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7條規定評定結果只區別「良好」、「未達良好」二類等第,是否能如實反映受評人之工作表現以區分優劣?是否針對職務評定項目、等級、程序等相關內容作改善以激勵優秀法官、檢察官(例如評定為優秀給予2個月~4個月獎金)?79
(四)職務評定被評列未達良好者,除了職務評定辦法規定無評定獎金及無法晉級外,是否還有產生其他不利法律效果?相關規定是否均有符合釋字第443號理由書揭示法律保留原則?85
(五)法官受懲戒處分後,如發現懲戒事由發生年度職務評定(或考績)為「良好」(或甲等),是否得事後撤銷原職務評定(或考績)並剝奪原評定獎金(或考績獎金)?實務上是否有發生過相關案例?89
(六)依照職務評定法定程序中,對於部分未達良好情形,未給予受評定人陳述意見機會,是否有改善空間?95
(七)以銓敘部數據資料顯示,101年至108年間每年受評定為良好者比例達96%以上,試問法官法第74條第2項規定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可連晉二級是否妥適?法官法施行後依該規定連晉二級人數及比率為何?98
(八)職務評定制度是否有必要增訂司法官退場機制之法律規範?現行制度對於不適任卻未達移送評鑑、懲戒程度之司法官如何改善?102
(九)其他足以提升「法官職務評定方式」之成效方法、政策上之策進作為及相關補充說明?112
伍、結論與建議123
一、司法官職務評定等第分成「良好」、「未達良好」兩類,以職務評定銓敘審定情形而論,法官101年度至108年度受評定良好比率平均為97.71%,未達良好比率平均僅2.29%;檢察官101年度至109年度受評定良好比率平均為98.5%,未達良好比率平均僅1.5%,已喪失職務評定之篩選功能,亦與官方、學界及媒體之民意調查人民對司法公信力情形,兩者間顯有落差。為符合國人對於司法改革殷切之期待,允宜檢討職務評定項目標準是否符合明確性、可操作性及鑑別性,例如可參考美國法之法官通案正面評鑑制度作為他山之石,修正職務評定方式及標準,以明確區分優劣,使職務評定制度發揮人事評價之實質功能,達到獎勵優秀司法官效果,提高其執行職務之品質129
二、職務評定被評列未達良好者,除了職務評定辦法規定無評定獎金及無法晉級外,仍有限制該受評司法官擔任特定職位之規定,且依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應」評列未達良好事項,均產生不利之規制效果,逾越法官法第73條第2項及第89條第1項規定授權之範圍之虞,似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不利處分應有法律依據之法律保留原則,允宜檢討法官法相關規定或授權依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38
三、職務評定結果,將影響司法官年終考績獎金及俸級晉敘,學者專家咸認可能使司法官為獲得評定獎金,配合主管要求或要求有其不合理之處,甚至有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舉措,恐有影響司法官行使職權之獨立性之疑慮,爰建議職務評定僅作司法官平時執行職務之考核,應與獎金制度脫鉤,以維護司法官行使職權之獨立性149
四、倘職務評定與年終績效獎金制度脫鉤,僅作司法官平時執行職務之考核,為使評定結果更具完整性及客觀性,以作為司法官調動、升遷等職位適格之人事參考資料,職務評定期間允宜以2年或3年為期,俾適切理解司法官職務表現優劣點,作為升遷調動之依據154
五、現行職務評定相關辦法規定評定種類分成良好及未達良好,具有規制司法官之年終績效獎金或晉級之效力,功能上屬於司法官廣義監督機制一環,其評定結果亦屬人事考核任用參考資料,非純為司法官之給與事項。是以,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立法目的、法律效果及規範所欲達成之功能角度觀之,允宜調整職務評定事項置於法官法妥適章節,方符合法律體系一致性155
六、依現行實務見解,司法官受懲戒處分後,得事後撤銷原職務評定(或考績),並剝奪原評定(或考績)獎金與晉級。惟撤銷原職務評定(或考績)並剝奪原評定(或考績)獎金與晉級之時效未明文規定,為杜法律適用之爭議,允宜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3號、第474號解釋,明定有關更正職務評定等相關時效,以貫徹憲法上對公務員權益之保障意旨,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157
七、有關司法官職務評定之方式,可借鏡世界法官憲章之「司法委員會模式」及美國法之「法官正面評鑑制度」,得以組成一個獨立委員會模式考核司法官平時表現,且該委員會應有司法官以外身分之委員(如法律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占總數半數以上,使提供評定資料者更為多元,希冀評定結果能更貼近司法實際狀況。除此之外,為使外部監督形成司法有效防腐機制,司法院及法務部應隨時檢討法官法相關法令,將司法官職務評定結果,經由適當方式及內容公開給民眾知悉,以促進司法改革之步伐,進而符合人民之期待163
八、針對尚未具有違法失職之懲戒事由但數次評定為未達良好之司法官情形,目前對此情形未建置淘汰機制,恐影響人民司法受益權。爰此,學者專家有建議,職務評定制度應檢討對於不適任司法官者設置淘汰發動機制,以發揮職務評定制度人事考核意旨,而具有獎優汰劣功效
171
參考文獻182

序言/導讀

  每一位要成為司法官的法律人,在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受訓,都會看到高舉著「謀國忠、律己嚴、認事明、用法平」的院訓,也會再看到司法官第七期葉雪鵬司法官所抄王陽明傳習錄的條幅「如問一詞訟,不可因其應對無狀,起個怒心;不可因他言語圓轉,生個喜心;不可惡其囑託,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請求,屈意從之;不可因自己事務煩冗,隨意苟且斷之;不可因旁人譖毀羅織,隨人意思處之。這許多意思皆私,只爾自知,須精細省察克治,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杜人是非。」然而,社會上各界卻常抱怨司法裁判品質良莠不齊,司法行政欠缺內部管控機制,無法淘汰不適任司法官,而引發諸多民怨,其原因究竟為何?   按憲法第80條規定審判獨立原則,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相應於此,憲法第16條規定也同時保障人民的訴訟基本權,從憲法體例而言,權力分立原則兼具「制衡」與「效能」功能,其最終目的即為保障人權。意即,維護法官的「審判獨立原則」,其本質即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所揭櫫之「公平法院原則」,司法行政應就法官審理是否合乎「公平法院原則」加以監督,否則,審判獨立原則就脫離人民而成為司法獨裁的統治工具。據此,法官法第1條第1項方規定:「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其意在此。   在法官法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6日施行前,司法官人事相關法令散見於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並無專為司法官而制定的法律,立法者特別考量司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特研議制定司法官有關事項之「法官法」,以建立司法官管考機制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目前依據法官法就司法官行政監督主要有:1.(狹義)職務監督;2.法官自律機制;3.個案評鑑;4.司法懲戒;5.職務評定;6.全面評核(廢止)等機制,其各有不同目的與功能。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9年8月12日第6屆第1次會議決議就「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是否能達成,獎優懲劣效果,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司法受益權,為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是故,本專案研究報告所要探究為司法官職務評定方式,以現行法制而言,是否能落實國民主權原則,維護人民訴訟權,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主要介紹內容有法官法及相關法令所建構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包含評定之目的、對象、種類、項目、內容、法律效果、組織及程序等規範,另就法官法施行前後之司法官考績及職務評定統計資料為基礎,深入瞭解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整體運作情形,並邀請學者專家對此制度表示意見,探討主題涵括:職務評定決定程序是否須透過外部人員參與?職務評定相關法令規定是否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職務評定獎金制度之妥適性?職務評定制度是否應增加淘汰機制?等各層面議題,希冀經由本報告能拋磚引玉,使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至臻完善,以發揮制度所欲達到目的及功能。   88年翁岳生大法官出任司法院院長時曾表示,「司法要跟著時代步伐走,最重要的是要贏得人民的信賴,這是司法改革的基礎,很遺憾的,過去,司法沒有良好的人民信賴司法傳統……」在105年5月20日蔡總統第14任就職演說亦指稱:「……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是人民普遍的感受。」蔡總統於106年7月10日出席司法改革會議時,特別強調:「法官和檢察官進用和淘汰機制的改革,是無可迴避的。」循此而論,司法制度的癥結仍是在人的因素,目前司法改革還在轉型期,監察院期待透過本報告,能加速司法改革,符合法治國基本原則,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不再遙遠,贏得人民的信賴,是為序。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職務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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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頁/張/片數: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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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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