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為管理放射性物料,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民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目次
法律細則
標準
辦法
規則
導則/審查導則
規範
方針/要點
編/著/譯者簡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核廢料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286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第一組
姓名:劉家宏
電話:02-22322315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