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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彙編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彙編

書籍介紹

為管理放射性物料,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民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目次

法律細則
標準
辦法
規則
導則/審查導則
規範
方針/要點

編/著/譯者簡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核廢料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286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第一組 姓名:劉家宏 電話:02-22322315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