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自2005 年修法後,亦加入了文化景觀的類別,開始了各項的文化景觀普查、調查與登錄之工作。各縣市政府在登錄許多文化景觀案例之同時,即面臨保存、維護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2016年7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通過,對於文化資產的類別和定義進行了論述之調整,因此「文化景觀保存操作手冊」的編輯及重新出版有其必要性。
本手冊之出版將提供各縣市主管機關、文化資產專業規劃團隊及文化景觀所有人、使用人與管理人等相關權益關係人了解與參考使用,使第一線行政人員、及執行的專業團隊,在執行文化景觀登錄與保存相關案件時能有所依據,使文化景觀能正確地扮演其在文化資產保護體系中所應有的角色。特別是在文化景觀登錄後,透過保存維護計畫等相關計畫之訂定,與使用人及管理人的合作,確立可行的保存維護方式,促成輔導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持續維繫文化景觀之文化資產價值。由於文化景觀在概念與操作上,遠較建築物的古蹟與歷史建築複雜與多樣,手冊在編排上包含以基本觀念與登錄行政的「文化景觀保存操作手冊」,及提供深化操作的「文化景觀保存維護專論」兩大部分互相搭配,以滿足不同使用者的運用需求。
目次
前言
《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景觀相關法規架構
第一章 文化景觀基本觀念
1-1《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景觀定義
1-2《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景觀之種類
1-3《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景觀之登錄基準
1-4文化景觀的定著土地範圍
第二章 文化景觀登錄作業
2-1列冊追蹤
2-2登錄流程
2-3重要文化景觀
2-4各階段之提醒與建議
2-5暫定文化景觀程序與執行
2-6廢止登錄及變更類別
第三章 保存維護操作
3-1文化景觀保存維護基本精神
3-2保存及管理原則
3-3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
3-4文化景觀保存計畫
3-5因應計畫
3-6獎勵措施
第四章 進階管理與管制工具
4-1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4-2其他管制工具
第五章 Q&A
附錄
一、檢核表
二、文化景觀元素與災害因子對照表
序言/導讀
第一章 文化景觀基本觀念
「文化景觀」原先來自於地理學界對環境的觀察與分析,特別是著重於人和自然互動的過程與結果。近年來則成為不同國家、國際的文化資產制度中的新興類型。我國自20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加入文化景觀類型,並於2016年修法調整文化景觀之定義、施行細則種類、登錄基準等,架構了文化景觀的整體操作方式。
1-1《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景觀定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文化景觀的定義: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文資法》第3條第1款第7目)
依照上述之定義,一個文化景觀若要登錄,最核心關鍵在於須能具體指出人類如何與自然環境長時間的相互影響。此一相互影響會構成文化景觀的「主題」,透過該主題來反應場域空間所具有的價值。
文化景觀是指「人類長時間利用自然資源而在地表上形成可見整體性地景或設施…」(《施行細則》第6條),強調這些類型的場域空間,須能反應「人類長時間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在地表上形成整體性的地景或設施。
綜合上述,文化景觀做為文化資產,在類型上應具有下列的特性:
(1) 以場域性的空間為主,通常面積較大的一片空間,主要的標的不是建築物(群)。
(2) 是整體性的地景或設施,而非單點/單獨的構造物與設施。
(3) 場域空間須能清楚呈現與論述人類如何和自然環境長時間相互影響,利用自然資源。
(4) 此一場域須能展現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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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文化資產保存 ,文化景觀
- 附件: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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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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