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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增訂版)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增訂版)

  • 統一編號GPN:1011200011
  • 出版日期:2023/01
  • 作/編/譯者:林會承
  • 語言:中文
  • 頁數:352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6267232057
  • 出版單位: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開數:16開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600


書籍介紹

本書旨在以宏觀的歷史演變為主軸,透過客觀而詳實的史料來重現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程的輪廓。書名「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中,「台灣」一詞,在清代及日本時代係指台灣島及澎湖,在戰後係指台灣島、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邊的小島;「文化資產保存」一詞,因國家及時代,而有所不同,這個名詞既重要又複雜,在導論中將詳細的說明;至於「史綱」一詞,在於表明本書的內容,主要描述有文字記載以來,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史發展的脈絡及概況,但是為了具有較佳的參考價值,因此將其細節部分列為附註、或整理成表格列於書後。此外,為了有助於讀者對於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程有全面性的瞭解,將重要的歷時性史料整理成:表1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大事紀年表、表2 台灣文化資產法規增修年表、表3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年表、表4 台灣歷年重要文化資產普查活動。

目次

前言
導論
壹、法制建置前文化資產的記載
 一、方志中文化資產的定位
 二、方志中古蹟的條目及內容
 三、民間的文化資產保存作為
 四、小結
貳、「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時期
 一、市區改正與保存事務浮現
 二、「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在台公布施行
 三、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指定保存及相關保存事蹟
 四、小結
參、戰後初期的雜沓與重建
 一、戰後前期的雜沓
 二、60 年代中期文化作戰與「古物保存法」修正
 三、70 年代晚期鄉土文化保存與「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函頒
 四、小結
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 版時期
 一、法規與機制
 二、主管機關的保存成果
 三、相關單位的協力政策及作為
 四、民間的保存活動與事蹟
 五、小結
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 版時期
 一、法規與機制
 二、行政機關的保存成果
 三、保存事件
 四、小結
陸、「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 版時期
 一、「文資法第3 版」修正的概要
 二、文化資產保存的執行與維護
 三、保存事件
餘論
參考書目
表格

編/著/譯者簡介

作者
林會承
學歷
逢甲大學建築系學士、成功大學建築系碩士、英國愛丁堡大學建築博士
教職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名譽教授
主要著作
《清末鹿港街鎮結構》、《台灣傳統建築手冊》(形式與作法篇)、《澎湖望安島六聚落空間與形式之建構》、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台灣建築史綱》(與徐明福、傅朝卿合著)

序言/導讀

【前言】 以國際視野、以台灣立場,來撰寫一本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歷史大綱,以供文化教育行政人員、相關系所師生、 以及文化工作者參考之用,是我近年來的計畫目標之一。大約從20 年前開始,我利用手頭上的有限資料,接連發表了數篇先期研究成果;2008 年底,透過既往的研究心得,開始嘗試建立完整的論述架構,以及進行部分章節的試寫工作;而於此同時,數種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斷代史或基礎研究成果先後問世,對於不同時期的相關資料提供了良好的參考價值;加上自2001 年以後,因編輯《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年鑑》之需,而陸續蒐集整理「文化資產 保存法」施行後的相關史料,使得撰述條件漸趨成熟。2009 年8 月以後,學校核准我一年的教授休假,讓我有較充裕的時間,可以心無旁鶩的展開書寫工作。 撰寫一本通史性的著作,原本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台灣近代四百多年來,經歷過五個政權先後統治,各時期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觀念、機制及成果不一,加上史料分布既廣且雜;而近年來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環境處於急遽成長及變異的階段,尚未定型;以及於1999 年九二一大地震之後,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活動蓬勃發展,猶未沉澱,總體成效一時之間尚難以客觀評估;上述的情況,增添了瞭解及撰述的複雜度及困難度。即使如此,有鑑於近年來,台灣多所公私立大學設立了專業系所、多座大型的公立博物館先後成立、數個中央部會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務列為施政、督導、獎助或考試的單獨類別、以及每年發表或出版的文化資產保存相關專業或通俗的論著為數眾多等,使得文化資產保存具有獨立學門的雛形。為了有助於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茁壯發展、以及滿足台灣社會現階段的需求,也只能勉強為之,至於前述的不確定性,在本書中盡可能採取中性描述,而不添加過多的價值判斷。 本書旨在以宏觀的歷史演變為主軸,透過客觀而詳實的史料來重現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程的輪廓。書名「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中,「台灣」一詞,在清代及日本時代係指台灣島及澎湖,在戰後係指台灣島、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邊的小島;「文化資產保存」一詞,因國家及時代,而有所不同,這個名詞既重要又複雜,在導論中將詳細的說明;至於「史綱」一詞,在於表明本書的內容,主要描述有文字記載以來,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史發展的脈絡及概況,但是為了具有較佳的參考價值,因此將其細節部分列為附註、或整理成表格列於書後。此外,為了有助於讀者對於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程有全面性的瞭解,將重要的歷時性史料整理成:表1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大事紀年表、表2 台灣文化資產法規增修年表、表3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年表、表4 台灣歷年重要文化資產普查活動。 文化資產保存涉及土地、構造物、名銜或物質權益,以及如導論所言,其價值是隱性而緩慢的,極易遭到破壞或遺棄,無法單憑道德性訴求,而需透過政府法制的建構,才能有效的推動保護工作,換言之,法律為文化資產保存的基礎。有鑑於此,本書以法制為基準,將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程區分為以下的六個時期:(1) 法制建置前文化資產的記載、(2)「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時期、(3) 戰後初期的雜沓與重建、(4)「文資法第1 版」時期、(5)「文資法第2 版」時期、(6)「文資法第3 版」時期。在各法制時期中,大體上區分為以下的四個面向,依序分項介紹:法規與機制、主管機關的保存成果、相關單位的協力政策及作為、民間的保存活動與事蹟。 在內容方面,於1982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 版」)公布施行後,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大體上採取中央集權制,因此以全國性的事務為主要的敘述對象;1997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公布,將古蹟的主管機關改為各級政府,開啟了中央與地方分權負責之門;2005 年「文資法第2 版」施行後,進一步的改採中央與地方雙軌制,致使地方力量的崛起;2016 年「文資法第3 版」施行後,文化資產類別增加成為14 種,其中的大多數者均擁有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只有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二種由地方政府所自行負責;前述的三個時期中的主文部分仍以全國性的事務為主,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要法制,於適當小節中加以說明。其次,大約在1990 年代後期,台灣社會文化意識興起,相關部會或機構的政策及計畫多將文化或文化資產保存列為工作內容的主題之一,以及做為遴選工作團隊的評估指標之一,對於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成果有相加相乘的功效,為了完整瞭 解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總體面向,本書的內容涵蓋其他機關的相關作為,而不僅限於主管機關所推動的法定文化資產保存業務。 為了書寫及閱讀上的方便,本文中的機關名稱以簡稱為主,以下為常見的簡稱及其全銜:文建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資中心(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傳藝中心(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文資總處(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農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在年代簡稱方面,其所指涉的意涵,類似如下:20 年代(1920-1929)、60 年代(1960-1969)、70 年代(1970-1979)等。此外,少數的同義字之運用因時代或習慣不同而有所差異,如「蹟」或「跡」、「記念」或「紀念」、「岩」或「巖」等,本書以忠實呈現原始文件或法規的書寫方式為原則,而不加以統一。 在蒐集整理史料及田調觀察之時,隨著手頭資料增多,越是發現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歷程及內容的複雜性及豐富性,遠超乎預期之外,許多事務是我以往所不知、或僅片斷瞭解,撰述過程可說是邊學邊寫,在一時之間很難周全或圓滿;其次,筆者專長為建築史、聚落學及有形文化資產研究,對於無形文化資產及自然遺產的理解及接觸有限,在撰述時只能參考相關資料或就教於友人;上述的缺失,只能請讀者見諒。另外,本書所運用的資料以至2009年底為準,在此之後的資料,請參閱該年度的《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年鑑》。 筆者在1977 年因撰寫碩士論文之故,而介入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活動,30 多年來,伴隨著鹿港老街保存運動、「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九二一大地震、「文資法第2 版」修正公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成立等一路走來,深刻感受到現今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成果,是許多學者專家、行政人員、文化工作者、大眾傳播記者、學校老師、甚至文化資產所有權人及地方鄉親辛勤付出、共同努力,一點一滴、集腋成裘而有,相當的不容易。本書的撰述,除了前述供作教學研究參考之外,同時也藉以對投注於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前輩及朋友們表達敬意,另一方面,也希望有助於國人疼惜這些得來不易的珍貴但脆弱的資產。 本書初稿完成後承蒙許雪姬、傅朝卿、黃俊銘三位教授在百忙中提供珍貴的修正意見及相關資料或訊息,撰寫期間承蒙黃士娟、黃琡玲、陳思萍、陳佳慧、蔡幸真、劉郡芷等小姐協助資料蒐集、整理或翻譯,以及許多朋友或學生在相關工作上的幫助,上述諸位均為義務協助,謹此表達謝意。 此外,感謝台灣文創發展基金會王榮文兄支持本書初版的印行,以及遠流出版公司黃靜宜、張詩薇、陳錦輝等先生小姐在編校印刷上的協助。(本書原有的「前言」,書寫於2011 年4 月之前,然而於2016 年7 月「文資法第3 版」修正公布後,國內「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種類及類別有明顯的改變,為了方便讀者的認知,本「修正版」的「前言」,包括了原有的內容、以及新增的「文資法第3 版」簡介) 【增訂版簡要說明】 於本書初次出版(2011 年4 月)不久之後,台灣文化資產的內容及作法產生明顯的改變;首先是於2016 年7 月,於本書原版印行的五年多之後,國內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再次進行大規模的修正及公布,首度將文化資產的種類區分為「有形文化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兩大類,將其類別提高成為14 種之多;接下來2017 年9 月文化部展開了「再造歷史現場」計畫,吸引許多地方政府投入其轄區內的文化保存及推廣計畫;除了上述的兩大事務之外,許多主管機關也分別展開以往僅略有接觸、但尚未周全推動的水下、石滬、眷村、鐵道、原住民族、文化路徑等與文化資產保存與再利用有關的工作。 有鑑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及各縣市政府的相關主管機關,多仍積極的從事與其文化資產有關的保存及再利用工作,因而決定將原書出版之後所出現的相關事務彙整成為新的一章,也就是本增訂版的第六章,以方便讀者了解;除此之外,在原書中有部分地方或單位名稱的改變、其內容有所改變或略加修改調整、少數的缺漏字句,於本增訂版中一併加以增列或修正;在增修的部分,初步完成於2020 年底,於2021 年底進行編輯時,為了幫助讀者了解,增列2021 年底前自然地景的地質公園的指定名單。 國內於2012 年12 月25 日將以下的縣加以改變、或將縣及市合併為直轄市:台北縣→新北市、台中市及台中縣→台中市、台南市及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市及高雄縣→高雄市;於2014 年12 月25 日將以下的縣改變為直轄市:桃園縣→桃園市。由於縣市名稱及轄區的改變,上述的各縣市名稱,於本書第五章(含)以前,以縣市名稱為準,如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桃園縣等;於本書第六章以後,以直轄市的名稱為準,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市等。此外,本書的照片,亦以拍照年代的地方名稱為準。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成人(休閒娛樂)
  • 關鍵詞:文化資產保存,文化法規,臺灣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352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教務處出版中心 電話:02-28961000-1233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