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觀諸多動產「拍賣」程序之條文規定,其功能在於以「競價」方式提高動產拍定之價格,以求債權人債權人最大之滿足,及避免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不致遭到賤賣,以保障其依憲法第15條規定之財產權。再觀強制執行法規定,並未限定拍賣程序之「場所」,故凡符合以「競價」提高拍定價格之方式,是否即允許運用於動產拍賣,即有討論空間。放眼世界各國,網路購物已發展蓬勃,行動支付更是便利,相較之下我國現行民事拍賣程序仍採取十分傳統的方式,除在司法院網站可查詢拍賣公告外,換價程序應買時與網路科技及電子商務發展脫勾,社會上有出現拍賣雖係法律程序,供需卻是在商業世界裡運行,拍賣為什麼不能借重商業工具的聲音。為此,本文奉司法院110年度研究計畫核定進行撰寫,以下分別就「對動產強制執行原則及拍賣特性」、「已實施網路拍賣地區之制度及實踐狀況-以中國大陸及日本為例」、「動產拍賣增設網路拍賣方式之評估」及「結論」說明如題揭所示。
目次
壹、前言
貳、對動產強制執行原則及拍賣特性
叁、已實施網路拍賣地區之制度及實踐狀況-以中國大 陸及日本為例
肆、動產拍賣增設網路拍賣方式之評估
伍、結論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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