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由實務見解歸納分析可知,單純以被告年輕識淺、初犯、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情節輕微、已與被害人和解、已向被害人道歉、坦承犯罪、犯罪之動機、目的、是否臨時起意、犯罪所得多寡、經濟困難,負擔家庭生計,甚至行為人之智識程度、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是否良善,有無衷心悔悟等,得以在科刑時予以衡酌調整,客觀上未達到顯可憫恕(即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程度,僅屬刑法第57條於法定刑內為科刑輕重之標準。除非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 57 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判斷其犯罪確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其情狀顯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得依刑法第 59 條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相關規定之立法沿革
第三章 刑法第五十九條與違憲審查—大法官相關解釋評析
第四章 我國實務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之案例分析
第五章 我國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之實證研究
第六章 刑法第五十九條之實務相關問題
第七章 刑法第五十九條與量刑
第八章 結論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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